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处分与处罚是不同的,处罚是法律⽅⾯的责任,处分是内部处分。
对于共产党员来说,是需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的。
但是如果共产党员有违纪⾏为的,是需要受到组织的内部处分的,严重的会被开除党籍。
那么,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主动交代本⼈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检举同案⼈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危害结果发⽣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七⼗⼋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功表现之⼀的,应当减刑:(⼀)阻⽌他⼈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技术⾰新的;(四)在⽇常⽣产、⽣活中舍⼰救⼈的;(五)在抗御⾃然灾害或者排除重⼤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判处⽆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三年;(三)⼈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条第⼆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缓期执⾏期满后依法减为⼆⼗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年。
司法考试资料——可以、应当给大家加分的口诀

司法考试资料——可以、应当给大家加分的口诀1.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十四十八过失翁。
(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老翁故意半癫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应当、可以减轻或免除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无损当免损当减。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行贿介贿快声张。
(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
(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
(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4.可以从轻、可以免除坦白可以从轻罚,如实供述即为佳。
若能避免特重果,可免处罚不算差。
(犯罪较轻同时还要自首)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
(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轻罪外加有自首,以上皆可为免罚。
5.应当从重处罚情节有二:不满十八去教唆,外加累犯属总则。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刑法302条规定

刑法302条规定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案或者抢夺案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302条是对于盗窃案或者抢夺案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基础上主动交代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处罚规定。
这一条款的存在,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从而有助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根据第302条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其他犯罪事实时,法庭在刑事审理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够提供其他有关犯罪行为的信息,那么在判决时,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嫌疑人的处罚力度。
盗窃案或者抢夺案是刑法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然而,在调查和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证据不足、线索不明等困难。
因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其他犯罪事实,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快速锁定犯罪线索,找出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证据。
此外,刑法302条的规定也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过的表现。
因为只有犯罪嫌疑人真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代其他犯罪事实,并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才能更好地被社会接受、获得宽大处理和改造的机会。
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审理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法律将激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刑法第302条对于轻罪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减轻幅度并没有具体规定,具体的量刑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来决定。
同时,刑法第302条也不适用于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只适用于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交代尚未被发现的其他犯罪事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刑法第302条的规定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其他犯罪事实,以便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和司法机关做出准确的判决,同时也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处分归纳一、应当从重的情况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2.累犯;65条3.策划、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展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8.猥亵儿童的;237条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展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成心伤害〔杀人〕罪从重处分;248条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分;253条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消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26.旅馆业、饮食效劳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构的、伪造的、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其二,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对量刑有影响。
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关,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也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同。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
定罪情节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加重结果、数额等,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性的情节。
[1]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定罪情节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量刑情节起着影响对犯罪分子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作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数额较大”、“多次”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具体盗窃数额和次数的多少,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对量刑情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法定量刑情节。
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
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法定量刑情节分散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总则中规定的情节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而分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则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犯罪。
2.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刑法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恶劣,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一、应当从重的情况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
2.累犯;65条
3.策动、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
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
8.猥亵儿童的;237条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
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8条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
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
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
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
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
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
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
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
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61条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
1.未遂犯;23条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29条
3.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分子;67条
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68条
三、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19条
四、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19条
2.预备犯。
22条
五、应当从轻、减轻、免除
从犯27条
六、可以减轻、免除的情况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68条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下不满10000元的,犯罪以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390条
七、应当减轻、免除的情况
1.防卫过当;20条
2.紧急避险;21条
3.胁从犯;28条
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4条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68条
八、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37条
2.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主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51条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41条
4.犯罪后自首,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