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公安人员对精神病发作者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不法侵害”,包括构成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和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法侵害。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通》第128条)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排除侵权的正当、合法行为。
双方互相殴打,是互为侵权行为,不得主张正当防卫。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可为正当防卫行为。
34—40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阻止精神病人杀人,以致伤害了精神病人,是防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行为?――对精神病人的现实之侵害,不妨碍为防卫行为。
阻止精神病人杀人,致精神病人损害,认定为防卫行为较为准确要注意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如吴某正被歹徒持刀劫持,刘某路过,拾一板砖击向歹徒,歹徒是罕见的“蛋壳脑袋”,一命呜呼。
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紧急管理)。
34—41李某和周某在持刀抢劫女出租司机后拔掉汽车钥匙仓皇逃跑,女出租司机用备用的钥匙发动汽车将二歹徒撞残,二歹徒要求民事赔偿。
――不予赔偿,逃跑是侵权行为的延续,女司机的防卫适时。
要注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要考虑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防卫工具(强壮的男子对偷盗的妇女是否要使用西瓜刀)、防卫强度(如是否要把偷盗的人打死)、防卫的缓急(没有选择的机会)及防卫保护权益(人身侵权要着重保护)的性质等。
34—42张某被歹徒持枪抢劫,李某见状冲上去夺枪。
争抢中歹徒被打死,李某亦受重伤。
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适当支付医疗费?――有权。
只是本案没有明显的受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其侵权行为作出相应的承担方式。
所以接下来由我将带来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的知识。
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
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
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侵权责任法各章》课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机制,以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权益。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
侵权责任法也提供了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以促进网络安全和良好发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消除、减轻和 免除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 况下的免责事由,以减轻侵权 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鼓励对受害人的精神损 害进行赔偿,以使受害人得到公正 赔偿。
道歉赔偿
侵权责任法允许受害人要求侵权人 公开道歉,以维护受害人的名誉和 形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实施补救
1
侵权行为停止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证据保全
侵权责任法保障当事人获取、保全证据的权利,以确保侵权纠纷的公正审理。
3
司法救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获得实质救济,维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要求证明有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
法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法定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责任制度,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赔偿。
保护期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索赔的时效性,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经济赔偿。
2
损害赔偿范围
侵权责任法界定了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等。
3
赔偿方式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道歉、恢复名誉等。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课件-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 有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混合过错中的过错,即损害仍 然是由行为人所致,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也有过错,即“过失相抵”。在这种情形下,受害 人的过错通常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 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是这种情 形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免责事由。 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7条的规定。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以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 原因为必要。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也是导致损害发生 的原因之一,或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损害的扩大,则 当事人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通过案例认识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
案例:甲的丈夫在乙的采石场打工,甲随丈夫居 住在该采石场的工人宿舍内。该宿舍是用水泥空 心砖和水泥混合砌成的。当地是强热带风暴多发 区。一日,一股旋状大风经过采石场,将厂房和 宿舍刮倒,甲被倒塌的建筑物压中腹部致截瘫。 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 大风是简易工棚倒塌的一个原因,但被告应预见 到这种结构的简易工棚不足以抵抗强热带风暴, 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为免责事由的条件:1、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即特 定的当事人即使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这一点有别 于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与行为人 自身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均无关。动物的行为能否构成意外 事件应区别分析。如果是动物是自发侵害致人损害可构成 意外事件,如果是第三人的挑逗行为引起动物伤人的,则 由第三人负责。
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则被告可 以完全免责。
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即损害并不完 全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同时第三人与被告不构成共同 侵权,则第三人的原因可以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
85.独角兽法考(民法)-侵权行为免责事由

四、免责事由(一)《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的情形1.受害人过错——过错相抵(侵权法2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1)一般侵权中,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不得相抵。
例题:阿Q赶路,口渴,过桃园,见桃垂涎,遂摘而食之,觉味美,故偷摘数十余。
归家,给老Q和小Q共享之。
园主王某为防虫,曾用甲胺磷(农药)与桃。
食后,三Q皆中毒,住院治疗,花费数千。
问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若是买回,未洗而吃,中毒,又当如何?(2)特殊侵权中,通常限于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方可相抵。
比如第78条之规定。
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27条)(1)通常的情况下免责,同时适用于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
【独角兽网校特别提醒】只有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才能完全免除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但同时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与有过错的规定,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例题:甲在高速路上自杀,乙醉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发现甲之后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造成甲的死亡,乙是否要承担责任?(2)例外:侵权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不能免责。
比如动物侵权中的以下三种情况:【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3.第三人的原因(侵权法28条)(1)在过错归责原则下,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则加害人免责;若第三人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此时,如果加害人有过错,则构成共同侵权,如果受害人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特殊侵权中,侵权法的规定相对于旧法,变化很大,也是最【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司法机关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之后,会让被告书写诉状,表明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若被告能在辩解书中,说明的事项包含了免责事由,那么,一般是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
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形象。
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
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无论是侵权行为法,还是合同法,保险法中,都有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只要一方能列举证明自己具备免责的条件,那么,就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行 为,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 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与
受害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娱乐等活动,加害人可以主张自甘风险抗辩。
风险自负
受害人明知存在风险而自愿承担,加害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职务行为
执行职务
加害人因执行职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授权行为
加害人因授权行为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具体情形
意外事件的情形多种多样,如交通事 故、医疗事故等。在判断意外事件时, 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意外 事件的构成要件。
特殊的抗辩事由
03
法定免责事由
01
02
03
受害人过错
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存在明 显过错,加害人可以据此 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三人过错
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第三方 造成的,加害人可以主张 免除或减轻责任。
适用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原则
01
抗辩事由的适用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等。
不得滥用抗辩权
02
当事人不得滥用抗辩权,故意制造抗辩事由以逃避法律责任。
受诉法院自由裁量权限制
03
在适用抗辩事由时,受诉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
行裁量,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THANKS.
