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免除问题
合同法五十二条

合同法五十二条一、引言合同法是规范民事关系中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合同法五十二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内容。
二、合同法五十二条的内容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之一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施,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且对方受到了损害,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种类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对对方因为合同无法实施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履行合同:根据对方的要求,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并弥补损失。
3.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给对方。
4.承担其他约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四、违约责任的衡量标准合同法并没有对违约责任的具体衡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1.损失程度: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责任的衡量。
2.违约方主观过错:判断违约方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避免违约。
3.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五、违约责任的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运用,以下是一些违约责任的举例分析:1.未按时交付商品: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未按时交付商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延迟交付而导致的损失。
2.未按要求完成工程:承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且导致了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3.违反保密约定:一方泄露了合同中约定的商业机密,导致对方利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其他约定的法律后果。
六、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或者限制违约责任,包括:1.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约期限到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约期限,即合同的有效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义务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当合约期限到期时,合同关系自然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合约期限到期后,仍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合约期限到期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 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约期限到期后,合同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合同关系。
2. 合同担保的消灭在合同中,为保证合同履行,当事人可能约定担保。
合约期限到期后,担保责任也随之消灭。
但在此期间,若因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3.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约期限到期后,若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可能导致合同关系无法终止,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三、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约期限到期后,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违约金的支付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合约期限到期后,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3. 损失赔偿若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约期限到期前,若一方当事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意义或存在严重违约,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返还财产: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
(2)赔偿损失: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处理争议:合同解除后,若双方对解除合同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违约赔偿条款

合同违约赔偿条款
一、违约责任。
1.1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赔偿范围。
2.1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利润损失、合同解除费用等。
2.2 违约方不应当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除非该间接损失是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
三、违约金。
3.1 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的一种预估和补偿,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2 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应当按照对方因其违约行
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违约责任免除。
4.1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的违约行为,违约方可
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4.2 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
违约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违约责任。
五、其他。
5.1 本条款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2 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
特此确认,双方在理解并接受上述条款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
(合同签署日期)(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完全有效,有些情况下,这些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免责条款示例:1.对方违约或侵权时的免责在合同中,如果一方明确规定在对方向另一方违约或侵权时,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违约和侵权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来免除。
甲方承诺,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不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2.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虽然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合同免责的条件之一,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定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过分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导致几乎所有违约都可以归咎于不可抗力,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合同中免除一方因过错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声明,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合同中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也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声明,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总之,在合同中,各方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设定免责条款。
对于上述无效的免责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尽量避免使用,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5. 免除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责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法207条

合同法207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旨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207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一、合同法207条内容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款明确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合同双方提供了解决违约问题的依据。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 继续履行: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这适用于合同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即违约方仍有能力完成合同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有效措施来纠正错误或减少损失。
3.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对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
三、违约责任的限制与免除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违约方的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可以被限制或免除: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情况下的免责条款,但这些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法207条的实践意义合同法第207条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强化了合同信用体系。
它促使合同当事人更加重视合同的履行,同时也保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该条款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
五、结语合同法第207条是处理合同违约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不仅规定了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还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
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一条款,对于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是怎样规定的

