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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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从高空坠落的法律后果(3篇)

东西从高空坠落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高空坠落物品是指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的各种物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坠落物品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我国《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高空坠落物品的法律定义可以概括为: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的各种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三、高空坠落物品的责任主体1.所有人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管理人责任管理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负有管理职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施工单位、保养单位等。

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3.使用人责任使用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附属物享有使用权,但未取得所有权或管理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使用人若因自身原因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需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责任主体除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外,其他可能成为高空坠落物品责任主体的还包括:(1)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施工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2)保养单位:若保养单位在保养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隐患,导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发生,保养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四、高空坠落物品的赔偿范围高空坠落物品事故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法律案例高空抛物(3篇)

法律案例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高空抛物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构成犯罪。

本文旨在分析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二、高空抛物事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据此,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高空抛物事件中,抛物人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赵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承认抛掷花盆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李某从高空抛掷花盆,导致路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2. 案例二:高空抛物致人受伤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张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某日,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陈某头部受伤。

经调查,张某承认抛掷砖块的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本案中,张某从高空抛掷砖块,导致邻居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3. 案例三:高空抛物损害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王某因装修噪音,与邻居发生争执。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南昌玻璃砸伤学生眼睛案的法学解读论文

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南昌玻璃砸伤学生眼睛案的法学解读论文

郑重声明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并完成的,学位论文没有剽窃、抄袭等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侵权行为,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特此郑重声明。

中文摘要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日益密集,由于空间的有限性,高层楼房的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而随之增多的不明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侵权主体难以查明,当前法律又没有明确的相应规定,从而导致各地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或者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统一性的权威。

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如何处理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已经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争议焦点和难点。

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我国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对一些学说理论的对比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

本论文大的方面分为三部分,即导言、正文和结语。

而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

第二部分,案情内容介绍。

第三部分,根据案件析出争议焦点:(一)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性质如何界定?(二)受害人主张10名住户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何在?(三)关于高空坠落物的侵权责任应如何分配?第四部分,具体的争议与分歧意见。

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焦点,就某个焦点问题逐个罗列了相关言说和理论,以期能为后文的比较分析做铺垫。

第五部分,根据前文的案例及相关学说的比较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就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性质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从高层楼房抛掷、坠落和脱落下来的物品致人损害而侵权主体不明的一种特殊侵权类型。

其具备三个重要特征:第一,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侵权主体不明;第二,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具有概括性,包括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和行为致人损害责任;第三,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发生在有高层楼房区分所有的情形下。

其次,受害人请求相关住户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可以建立在公共安全理论上,除此以外,还可以追溯到民法的一个基本立场上,即同情弱者,也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

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在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不得违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认为,建筑物上的坠物造成他人损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个或几个在行使其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时,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过错损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应该对造成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学过物理知识的人都知道从高空中掉下来的任意一个小物件都会产生非常大的破坏力,行人来来往往非常容易因为楼上的一个随意丢弃的动作而受重伤,所以国家规定了如果在高楼上往下扔东西的行为就属于犯法行为。

那么,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一、高空坠物犯法要负什么责任?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二、高空坠物的危害有多大高空坠物危害严重,此前经媒体多次报道并有专家用实验证明:人的-骨可以承受的极限是200公斤到500公斤,从中高楼层扔一个鸡蛋下来,虽然理论上没有达到-骨骨折的极限,但是砸在头上,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者-内出血死亡。

如果换做是同等质量的石头或其他坚硬的物品,所造成的伤害要高1.5到3倍。

三、如何预防高空坠物1、不主动抛物这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

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

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

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法律案例分析高空抛物(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事件,旨在通过对该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案例描述:某日下午,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一位居民在楼顶将一个装满硬币的塑料袋从四楼扔下,硬币散落至楼下行人道上。

恰巧,一位老人经过此处,被散落的硬币绊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最终查明了抛物者的身份。

二、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抛物者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抛物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构成故意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会造成人身伤害,还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在本案中,抛物者的行为导致老人腿部骨折,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2. 法律责任追究的必要性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抛物者起到震慑作用。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是指行为人在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行为。

该行为的发生不仅危及他人安全,也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悖。

因此,对于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应做出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1. 归责原则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遵循民法中的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

行为人对于高空抛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并且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高空抛物侵权的归责也应当遵循“举证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应当证明其财物损失或人身损害是由于行为人高空抛物所导致的,而行为人应当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没有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

2. 责任主体高空抛物侵权的责任主体应当包括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和雇主、业主等背后的责任主体。

直接施行抛物行为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也应当对其依法予以处理。

雇主、业主等背后责任主体应当在落实监管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采取适当和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例如,雇主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管教义务,业主应当对其住户的行为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他们也应当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 建议在高空抛物问题的治理中,应当注重的是预防而不是后置补救。

因此,建议政府加强立法和培训教育,增加市民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知识。

同时,对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检举和处理也需要加强力度,让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严厉和公正。

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治理高空抛物的氛围和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发力,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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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坠落物侵权责任(一)
摘要:“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引起了各界人士对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探讨,其概念如何界定,构成要件有哪些,由它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这一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学界都存在很大争议。

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希望能为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此类难题提供破解方法。

关键词:高空坠落物侵权;归责原则;责任主体
Abstract:“MrHaoinjuredbyashtrayinChongqing”raisedpublicawarenessoffallingobjectstort,Howto definetheconceptofit,Whataretheelementsofit,whowillbearthelosscausedbyit?Thisseriesofquesti onsarisingbythetorthavehighlycontroversyinlegalcircles.Iwilldiscusstheseissuesandhopetofindasol ution.
Keywords:fallingobjectstort;imputationprinciple;responsible
1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概念
“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发生以后,学界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就这一行为的名称和概念界定存在很多分歧,表现为:将案例中的烟灰缸称为“抛掷物”还是“坠落物”;是否应将此类侵权行为限制在空层建筑物中。

笔者认为,称案例中的“凶器”为“坠落物”更为妥当。

物品从高空落下致人损害,可能是某人积极抛掷落下,也可能是某人不慎使之掉落,还可能是由于使用人疏于管理而脱落等。

不同原因的落下可以统称为“物之坠落”,这一物品即为“坠落物”。

“抛掷物”这一概念中参杂了人的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同时,笔者认为不应将此类侵权行为限制在高层建筑物中的观点,正如王成教授所言,从高架桥上经过的路人,也可能抛物,这样的行为也可能发生侵权结果,只要物品是从高空中落下即可。

同时还要指出将此类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确定加害人,如果能够查明其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

笔者认为以“重庆郝某烟灰缸砸伤案”为模版的侵权行为可以通称为“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从高空中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却无法确定加害人的情形。

这是一种新型侵权,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其特征表现为:①物品从高空中坠落;②物品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③无法确定真正加害人;④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虽然发生高空坠落物侵权之后,真正的加害人无法查明,但根据常规判断,可以将其确定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内。

2高空坠落物侵权行为的构成
2.1加害行为
一定范围的某人将物品从高空抛落或者由其管理之物从高空坠落造成他人损失。

如上文所述,高空坠落物侵权中真正加害人无法查明,但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举证,此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

如果没有理由确定加害人的范围,即使物品从高空坠落造成受害人损失,也不能成立高空坠落物侵权。

2.2损害结果
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高空坠落物侵权中,由于物在迅速坠落,受害人一般对高空坠落物的出现没有防范,即使受害人下意识感觉到危险也很难避免;加之,物坠落在人或者物之上,其损害一般很大,甚至是致命的。

2.3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在坠落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如果物的坠落没有造成他人损失,自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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