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共35页文档
第三章减轻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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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 (一)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的责任 (二)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责任 (三)超过必要限度的赔偿 (四)受益人适当补偿
第五节 不可抗力
•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该规定与《民通》第107条规定内容一致。 •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 • 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 洪水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 • 二、确定不可抗力的方法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不可预见 •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 3、属于客观情况
第一节 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 (一)免责事由的概念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二)免责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都是对抗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破坏行为人的 侵权责任构成,进而免除或者减轻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具体 事由。 2、区别: 第一,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将这一概念称为阻却 违法行为;英美法系则将其称为免责事由。 第二,具体功能不同 第三,范围不同 (三)免责事由有效成立的条件 1、对抗性要件 2、客观性要件 3、正当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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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判断 1、不法侵害的手段和强度 2、所防卫权益的性质 (二)防卫过当的责任 1、防卫过当的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 责任 • 3险及避险过当的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 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 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 责任。 • 《民通》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 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 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

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及免责和减责事由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
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
本章共二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1、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2、抗辩事由的概念与分类3、重点应理解正当理由和抗辩理由的区别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概述一、侵权损害赔偿概念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责任。
狭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损害的金钱赔偿。
在一些立法例和文献中,“赔偿”或“损害赔偿”在广义上被使用。
其含义不仅包括金钱赔偿,也包括其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
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原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1)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之赔偿,这里的财产损失既包括侵害物权性质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导致的损害,也包括侵害财产利益(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2)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3)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5)对受害人(包括死者)近亲属生活费的赔偿。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加害人的惩罚。
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则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一)损益相抵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受害人得到的利益仅限于经济利益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质的利益,不包括感情、精神利益。
对于受害人得到的细微的经济利益,一般也无须采用损益相抵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过失相抵的规则,实际上是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人也对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或者损害之扩大承担相应后果。
免责事由

第五章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一、免责的概念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免责事由的特点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
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
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免责事由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1.受害人故意(27条);2.第三人原因(28条);3.不可抗力(29条);4.正当防卫(30条);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免责事由的分类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一)过失相抵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
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行为人可能会被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火灾原因初步查明为居民李某在使用电暖器时,因操作不当导致线路短路引发火灾。
火灾造成李某家财产损失10万元,同时,火灾蔓延至邻居家,导致邻居家财产损失5万元。
火灾发生后,李某因涉嫌过失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三、案例分析(一)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发生,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李某是否可以免责1. 无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火灾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发生并非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因此李某不具备免责事由。
2.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火灾发生并非不可抗力,因此李某不具备免责事由。
3. 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李某在操作电暖器时并未存在重大误解,因此不具备免责事由。
4. 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火灾发生并非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李某不具备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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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 抗辩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
执行职务行为
侵
权
正
正当防卫(第30条)
责Leabharlann 当任理的
由
紧急避险(第31条) 自助行为
免
责
受害人同意
和 减 轻 事 由
外 来 原 因
受害人故意(第27条) 不可抗力(第29条) 第三人过错(第28条)
受害人有与过失
通常情况 下为
免责事由
发生过失相抵 (第26条)
第73条后半段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人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案例2 爆炸之后
2003年8月5日,甲公司客户钱某家液化气打 不着火,要求甲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 维修。乙当时在此换气点,且钱某家液化气是 由其检测的。因此乙赶往钱某家维修,在维修 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燃烧事故,致乙受伤, 经鉴定为9级伤残。乙受甲雇请在工作过程中 受伤,诉请法院判令甲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以及 伤残补助费。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 何处理本案?
重点提示
过失相抵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紧急避险
案例1 烫伤之后
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发惠到开水房提开水给她 的孩子洗澡,但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交叉路 口时,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房在该处, 另去找扁担。这时赵家3岁孩子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 倒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剐着毛线裤,跌入开水桶 中,致赵正左肩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赵家将尹发 惠诉至法院,要求其就赵正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试 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
《日本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 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 赔偿额。”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减免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包括:(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
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
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
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
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
(2012年)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答疑编号6492230909]『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免责事由。
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为紧急避险。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一)共同侵权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二)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紧急的危险 2.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 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
1、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由引起人承担责 任。 2、险情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行为人采取的措 施并无不当,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害人适当补 偿。 3、上述两种情形,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 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或者社会的合法权 益 2、以不法侵害为前提 3、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针对侵害人本身 5、具有必要性且不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及其责任
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2.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责任,但 故意加害行为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负 担全部责任。
受害人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适用关 系
1.对于过失相抵,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 成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而受害人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损害 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损害结果。 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意在强调受害人的故意是导致损害的唯一原因。 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 情况才适用第27条的规定。
四、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
与有过失 过失相抵原则
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受害人也有过错, 减轻或者免除 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 一种原则。
五、过错相抵原则适用的要件
受害人的行为是 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过失相抵适用 的要件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精选)PPT文档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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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要使整个人生都过得舒适、愉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类必须具备一种能应付逆境的态度。——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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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只有把抱怨环境的心情,化为上进的力量,才是成功的保证。——罗曼·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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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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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勇猛、大胆和坚定的决心能够抵得上武器的精良。——达·芬奇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精选)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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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志是一个强壮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叔本华
谢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5
法定免责事由法律规定(3篇)
解除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或者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可以解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解除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某种必要的防卫手段进行自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免受非法侵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法律免除其法律责任。
比如,在遭受暴力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和权益,合理使用合法武器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无法遵循一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紧急行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对于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如是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不法侵害,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在火灾发生时,为了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砸碎窗户逃生,即使造成损坏,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解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减轻或消除法律责任。
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四、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减免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责任的减免或者免除。
比如,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对年龄较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减轻。
五、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出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情况下,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由于地震导致道路破坏,无法按时供货的情况下,供货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起来,解除法律责任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自愿解除法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