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精选)
第三章减轻责任的情形

• • • • •
三、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一)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 (二)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 (三)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 (四)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五节 不可抗力
•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该规定与《民通》第107条规定内容一致。 •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 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 洪水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 二、确定不可抗力的方法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不可预见 •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 3、属于客观情况
第一节 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免责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都是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破坏行为人的 侵权责任构成,进而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具体 事由。 2、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将这一概念称为阻却 违法行为;英美法系则将其称为免责事由。 第二,具体功能不同 第三,范围不同 (三)免责事由有效成立的条件 1、对抗性要件 2、客观性要件 3、正当性要件
• • • • • •
• • • • • • •
二、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判断 1、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 2、所防卫权益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责任 1、防卫过当的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 责任 • 3险及避险过当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 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 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 责任。 • 《民通》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 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 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

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
本章共二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2、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3、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狭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的金钱赔偿。
在一些立法例和文献中,“赔偿”或“损害赔偿”在广义上被使用。
其含义不仅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其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原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侵害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导致的损害,也包括侵害财产利益(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5)对受害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则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受害人得到的利益仅限于经济利益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质的利益,不包括感情、精神利益。
对于受害人得到的细微的经济利益,一般也无须采用损益相抵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失相抵的规则,实际上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之扩大承担相应后果。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一)过失相抵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旳构成要件
1、目旳是保护自己、别人或者社会旳正当权 益
2、以不法侵害为前提 3、必须针正确是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 4、必须针对侵害人本身 5、具有必要性且不超出必要程度
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旳损害一般应该减轻责任,但
有意加害行为对其超出必要程度旳损害应该承 担全部责任。
第73条后半段要求:“被侵权人对损害旳发生有过失旳, 能够减轻经营者人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送工具)
案例2 爆炸之后
2023年8月5日,甲企业客户钱某家液化气打 不着火,要求甲下属旳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 维修。乙当初在此换气点,且钱某家液化气是 由其检测旳。所以乙赶往钱某家维修,在维修 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燃烧事故,致乙受伤, 经鉴定为9级伤残。乙受甲雇请在工作过程中 受伤,诉请法院判令甲补偿全部经济损失以及 伤残补贴费。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怎 样处理本案?
受害人有意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旳合用关 系
1.对于过失相抵,损害是因为侵权人旳行为造 成旳,损害成果与加害人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而受害人旳过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损害 成果旳产生或扩大损害成果。
2.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完全免除加害人旳责任, 旨在强调受害人旳有意是造成损害旳唯一原因。
紧急避险旳构成要件
1.必须是正当权益面临紧急旳危险 2.必须是在不得已旳情况下采用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出必要旳程度
紧急避险旳免责效果
1、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旳,由引起人承担责 任。
2、险情由自然原因造成旳,行为人采用旳措 施并无不当,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受害人要求补偿旳,能够责令受害人合适补 偿。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精品PPT课件

侵权责任的 抗辩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
执行职务行为
侵
权
正
正当防卫(第30条)
责Leabharlann 当任理的
由
紧急避险(第31条) 自助行为
免
责
受害人同意
和 减 轻 事 由
外 来 原 因
受害人故意(第27条) 不可抗力(第29条) 第三人过错(第28条)
受害人有与过失
通常情况 下为
免责事由
发生过失相抵 (第26条)
第73条后半段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人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2 爆炸之后
2003年8月5日,甲公司客户钱某家液化气打 不着火,要求甲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 维修。乙当时在此换气点,且钱某家液化气是 由其检测的。因此乙赶往钱某家维修,在维修 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燃烧事故,致乙受伤, 经鉴定为9级伤残。乙受甲雇请在工作过程中 受伤,诉请法院判令甲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以及 伤残补助费。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 何处理本案?
重点提示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
案例1 烫伤之后
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发惠到开水房提开水给她 的孩子洗澡,但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交叉路 口时,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房在该处, 另去找扁担。这时赵家3岁孩子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 倒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剐着毛线裤,跌入开水桶 中,致赵正左肩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赵家将尹发 惠诉至法院,要求其就赵正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试 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
《日本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 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 赔偿额。”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减免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包括:(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
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
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
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2012年)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6492230909]『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免责事由。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一)共同侵权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二)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
1、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由引起人承担责 任。 2、险情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行为人采取的措 施并无不当,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害人适当补 偿。 3、上述两种情形,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 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或者社会的合法权 益 2、以不法侵害为前提 3、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针对侵害人本身 5、具有必要性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责任,但 故意加害行为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负 担全部责任。
受害人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适用关 系
1.对于过失相抵,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 成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而受害人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损害 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损害结果。 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意在强调受害人的故意是导致损害的唯一原因。 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 情况才适用第27条的规定。
四、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原则
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受害人也有过错, 减轻或者免除 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 一种原则。
五、过错相抵原则适用的要件
受害人的行为是 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过失相抵适用 的要件
合同中免责事由3篇

合同中免责事由3篇第一篇:免责事由一:自然灾害在合同中常常会出现免责条款,其中一种免责事由便是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难,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在合同中加入自然灾害的免责事由,是为了保护当事双方在灾难发生时的合法权益。
首先,自然灾害是不可预测的,无法人为控制其发生的时间和规模。
例如,地震是地壳运动所引发的强烈地面晃动,其发生时间和地点难以预测。
当一方因地震无法履行合同 obligations 时,其可通过合同中的免责事由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其次,自然灾害往往带来巨大的破坏和人身伤亡。
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当事双方完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一家物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运输货物的责任。
然而,在遭遇台风或暴雨洪水时,道路可能因为塌方或水浸而无法通行,导致交通中断。
此时,公司将无法按时、按约履行合同,且对此无法控制。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自然灾害的免责事由,能够保护当事方的利益。
最后,自然灾害常常会导致资源短缺和供给中断。
例如,一家食品供应商与一家餐厅签订了供货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严重的洪灾。
这导致该供应商的生产基地被淹没,原材料受损,无法按时向餐厅供应商品。
而在这种情况下,该食品供应商可通过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减轻其违约责任,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自然灾害作为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在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保护当事双方在遭受自然灾害时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减轻一方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然而,对于自然灾害的免责事由应合理设置,不能过度损害对方的利益,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第二篇:免责事由二:政府行为在合同中,另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是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是指政府以行政手段对社会、企事业单位、公民进行管理和干预的行为。
在合同中引入政府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双方在政府行为干预下的合法权益。
首先,政府行为往往是强制性的,合同当事双方无法预测和控制其发生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