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名词解释

免责事由名词解释免责事由是一种法律概念,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因或理由。
它在许多领域中都有应用,如合同法、劳动法、刑法和民事赔偿法等。
免责事由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以避免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责任。
免责事由通常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或相关判例形成。
它们可以有不同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合同中的免责事由、雇佣关系中的免责事由、刑事法中的免责事由和民事赔偿中的免责事由。
首先,我们来讨论合同中的免责事由。
在合同法中,免责事由可以使一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例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合同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在这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能会申请免责,并获得法律保护。
其次,雇佣关系中的免责事由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雇主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条款和规定,以确保自身在某些情况下免责。
例如,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时,雇主可能会主张免责,如果能够证明雇员自身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雇员可能无法获得赔偿或补偿。
在刑事法中,免责事由被用于减轻刑事责任或阻止刑事起诉。
例如,当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出于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时,法律可能会允许他免于刑事处罚。
这是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采取的行动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最后,我们来讨论民事赔偿中的免责事由。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能会引用免责事由以减少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被告能够证明受害人的行为或疏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时,法院可能会认定被告没有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要注意的是,免责事由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
法律对免责事由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以保护权益的平衡和公正。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免责是否适用,并最终做出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免责事由是一种法律概念,用于解释个人或组织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或理由。
它在合同法、劳动法、刑事法和民事赔偿法等领域都有应用。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基本都是存在于特殊侵权行为中,免责要么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要么是第三人的过错要么是不可抗里。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的,不免责,合法侵权是补偿责任,违法侵权是赔偿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被害人的故意。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并且进行了即使的补救措施,和污染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或被害人的故意饲养动物伤人的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雇佣关系中,雇工伤人或受伤,雇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过错,雇工伤人行为与雇佣内容无关,雇工受伤,雇工自己的故意交通肇事,无过错责任,即使没有过错,机动车也要承担最多百分之十的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无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无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特征法律特征第一,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在无过错责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主观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是适用该责任的前提,如果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就属于过错责任。
第二,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并列的责任形式,当然并不意味着对等,从法制发展进程看,该责任又可称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否承担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肯定了过错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的一般和基本形式,为了防止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发生不必要的重叠,有的通过民事基本法确定了这种无过错责任,有的通过判例加以规定,至于法律规定于何种场合下发生无过错责任取决于法律基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作出的明确表态。
第三,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
过错责任的发生根据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
免责事由的范围

免责事由的范围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免责事由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来说,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荡等。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公司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同中可以约定免责事由的范围。
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免责事由的范围,那么公司可以在出现免责事由时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
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为尚未经过充分的科学验证或者技术上还不成熟,那么公司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公司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事由的范围,并且在出现免责事由时及时行使免责权利。
协议书免责事由

协议书免责事由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就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书。
在本协议中,双方同意以下免责事由:第一条免责事由的定义免责事由是指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双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动、骚乱、政府行为、法律法规的变更等。
2.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及其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3. 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延期履行协议。
第三条免责范围1. 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第三方原因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3. 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免责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免责程序1. 免责方应在知悉免责事由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免责事由及对履行义务的影响。
2. 免责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对方核实免责事由的真实性。
3. 双方应在收到免责通知后,及时协商处理免责事宜。
第五条免责的效力1. 免责事由一经确认,免责方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免责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 免责不免除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其他1.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约定的免责事由例子

约定的免责事由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例子:
1. 哎呀,像自然灾害这种情况不就可以是免责事由嘛!比如说大家约定好一起去山区徒步,结果突然遭遇了泥石流,这谁能预料到呀,难道还能怪其中某个人吗?
2. 你想想看呀,政府行为有时候也能成为免责事由呀!就好比你们公司和别人签了合同要举办一场活动,突然政府因为一些原因下令活动必须取消,这可不能怪你们公司吧!
3. 战争这种不可控的因素算吧!就像有人约定要一起去国外旅游,结果那个地方突然爆发战争了,这怎么去呀,能让人家承担责任吗?肯定不行啊!
4. 罢工也能是呀!比如说运输公司和客户约定好时间送货,结果运输工人突然罢工了,货送不到,难道要让运输公司背锅吗?
5. 传染性疾病算不算呢?比如大家约定要聚会,结果突发严重的传染病,不得不取消聚会,这能怪谁没遵守约定呢?
