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学生心脏病免责协议书(2024版)

学生心脏病免责协议书(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协议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与术语第二章:学生健康状况声明2.1 学生健康状况2.2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责任2.3 学生健康信息的保密性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3.1 学校的权利3.2 学校的义务3.3 学校紧急情况处理第四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4.1 学生的权利4.2 学生的义务4.3 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规定第五章:心脏病发作时的应急措施5.1 学校应急措施5.2 学生及家长的配合义务5.3 医疗救助流程第六章:免责条款6.1 学校免责情形6.2 学生及家长的免责情形6.3 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的承担7.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第八章: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8.1 协议的变更8.2 协议的解除8.3 协议的终止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第十章:附则10.1 协议的生效条件10.2 协议的解释权10.3 其他签字栏学生签字:____________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字:____________学校代表签字:___________签到时间: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正文结束)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学生在患有心脏病情况下,学校、学生及家长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与健康。
1.2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所有患有心脏病的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1.3 定义与术语本协议中,“心脏病”指由专业医疗机构确诊的心脏疾病;“学校”指提供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学生健康状况声明2.1 学生健康状况学生或家长应向学校提供学生的真实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心脏病的类型、严重程度及可能的并发症。
2.2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责任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确保学生定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的检查,并及时向学校更新学生健康状况。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责任是社会秩序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各种情况时,我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试图逃避责任或是寻找减轻责任的方式。
下面将探讨一些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推卸责任推卸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当面临错误或过失时,有些人往往会试图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这种行为可能是出于恐惧、自卫或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
不愿意承担责任会导致社会关系恶化,也会伤害到他人的利益。
漠视责任有些人对责任视而不见,漠不关心。
他们可能认为责任不重要,或是觉得与自己无关。
这种态度会使得社会中的责任空缺,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问题的加剧。
减轻责任的情形主动承担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人们会主动承担责任。
这种行为展现了责任感和成熟性,能够解决问题并推动社会的进步。
主动承担责任的人往往会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共同分担责任有时候,责任并非单方面的。
在合作和团队合作中,人们会共同分担责任,互相支持和协作。
通过共同努力,可以更好地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
结语责任是社会的基石,是每个人应该担当的义务。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可能会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珍视责任,主动承担,共同分担,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责任是一种担当和守护,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品质。
当我们都能够勇于承担责任时,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个人也会得到成长和尊重。
让我们共同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考试: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一)2000 年真题(2000.四.7.多选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分为( )。
A、主犯B、从犯C、胁从犯D、教唆犯【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二)2001 年真题(2001.六.2.简答题)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答案】根据刑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三)2002 年真题(2002.一.7.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
甲负责望风,乙人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B.复杂的共同犯罪C.必要的共同犯罪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四)2003 年真题(2003.二.14.多选题)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答案】ABC【答案解析】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文号】主席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九)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九)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法典解读之——侵权编(九)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扩⼤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适⽤法律。
原规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民法典》⼀千⼆百零⼋条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与原规定,虽然《民法典》该条只增加⼀个“律”字,但是代表将其适⽤的法律规定从⼀部单独的法规变更为⼀个相关事项的法律系列,增加了本条款的稳定性,并将《民法典》⾃⾝纳⼊适⽤范围。
2、赔偿责任承担⼈的变化。
(1)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赔偿责任⼈中增中了管理⼈。
《民法典》⼀千⼆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管理⼈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责任的,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管理⼈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对于原规定,《民法典》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增加了车辆的管理⼈。
车辆有时会脱离车辆使⽤⼈或所有⼈的控制,在这时管理车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车辆保养或维修时的4S店或其他机构。
(2)受侵害车辆发⽣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侵害时车辆的控制权会发⽣转移,现⾏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承担责任,但是其遗漏了上述⾏为⼈转让车辆或放弃车辆或许可他⼈使⽤车辆后的事故责任承担。
《民法典》对此做了补充,第⼀千⼆百⼀⼗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不是同⼀⼈,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与机动车使⽤⼈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车辆使⽤⼈不因车辆之前的被侵权⾏为⽽免除责任,其需与盗窃⼈、抢劫⼈、抢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的垫付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是指依法筹集⽤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的社会专项基⾦。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11.10•【文号】中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腐倡廉建设,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综合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2010年11月10日)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促进各级党委和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对照《规定》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杨立新版本

第6条第2款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 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不同观点:何为一般条款?第2条能否作为一 般条款?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二)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
第4条第2款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 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侵权特别法的效力
一、侵权法与侵权特别法
广义的侵权法包括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法, 狭义的侵权法专指侵权普通法,即国家关于侵 权行为集中的、专门的立法。在我国指《侵权 责任法》。
思考:其处于何一法律位阶?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思考:法的作用/功能有哪些?