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是怎样规定的引言合同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商业交易、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合同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是其中的两条关键法条,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重点探讨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解释。
合同法第120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第120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违约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违约方(即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二是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惩罚。
合同法第201条合同法第201条规定了对于违约方的救济措施。
具体内容如下:第201条对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是指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01条主要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的责任免除。
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必须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
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第120条和合同法第20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些法律解释和相关案例。
法律解释无论是合同法第120条还是合同法第201条,都注重公平原则的体现。
对于违约方,根据具体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可以免除责任。
案例分析以一起因不可抗力引发的违约案件为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供货,B公司只能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货物,导致了额外的成本。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意思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意思【案情】2000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县大剧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主体娱乐区三层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3年,即自200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
2001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集中办公。
被告认为原告所租赁的房屋适合文化馆使用,便于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当日将原告的办公设备强行搬至该院二层会议室。
原告无奈只好搬出。
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3万多元。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评注】本案涉及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或限制违约行为人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由。
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
依《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有不同观点:1主观说。
该说认为,判断某件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主观上进行考察。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上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阻止合同履行的事由发生,该事由就属于不可抗力。
2客观说。
该说认为,不可抗力与人的主观无关,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异常事件。
3折中说。
该说认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综合考虑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同时,应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折中说的观点。
即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三个特性: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
析违约责任免除适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Ma a me t nge n
经 营 管 理
析违约责任免除适用中的若干具
所谓违约 责1 壬的免除 , 是 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广义上的 根据当 事^ 的行为是否与合同 的约定不一致而进行认定的。
指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出现 法 定的 或 约定 的不 可归 责 于
根 据 合 同法 第 18条 规 1
则 , 违公平原则 。故笔者认 有 为 ,意外事件不存在一般性免
责问题 , 但在意外事件的出现 不可旧因于第三人 ,且其造成 的损 失不 可 克服 即合 同履 行 无可替代 的情形下 ,则可以成 为免责事由。
二 、抗辩 权 是 否为 法 定 免 责事 由 问题
消灭 , 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 并 不是使权利人免责 。从表面上
外的偶 然事故。在此 ,笔者是 从狭 义 上采 探讨 意 外 事件 能 否成 为免 责事由。在侵权责任 中 ,意外事{ 作为免责事由已 牛 得 到 了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的 确 认。而在合同责任中意外事件
一
也包 括 当事 人约 定 的免 责事
免责事由 ,主要是不可抗 力 ,
或者 没有 完 全履 行合 同义务 的 ,在客观上同样发生了违约 行为 ,只不过 由于违约方享有 抗辩权而不季担 责任 。从抗辩 权 可 以免 除违 约 责任 的 角 度 看 ,它不失为一种免责事由 。 笔者认为 ,抗辩权是对抗请求 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 主张的权 利 ,其行使是造成对方请 求权
无 故意 或过 失但 仍 然不 能免
看 ,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 没有 按约定履行债务 ,但实际上 由 于当事^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 权利 ,其不按约定履 行债务的
行为是合 法的 ,是 受到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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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的本质不仅在于当事人的合意,更在于以违约责任的强制性作为保障。
当事人的意志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是以违约责任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之价值。
”[1]德国学者Arthurvon Mehren指出,“合同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应被限定由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约而实现其私人目标方面,而且应确定在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方面。
”值得研究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某种法定或约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当事人违约,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这一制度设立的意义何在?违约责任免除的事由有哪些?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与探讨。
所谓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债务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免除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具体适用制度。
有一种观点认为,免责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
[2]此说将免责的情形限定于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况,而且认为免除的是合同履行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不全面。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后,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有的可能是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债务人应当被免除的是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履行义务(只有在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是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不能履行合同”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而且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即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较之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从而使违约责任更为严格。
合同法的目标之一是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需要对免责事由作严格限制,以督促当事人尽可能履行合同。
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等行为以及意外事故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可免责。
侵权责任贯彻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违约责任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负责。
我国合同法在确定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予以严格限制,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甚至排除了意外事故成为免责事由的可能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要求债务人首先对债权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第三人造成损害,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要求免责。
一、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后被德国民法理论界所接受。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在贸易实务上也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在民法理论上已成为定论,且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认。
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且,在我国合同立法中,不可抗力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理论上,对不可抗力有着不同的学说与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主观说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尽了最大的注意而仍然不能防止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发生,那么已发生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
换言之,不可抗力是债务人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件,即使债务人能够预见并已尽最大注意,但事件的发生仍不可避免。
主观说是以当事人主观上应注意的程度为标准来认定不可抗力,即主张以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抗御能力为判断标准,由于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解释时弹性过大,难于把握,因而使得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难于确定。
客观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是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非通常发生的事件。
客观说强调不可抗力事件是发生在当事人意志以外的,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避免的。
这一学说抛弃了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主观要素,由于过分强调不可抗力的客观性,完全忽视主观因素,则可能导致人们对相关客观事件的预知和合理趋避义务的关注,进而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折衷说认为,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来判断不可抗力。
在性质上,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但是必须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以此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例如,德国判例曾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与营业无关的外来的依天然的自然力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事件,按照人们的智力和经验水平无法预见,即使运用经济上所许可的设施,以所能够尽到的一切注意,尚不能避免其发生或防止其损害,而且也不能为通常经营事业的人所忍受。
[3]显然,折衷说比起单纯的主观说和单纯的客观说具有更多的合理性,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采用。
我国现行立法也同样采纳了折衷说,如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要求在认定不可抗力时,不仅考虑客观因素,也要考虑主观因素。
(二)不可抗力的要件和判断标准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般可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即“不能预见”,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果这种客观现象是可以预见的,而当事人仍然作为或不作为,则按照过错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就成为责任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因而对当事人不能免责。
这一客观现象就不构成不可抗力。
客观要件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及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力所不及,只能听天由命。
不可抗力的两个要件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完整构成了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
1、不能预见的判断标准预见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
对客观现象的预见能力与预见程度是随着人类智慧和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的,迄今为止自然界仍有许多客观现象是人类无法预见的;人类社会中的某些事件也是私法行为主体所难以预测的。
一方面,随着人们预见能力的提高,某种现象过去不能预见,现在却可以预见;现在不能预见的,将来未必不能预见。
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人的认知能力是不一样的,预见性也短往往因人而异。
不能预见到底是指某些客观现象对整修人类是不能预见的,还是指某一具体的行为中对具体的当事人是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关系中,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合同双方都要承担预知和合理趋避的义务,如果以一方当事人的认知能力与预见能力作为判断标准,显然不公。
因此,必须以善意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可预见。
2、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判断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说明的是不可抗力的客观性与必然性,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损害具有必然性。
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和最大的努力,但仍不能阻止、避免某个事件的发生。
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不能克服之,并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能克服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4]而另有学者则认为,所谓“不能”是针对客观现象而言的,并不包括其所造成的损失。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说不能克服的对象包括某种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不仅需要证明发生某种客观现象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还需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是不能克服的。
这样一来,不可抗力在法律上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除了极少数独一无二的物品和特殊标的外,合同给付的标的总是能找到替代物的。
法律设立不可抗力免责制度的实质在于客观现象对法律行为的影响,客观现象是因,损失是果,但并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故此,不可抗力中“不能”的对象应是指客观现象本身,而不包括其所造成的损失。
(三)不可抗力诸现象的范围在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中,到底哪些应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此作出规定,按通常理解,不可抗力主要有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大类。
1、自然灾害依据《牛津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灾害是指“独立于人们意志以外发生的事件,它是人类的预见力和防范力在合乎情理的条件下所不能及的,或至少是防止或避免不了的”。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对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
根据法国法,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而英美法则承认其为不可抗力。
我国立法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
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对合同当事人来说,这些事件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应当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3、政府行为政府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
(四)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在免责事由上有着极深的渊源。
如何理解和区分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关系,意外事件可否作为独立的免责事由,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古罗马法债法中,就以意外事件作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免责为原则。
这些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影响,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将“外来原因”作为免责事由,而第1148条又进一步规定:“如债务人系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未履行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