6. 意外事故啊!比如两个人约好一起坐电梯,结果电梯故障困住了他们,难道这是他们的错呀?
7. 网络故障或技术问题呀!就像要在网上进行一个重要会议,结果网络突然崩溃了,这可不是人为能控制的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这些情况都不是人为能左右的呀,所以作为免责事由很合理呀!。
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免除责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法律的刚性与人文关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阐述。
一、概述免除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履行职责等。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法律上,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府行为等。
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及政府颁布的政策、命令等政府行为,均属于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 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权益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包括:1. 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2. 不得已采取避险行为;3. 避险行为针对较小权益;4. 避险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五、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务或者义务的行为。
免责协议书范本通用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______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现双方就合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问题,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免责事由1.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进行______(具体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损失或损害,乙方对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2)乙方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误导,导致乙方产生损失;(3)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或配合,导致乙方产生损失;(4)第三方原因,如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
2. 乙方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因以下原因导致损失或损害,甲方对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2)乙方自身操作失误、技术缺陷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失;(3)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或配合,导致乙方产生损失;(4)第三方原因,如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
二、责任承担1. 因免责事由导致损失或损害的,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1. 合作事项详细说明2.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效后,就要承担履⾏合同义务的责任,如果不履⾏合同的,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有些合同是有免责事由的,当事⼈不需要承担合同的责任,那么合同的免责事由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合同免责的事由包括不可抗⼒造成合同⽆法履⾏、合同约定具有效⼒的免责条款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九⼗条【不可抗⼒】当事⼈⼀⽅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以减轻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迟延履⾏后发⽣不可抗⼒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1、继续履⾏。
对“实际履⾏”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分歧。
要⾔之,⼤陆法把实际履⾏作为主要救济⽅法,⼀⽅当事⼈违约,另⼀⽅当事⼈可要求其履⾏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不允许其以⾦钱或其它⽅法代替履⾏。
英美法把实际履⾏作为辅助救济⽅法,⼀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履⾏义务,⽽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种充分的补救⽅法时才采⽤。
2、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违约⽅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合理选择要求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3、赔偿损失。
⼜称“损害赔偿”,是违约⼈补偿、赔偿受害⼈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式,它是⼀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法。
4、⽀付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义务时,向对⽅当事⼈⽀付的⼀定数额的⾦钱。
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未约定则不产⽣违约⾦责任,且违约⾦的约定不应过⾼或者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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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一、免责的概念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免责事由的特点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
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
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免责事由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1.受害人故意(27条);2.第三人原因(28条);3.不可抗力(29条);4.正当防卫(30条);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免责事由的分类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不可抗力。
2.一般免责事由与特殊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由法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特殊免责事由是指具体适用于某一些特殊类别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第二节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一、正当防卫(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
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法源《侵权责任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构成要件1.防卫必须以存在侵害行为的事实为前提首先,所谓防卫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事实。
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非防卫人主观臆想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将构成侵权责任。
其次,从时间上看不法侵害应当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在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或者尚未发生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则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仍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相反在性质上应属于报复侵害,构成侵权行为。
2.防卫措施必须具备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一,采取防卫措施必须在程度上具备必要性。
所谓必要性是指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即可排除不法侵害的,则法律不允许擅自动用正当防卫。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本身也具有侵害性,对民事权益同样会造成损害,行为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任意一种不法侵害均采取正当防卫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精神。
第二,制止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时空上的紧迫性。
