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正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无过错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⑧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⑩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9条)。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四十八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第六十五条以及整个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九条以及整个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七十八条以及除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侵权外的整个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物件倒塌损害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9种情形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当一个人没有犯错或者没有犯严重过错时,不应被追究责任。
它是有效保护公民权益的一种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重要准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有九种情形,就是:
一、抢救自己的情形。
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财产受到危险,他不得不采取行动抢救时,他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究其责任。
二、疏忽小孩受害的情形。
如果一个小孩受害,但父母没有及时监护,他们不应该被责怪或者追责。
三、紧急状态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一个人做出了违背事实的言行,但出于极端的紧急状况决定,也是不应该遭受责处的。
四、意外状况无法遵守刑责的情形。
如果某一行为的实施是受到意外事件的影响,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的。
则无需责处。
五、被迫执行他人恶意行为的情形。
由于外力的作用,一个人被迫执行某些恶意行为,也可以免除其责任。
六、不具备法定年龄执行行为的情形。
有些刑罚对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以及残疾人士有若干特殊规定,因此他们不应受到处罚。
七、参加军事行动的情形。
当某个人参与军事行动,但是天降、国家或军队领导者决定做出与法律矛盾决定时,他也不应受到责罚。
八、满足司法要求的情形。
当一个人被司法机关要求采取某些行为时,只有在司法机关未经充分告知他的情况下,他执行改行为才不会受到责罚。
九、误入歧途的情形。
当一个人在行程中走入歧途时,他也不应遭受责处。
以上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九种情形,它们涉及到法律上一个人遭受处罚的基本准则和细节,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无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无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当原告追究被告归责时,不必证明被告有过错,也就是被告即便没有实际犯罪行为,仍然要担责的有关责任。
而无过错推定责任有八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违反规章制推定责任”,即事发时当事人违反规章制度,并因此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对损失负有责任。
这种情况下,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由于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需要由触犯行为的一方全部承担。
第二种情形是“侵权拒赔推定责任”,即受害者请求赔偿,但侵权方未及时赔偿的情况,此时侵权方依法就被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若对方一拖再拖甚至拒赔,那么受害者也可要求给予相应损害赔偿。
第三种情形是“受害责任”,即受害方因自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由其承担该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尤其是当义务人或者义务负责人因自身行为不当造成损害时,这种责任便成为受害责任。
第四种情形是“背陈然责任”,即如果责任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则有可能被认定遭受害者是由其行为造成的,此时责任当事人便须就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第五种情形是“侵权抗辩推定责任”,即受害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但是被告人对于其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抗辩不成功的情况下,此时便可推定侵权行为属实,从而让被告承担责任。
第六种情形是“抗拒证据推定责任”,即当侵权行为的责任当事人在庭审中抗拒证明其无过错的证据时,法院将有权推定该责任当事人负有责任,其承担一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种情形是“违反社会道德推定责任”,即即使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依然会被认定为有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
最后一种情形是“违反国际公约推定责任”,即国家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会被视为有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无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这种责任极其重要,因为它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妥善解决双方矛盾,避免死磕,减少社会的冲突和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 论行 为人有 无过错 , 法律规 定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的, 依 照其规 险责任 , 葡萄牙 法律称 为风 险责任 。
定。 ” 人们 将此 规定称 为无 过错责任 原则 。
我 国法律对无过 错责任 原则的表述方 式 , 学术 界一直存 在着
《 侵权 责任法 》 规定适用 无过错 责任的情 形主要有 : 监护人责 争议 。 任、 产 品缺 陷责 任、 环 境污染 责任 、 高度 危险 责任 、 饲 养 动物损 害
行 为人 的利 益关 系, 维护 社会正 常运行 秩序 。 三、 无过错 责任原 则表述方 式的选 择 无过 错责任 原则 , 英 美法上 称为严 格责任 , 德国法律 称 为危
( 一) 无过错 责任原 则 的法律规 定
我 国《 侵权责 任法》 第7 条 规定 : “ 行 为人损害 他人 民事权益 ,
严重 的社会 问题 , l 9世纪末 2 O 世 纪初 , 大 陆法 系和英 美法 系国 任 。
家通 过立法 逐渐 确立 了无过错 责任 原则 。 所 以, 无过错 责任 原则 的产 生是 社会发 展 的必然结 果。
2 . 由法 律 明确规定 免责 的情 形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情况 下, 行为人可 以直接 根据法 定免责
是找 出种种免 责理 由进行 抗辩 , 最 终的结果 是很多受 害人得 不到 空 中发生爆 炸 , 伤亡 乘客 ( 家属) 要求 赔偿损 失 , 不 用举证 证 明经 赔偿 , 激 化 了社会矛 盾 , 影响 到了社 会的 正常运 行。 为解决 这个 营者 是否有过错 , 经营者如 果要否 定受害人主 张则要 承担举证 责
◆ 法学 研 究
2 0 1 3・1 0 ( 中)
论《 侵权责任法》 中的无过错责任 藤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的构成为:1、损害后果;2、因果关系;3、行为的违法性;4、过错。
因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但《民法典》规定,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2-1204条)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09-1212条)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29条)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36-1244条)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第1245-1247条)9、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民法典》第1223条)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民法典》第1252条)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256)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法关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用人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5、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和供货者的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7、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司法考试资料—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总结

过错推定8种情形:医院挂危井,无木堆抛。
(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承担责任。
)医,医院在三种情况下适应该规则原则。
(违法规章、隐匿病历、伪改毁病历)免责: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生命垂危合理义务、医疗水平。
院,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
挂,悬挂物危,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质(所有人、管理人高度注意义务,否则与非法占有人连带)。
井,施工无,无人,无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教育机构责任(独立的补充责任)。
限人适应一般的过错责任。
木,林木折断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抛,高空抛物。
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给予适当补偿。
无过错责任的9种情形: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
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
肩,监,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劳,劳务关系劳动者致人损,接受一方承担责任。
(致己损,过错原则。
)动,动物致人损害。
其中有两种情况,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使用严格责任,即无任何免责事由。
(能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机,机动车责任。
倒,不动产倒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
特别的免责事由:倒塌是第三人直接导致的,施工单位免责。
还,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
(污染者就免责情形&因果关系举证)高,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
未经许可进入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安全措施并警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产,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1.过错相抵(减轻)2.受害人故意(免除)3.第三人原因(免除)4.不可抗力(免除)5.正当防卫(免除,超限适当)6.紧急避险(免除,超限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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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
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
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
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特征
法律特征
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在合同领域“无过错责任
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而不在于惩罚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①。
第四、无过错责任限制了一般免责事由的适用,在过错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责事由,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责任,如不可抗力为过错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但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内的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都受到限制。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现在没有特别法对除外规定作特别解释,但该规定乃顺理成章,且不悖于国外实践。
第五,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在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在无责任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有无过错而取决于他的行为和物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在合同领域只要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最终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论该行为的发生原因如何,行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法律已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直接联系。
其他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
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
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
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史尚宽曾经列举了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
(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
(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
(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