VS
具体情形
不可抗力的情形多种多样,如地震、洪水 、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暴乱等社会 事件。在判断不可抗力时,需要考虑其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非故意、非过失、非可 归责于任何人的事件。在侵权责任中, 如果损害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则侵 权人可以主张意外事件进行抗辩,免 除自己的责任。
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二、正当地行使私权 与执行职务行为相对应,行使私权行为虽可能 造成他人一定损害,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 为责任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私权行使应具有正当性,除有 法律依据、符合公序良俗外,私权行使不得超过必 要的限度,否则不得主张对他人损害的免责。
三、自力救济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以 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被各国所接 受。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对非法行为人实施 的侵害,其基本思想是“合法不让非法”,“正当” 体现于 “合法”之中,所以,正当防卫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对象条件。②目的 条件。③时间条件。④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正当防卫造成侵权人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法 律责任,而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得以防卫
(三)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在不能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 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 其财产施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自助行为也是法律所容许的权利保全措施,对 此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自助行为也有条件限制:须为情况紧急 不能请求公力救济或公力救济非常困难时,自助行 为始为合法;另外,自助行为也要有限度。
二、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非因加害人 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发生的情形。 损害的形成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时,行为 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因 受害人过错这一因素的介入,使得行为人可以免除 责任。 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为故意者,行为人得 就全部损害责任为抗辩。受害人为过失的情况下, 应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受害人的过失只是损害发 生的部分原因时,行为人只能以此为减轻责任之抗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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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1. 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 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紧急避险作为侵权责任的 抗辩事由也是被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其法理基础 通说认为也为行为合法。 2. 构成要件:①须有急迫危险,包括行为和事件。 ②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③须避险行为属于必要, 即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④避险行为不能 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的标准是避险行为所要造 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3.对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 因紧急避险属于合法行为,所以,对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不应承担责任,但引起险情的原因具有复 杂性,避险人并非绝对得为抗辩。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
• 最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是以下3种:
• 一是条件说 ;二是原因说;三是相当因果关 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此种学说认为,某 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 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 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 候,才能认为有因果关系。
• 条件说范围范围太宽,原因说则属过严,且 认定困难,均不宜采用,唯有相当因果关系 说与民法公平原则相符合,应予采用。
• (四)过错的判定 • 过错,即是法律对于侵害行为人主观态度
的否定性评价。 • 过错的判定,应当区分以下三个概念: • 一是过错判定的对象; • 二是过错判定的标准; • 三是过错判定的依据。
• 过错判定的依据是行为致人损害的行 为,因为故意、过失毕竟是行为人主 观心态,往往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出来,同时,也只有通过行为表现出 来才具有法律的意义,因此必须借助 于对外部行为的分析来把握行为人的 主观心理状态。
• 第二大类,侵害人身权益所致之损害。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
• 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损害有有形损害与无形 损害之分:
• (1)侵害人格权益所致之有形损害 :
• 此类有形损害主要表现为医疗费、丧葬费、 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等财产损失。
• 确定方法:《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规定。
•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一)关于过错概念的理解
• 1、过错的主观性:过错,就其本质而言,是法律 对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态度的否定性评价, 其评价对象为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况,具体表 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 2、过错的可归责性:过错作为可归责的事由,在 于其本质上的不正当性或不良性:1)过错作为不 正当或不良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不正当或不良 的心理反映过程;2)过错这种心理状态包含了不 良的或不正当的动机或目的,或者包含了引起他 人损害的心理驱动力。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一)过失相抵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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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必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 机关的援助;
第三,自助行为所采取的方法必须适当,具 体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如对将要运 往他处的卡车的轮胎加以毁损,扣留将要 逃跑的义务人等;第四,不得超过必要限 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 负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 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的特点:
1、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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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过错的适用规则
1、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 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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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和分类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 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 的事实。
在侵权法中,与免责事由最相似的 概念是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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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行为人在实施自助行为之后,必须立 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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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来原因
一、与有过失 (一)与有关过失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与有过失,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 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 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 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 损害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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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
责任承担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则区分
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险情是由
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
当,则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造
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如果受害人要求补偿
,避险人在一定情形下应当给予适当的补
偿;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公平原则,综合
(二)免责事由的构成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由侵权行为 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派生 出来的,亦即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和构成要件为基础。任何一种免责事 由要发生效力,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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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抗性。所谓对抗性,是指该事由必须能 够对抗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 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 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
考虑避险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
所遭受的损害、避险人因避险而受益的状
况等因素加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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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险过当
所谓避险过当,是指避险人的避险措施不
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避险措施不当指在险
情发生时明知能够采取其他可能减少或避
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避险人所采