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一、一般条款的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全部侵权行 为,即大的一般条款;
三、侵权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思考: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
法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要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包 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发展和 立法目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侵 权请求权、法规竞合与侵权请求权
的优先保障权、以及侵权特别法 的效力等。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也称为“侵权法”、“侵权行为法”,
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自己的加害行 为和准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是我国民法的竞合 是民事责任竞合的一种,是指一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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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3)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 人的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第2条)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被告不能以损害系第三人造成为由向受害 人进行抗辩。
• 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 任问题的批复》第2、9条规定,营运者应 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 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核事 故损害时由于自然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 的,营运者向受害人赔偿后,对该自然人 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侵权责任法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 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 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2、确定不可抗力的条件 • (1)不可预见 •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 (3 •3 • 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如: •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和《关于核事故损
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之规定,民用核设 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 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 对行动或者暴乱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引起 的,才能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 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 (2)《邮政法》第34条:汇款和保价邮件的损 失即使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 赔偿责任。
• (4)进行防卫必须以保护本人或他人为目 的。
• (5)实施正当防卫应当是在不法侵害行为 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时间内进行。
• (6)防卫的方式和强度应具有适当性。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 形
• 3、正当防卫的效果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
• (1)正当防卫的效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 (2
• 《民法通则》第128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比如,将酒后驾车与行人闯红灯相比,行 人属于轻微过错。
• ※但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侵权人与受害人过 错的程度,属于缺憾。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二、第三人过错 •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
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第三人过错是损害造成的唯一原因 • (1)在过错和过错推定范围内
• 例1:甲在骑车下班途中,遇路边乙、丙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乙 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 伤。此时,丙的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甲无任何过错。 • 例2、某钟楼上的钟脱落砸伤行人A。若钟
楼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过错,并且能够证明是B故意拔松了挂钟的 钉子,导致钟脱落。则A的损害由谁赔偿? • (2)在无过错责任原则范围内 • 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被告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2、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 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
险行为”、“行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 的关系。
• 例:被告致原告伤害后,由于医生的过失 使伤口恶化。医生的过错即为导致损害的 部分原因。——被告可主张减轻责任。
•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案例:某运输公司为某药材公司运价值 100万的药材至贵州某地(天无三日晴、地 无三里平、人无三两银子)。途中到旅馆 休息,车未放入车库,而放在操场上。夜 晚山洪爆发,水浸药材致其毁损。责任承 担?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 1、概念 • 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
• (2) 对于损害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加 害人也有过错,则构成与有过失,减轻加 害人的责任。《民法通则》131条规定:受害人
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 事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侵 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人身或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 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 • (1)是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 • (2)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的。 • (3)是针对不法行为的实施者所采取的
必要措施,既可以是针对其人身的(如健 康、自由),也可以是针对其财产的。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 形
• 案例:甲乙同在某村边行走,甲拿石打狗 (后获知为丙家所有),狗被激怒并向乙 追去。乙在逃跑中踩了丁家西瓜田,终被 狗咬伤。分析本案责任承担。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三、不可抗力 • 1、概念 •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 侵权责任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 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一、受害人(被侵权人)过错 • 1、概念 • 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具有过错。 • 2、受害人过错的法律后果 • (1)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构成
免责事由。 • 如故意用石块打狗而被狗咬。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②由受害人选择责任承担人 • 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
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 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 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③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不承担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电力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 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其他用户造成损 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