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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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特征法律特征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问题研究作者:黎宇翔来源:《卷宗》2017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逐渐高楼林立,但随之而来的是频繁发生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这一特殊侵权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许多争议和尚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其中的不足,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立法完善1 问题的提出高空抛物往往是一人所为,但是却很难找到加害者,在这种情况下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究竟由谁承担是一直以来争议的焦点,所以笔者主要针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立法并没有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出现了法院“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法院判决所援引的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26条[1]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4条。

这实际上是对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共同危险行为的类推适用,显然是极为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其中第87条成为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明确法律依据。

这个规定较之以往更为合理,但是只是笼统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仍然缺乏对责任承担主体、方式和免责方式的详细规定。

2 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定之不足《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前法律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规制的缺失,但还是显得相对模糊、不明确。

2.1 责任主体方面现行法律确定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这其实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可能”带有不明确的意味,从法律术语来说是一个模棱两可的表述,这会给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带来不确定性。

有观点认为,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包括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建筑物使用人。

[2]但是实际生活中,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发生之时,住户家里的客人或者正在大楼内对整修的建筑工是否属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现行法律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8年第07期《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免责协议内容

高空坠物免责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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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免责协议
甲方(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________
乙方(受害人或相关权利人):________
鉴于:
1. 乙方因甲方的建筑物或其附属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现双方就此事达成
如下协议。

2. 甲方承认在本次事件中可能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但根据以下事实和理由,甲
方认为其并非侵权人。

协议内容:
一、免责事由
1. 甲方已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

2. 甲方能够证明在事件发生时,其不在建筑物内,或无法控制可能导致坠物的物品。

3. 甲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事件发生时,其不在建筑物内,或与坠物无直接关联。

4. 事件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甲方所能预见和控制。

二、免责责任
1. 如经调查确认,甲方非侵权人,则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同意放弃追究甲方在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三、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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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协议范本,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详细)

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详细)

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详细)高空坠物事件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此时或者是行人受伤,或者是车辆等收到损害,对于不愿意将案件闹上法庭的各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赔偿金,若是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依旧需要在书写诉状之后,提起诉讼。

一、高空坠物砸车理赔流程是怎样的?1、看自己有没有投保车损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车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之前要先确认一下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并立即寻找出汽车保险的保单以便车险公司理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投保车损险的时候车主也一定要选择一家正确的车险公司,有的车险公司服务质量差,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车主等待的时间也非常长,平安车险处理理赔的速度快,另外它还为投保车损险的用户赠送了24小时免费道路救援,优秀的服务质量在这里就能够得以体现。

2、拍照留证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便车险公司查勘的时候调查取证,如果是在一些繁华的商业中心发生了高空坠物砸车的情况车主可以通过拍照留证的方法先把第一现场给保留下来,牌照的图片要清晰,要从多角度拍摄。

3、理赔专员现场查勘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之后保险公司会对现场进行查勘并寻找责任人,在寻找到责任人的情况下和责任方沟通理赔,车主投保的车险公司会根据定损的结果告知责任人的赔偿的费用。

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有的车险公司则会要求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而车主假如在平安车险投保则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找不到责任人平安车险会先行赔付车主的损失,如果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失严重需要维修平安车险还支持先赔付后修车的理赔服务,保证车主在理赔的时候能够快速的获得赔偿。

4、怎么避免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通过保险公司来对高空坠物的情况进行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处理问题的方法,车主可以在停车的时候将车辆停靠在安全的停车位当中,不要将车辆停在小区楼底下等非常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地方,这样就能够有效的让发生高空坠物砸坏车发生的概率给大大的降低了。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使用人全部担责,这样虽然会牵连一部分无辜的业主也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去,但是只有通过这种办法,才能够更好的提高高空坠物案件的审理进度,其他业主之间也能够相互的证明,这样才有助于及时的发现真正的加害人。

一、高空坠物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是怎样的?1、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相较于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担责排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体现了公平原则。

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还是比较合理的。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

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

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三、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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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

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
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
方面混同起来。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
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
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

虽然会牵
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
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

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
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
免予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
任的归责原则。

以上就是高空坠物免责的相关资料。

对于高空坠物来说,一般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以下三种情况内,可以免责。

“可能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找出实际加害人;可以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证明不可能是自己;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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