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需。避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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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也称为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 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
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以下 条件:
1、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
2、意外事件归因于当事人自身以外的原因。
3、意外事件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并不包括第 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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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急迫的现实危险。
2、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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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的适用规则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分以下几种 情况:
1、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 、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他们对于险情的发 生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应当对由此造成 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动物、物品的所 有人或管理人因过错致使其所有或管理的 动物或物品引起险情发生的,所有人或管 理人应当被视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4、行为人自甘冒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 律或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自甘冒险是为了获得如无偿、 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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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务授权行为
作为免责事由的职务授权行为是指 依照法律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在 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 和人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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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抗辩事由的职务授权行为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避险过当,一
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应由
避险人对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失承担责任。
所谓适当责任,首先是不能免除责任,其
次是可以减轻责任,也可以对过当部分承
担全部责任。 201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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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甘冒险
所谓自甘冒险(assumption of risk ,也称作自冒风险、自愿承担风险等 ),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 发生而又自愿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 害结果真不幸发生”的情形。换言之 ,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 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自愿为 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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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的分类: (1)一般的免责事由和特殊免责事由; (2)阻却违法事由和外来原因 (3)原始性的免责事由与后续性的免责事由 (4)减轻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免除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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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事由包括依法 执行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外来原 因是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 行为人可以据以免除和减轻侵权责任 。作为免责事由的外来原因包括不可 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 人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 量,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 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立法 通告的抗辩事由。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不可预见;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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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力的适用
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免责事 由,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当事人一 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赔偿范围,应当是超出
防卫限度的那部分损害,即“不应有
”的那部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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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为侵权行为: (1)防卫不适时 (2)假象防卫 (3)不具有防卫意识的防卫,如防卫挑唆、
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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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 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 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如果被侵权人仅存在一般过失,此时应 考虑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 果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时应 考虑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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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 望或放纵此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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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 意,其中暗含了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 发生的唯一原因,而加害人本身不存 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从而应使 加害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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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过当
判断防卫过是否过当,主要是要确认 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对此,通常应当 考虑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综合分析双 方的强弱、手段、强度、在现场所处的客 观环境和形势等因素,防卫行为应具有足 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手段和强度 。另一方面,要衡量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 益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 基本适应或相当。
2、客观性。客观性要求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 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主观臆断的或 尚未发生的情况,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免责事由必须是由法 律加以规定的可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特定事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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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责事由的分类
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 分为两类,即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 责事由。多数学者将侵权责任的免责 事由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这样两 大类。正当理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 害他人的行为,但行为人的行为是合 法的、正当的,因而行为人可以免除 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纯粹由第三人的过错所致,行 为人对此没有过错,因此应由第三人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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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和被告共同造成损害。这种情况 是指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 扩大的原因,他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都 有过错。但第三人和被告并非基于共同的 故意或过失造成原告的损害,即不构成共 同侵权,而只是因为行为的偶然结合或相 互作用,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在这 种情况下,应该根据第三人和被告的过错 程度,来确定减轻被告责任的程度,而相 应地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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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的要件包括:
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 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冒险行为人遭受 损害的可能性。
2、冒险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 预见或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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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默示同意,即行为人对于可能 发生但不确定发生之损害,表示有意 一赌其不发生,并于损害不幸发生时 ,愿意承受其不利益。
2、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内,如果
受害人具有故意,而加害人只有轻微
过失,则加害人也可以免责,损失由
受害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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