紧迫性是对正当防卫启动条件的必要限制,如果不法侵害不是紧迫的,在时空条件上可以寻求国家公权力加以解决的,则一般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抗辩,因正当防卫行为也会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所以如果默许民事主体不顾时空条件就而擅用正当防卫,那么社会势必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正当防卫的价值就荡然无存了。
3.防卫其所针对的行为性质必须具有不法性。
不法性主要是表现在其导致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事由。
如果客观上导致某一个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侵害的行为源自法律的授权,例如法院对财产的查封冻结,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不得以正当防卫作为理由而抗拒。
4.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直接目的在于消除或制止正在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只能就其行为来源直接实施防卫,即只能对作出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手段或措施,不能以对第三人实行防卫措施而迫使不法侵害人放弃或终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间接方法来主张正当防卫。
例如某甲受到某乙追打,遂冲入某乙家中挟持并殴打某乙尚未成年的幼子,某乙见状遂放弃不法侵害,此时某甲不得以正当防卫作为抗辩来主张自己不承担对某乙幼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5.防卫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目的的正当性是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标准。
防卫人在防卫的时候,不仅应当意识到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而且必须意识到其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以防卫为借口而施以报复的行为或防卫挑拨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成立相应的侵权行为,行为人据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6.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该不法侵害的应有强度。
这种必要限度的界定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客观标准,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综合考虑,一般认为,需要考察的因素有不法侵害所侵害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破坏性及紧急程度等。
当然,防卫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不是说防卫所致损害必须小于不法行为所致损害,只要在社会观念上认为二者不存在显失平衡的情形即可。
(四)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1.遭受损害的主体“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此处的“造成损害”仅是指对侵权人造成的损害。
例如,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夺取棍棒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围观者丙击伤。
此种情形属于“紧急避险”。
甲拿棍棒击打乙,乙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造成了丙的伤害,甲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应由甲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
2.遭受损害的客体“造成损害”即包括对侵权人人身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侵权人财产权利的损害。
例如,甲在抢劫乙的过程中,乙抓伤了甲的脸,同时也撕坏了甲的衣服,乙对甲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都免于承担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效力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对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在防卫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相应的损害结果由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自行承担。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在超出部分所对应的损害结果内,由防卫人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防卫过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防卫人需要对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要与失当的损害后果相当,又要与案情适当。
这一责任不受“全部赔偿”原则的限制,而是要适当减轻防卫人的责任。
案例:2007年6月20日,原告曾甲与被告曾乙两家在田野里放牲口。
曾乙从曾甲身后以斧子将其左耳后部砍伤。
经曾甲喊叫,其母周某赶到后与曾甲一同将曾乙的斧子夺下。
双方在抢夺斧子的过程中曾甲在曾乙的腿上踢了两脚,曾乙被夺去斧子后立即逃逸。
后曾甲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1、xx后皮肤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住院17天,支付医药费1563.50元。
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后期治疗费用需1500元。
曾甲遂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乙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6630.50元。
曾乙则以曾甲之母辱骂自己,并且曾甲还用镰刀砍伤自己为由提起反诉。
本案中,曾甲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曾乙以曾甲对其实施了加害行为为有由提起反诉,故焦点在于曾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曾乙持斧子砍伤曾甲,其行为具有过错,损害了曾甲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又因曾乙手上所持的斧子属于利器,对曾甲的人身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曾甲出手反抗属于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故其行为不具有过错性。
由此造成曾乙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由曾乙自行承担。
二、紧急避险(一)定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是行为人为免受外来侵害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阻却了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故产生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法源《侵权责任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构成要件1.存在现实的危险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中的危险,必须是“急迫的”、“现实的”危险。
“急迫的”是指对危险在时空条件上是紧急的,危险与其所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是一触即发,刻不容缓的。
“现实的”则是指危险已经存在,发生并且尚未终止或结束,抑或是潜在危险转换为现实危险的条件已经充分或满足,而不是猜想的、臆想的危险状态。
2.采取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为之所谓不得已,是指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就不能够保全更大的法益,即避险确有必要。
但不得已并不意味着避险人选择的手段是惟一的,只要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在价值衡量上小于可能发生的实际损害,避险措施就应当被认为是妥当的,适当的。
3.采取避险行为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在面对紧急危险时,避险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可能小的损害来保全较大的法益,即避险行为应当具备合理性,要遵循最小损害的标准。
当存在多种可以达成避险目的的手段时,避险行为人应从理性人的立场出发,遵循必要的生活经验和学识,结合自身所处的具体情境采取与危险相适应的避险措施,同时,避险措施的选择及实施必须为社会上一般人观念所接受或认可,不得逾越社会所容忍的最低限度。
4.避险措施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在价值衡量上要重于因避险措施所损害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来自其所保护的法益在价值观念上要重于其所牺牲的法益,其所蕴含的民法基本价值理念是以较小的法益为代价保全较大的法益,需要衡量法益之间的轻重缓急。
一般认为,在民法上,人身权益重于财产权益。
人身权益之间的衡量不存在紧急避险的适用空间,至于财产权益之间的权衡,则应倾向于被保全的财产权益更加富有经济上的效益潜力,能够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四)紧急避险的效力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避险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