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分类整理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特殊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分类整理

关于特殊侵权的整理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一~三)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2.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2)损害事实:公民、法人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3)因果关系3.抗辩事由1)《国家赔偿法》分别对行政赔偿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规定了免责事由2)诉讼时效届满3)非职务行为4.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3、4、17、18、35、38条等5.备注✧判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以下三方面:A.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B.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C.行使职权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人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1)监督义务人未尽监督义务2)被监督人的加害行为3)因果关系3.抗辩事由:1)诉讼时效届满2)监督义务人尽责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其仍承担主要责任4.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6、13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59、160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5.备注✧对未成年人等被监督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之规定(教唆、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参考《债法》对以下知识的相关说明A.“特定监督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B.“被监督人自身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监督义务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数个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时监督义务人的责任分担”三、使用人责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2.构成要件1)被用人执行任务时的侵权行为2)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存在“使用关系”3.抗辩事由1)诉讼时效届满2)虽然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15条规定,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对被用人的选任或监督无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没有类似责任减免的规定。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责任是一个常见但又复杂的法律概念。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更是其中较为独特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部分。
特殊侵权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它有着自身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特殊侵权责任。
简单来说,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繁多,比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
当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为自身的过错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机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在面对公权力行使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再比如产品责任。
如今,市场上的商品琳琅满目,产品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
当一个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特殊侵权责任。
这就要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把控质量,销售者在销售时做好筛选和检查工作。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需要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以及损害事实的发生,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为消费者在产品信息的掌握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环境污染责任也是特殊侵权责任的重要类型之一。
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当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环境污染责任往往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当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而且难以逆转,所以法律上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同样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像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如果造成他人损害,作业人就要承担责任。
这类作业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即使作业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也需要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那么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而且是在执行职务不当的条件下,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故意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由公职人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是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而特殊侵权责任则是侵权责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多样性。
一般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
但特殊侵权责任则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等。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比如,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即使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所有人、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对特殊。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而在某些特殊侵权责任中,构成要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比如,在产品责任中,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就需要承担责任,无需证明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
再者,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责任中,通常由受害人承担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等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
但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可能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由污染者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众多,下面我们来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责任。
其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当我们谈论侵权责任时,大多数人可能首先想到的是一般侵权责任,比如某人故意损坏了他人的财物。
然而,还有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在法律领域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特点。
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是基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确定的侵权责任。
这种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其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与一般侵权责任有所不同。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特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常见的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如说,在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作业人就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像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不管作业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都要对损害结果负责。
这是因为这些高度危险作业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潜在风险,即使作业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的安全措施,也不能完全排除危险的发生。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中,法律首先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多种多样。
比如产品责任,当消费者因为使用了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里的“缺陷产品”不仅包括产品设计上的缺陷,还包括制造上的缺陷以及警示说明上的缺陷。
再比如环境污染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如果企业或者个人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即使其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完整版整理2012

1.过错认定1.过错责任2.过错推定2.无过错责任3.公平责任1.过失相抵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过错4.不可抗力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1.共同侵权(狭义)2.共同危险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1.监护人责任2.教育机构1.责任主体 3.安保人责任4.用人单位5. 网络侵权2.产品责任3.机动车事故责任4.医疗损害责任5.环境污染责任8.高度危险责任9.饲养动物损害责任10.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
民事权利,指民法上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利,而不包括债权之类的相对权。
2、侵害行为(1)侵害行为本身不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其所侵害的民事权益也不问是合法还是非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归责原则公平责任适用前提: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2.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1)财产损失(2)精神损失:适用情形: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殊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一)对外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对内责任(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1. 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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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侵权的整理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一~三)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1.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 构成要件
1) 加害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2) 损害事实:公民、法人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
实
3) 因果关系
3. 抗辩事由
1) 《国家赔偿法》分别对行政赔偿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规定了
免责事由
2) 诉讼时效届满
3) 非职务行为
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3、4、17、18、35、38条等
5. 备注
判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据以下三方面:
A. 行使职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B. 行使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C. 行使职权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人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 监督义务人未尽监督义务
2) 被监督人的加害行为
3) 因果关系
3.抗辩事由:
1) 诉讼时效届满
2) 监督义务人尽责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但其仍承担主要责
任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6、13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59、
160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
5.备注
对未成年人等被监督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
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8条之规定(教唆、
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参考《债法》对以下知识的相关说明
A. “特定监督义务人的责任范围”&“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赔偿责
任”;
B. “被监督人自身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监督义务人不明时的
责任承担”&“数个被监护人共同致人损害时监督义务人的责
任分担”
三、使用人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 被用人执行任务时的侵权行为
2) 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存在“使用关系”
3.抗辩事由
1) 诉讼时效届满
2) 虽然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15条规定,使
用人若能证明自己对被用人的选任或监督无过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没有类似责任减免的规定。
4.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民法通则》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5.备注
物的因素致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四~七)
4、产品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 产品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管理缺陷;经营缺陷)
2) 产品缺陷以外的损害(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3) 因果关系:受害人证明自己有损害发生,且自己购买的缺陷产品
能够导致该损害
3.抗辩事由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4) 诉讼时效届满(2年)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2、29、41、44、46条,《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5.备注
5、地面施工致害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构成要件
1)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进行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
2)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施工人所设标志和采取
的措施不能切实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3.抗辩事由
1) 施工人已设置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2) 因不可抗力而致地下工作物致害受害人
3) 还害人故意利用地下工作物造成自己的损害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
5.备注
“抗辩事由”中“受害人故意利用地下工作物造成自己损害”的“故
意”,是要求对行为的故意,还是对损害结果的故意?这种情况
下,是免责,还是应当视施工人的安全措施状况适用过失相
抵?均需要研究。
6、建筑物及其他土地工作物致害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2.构成要件
1) 建筑物及其他土地工作物致害
2) 占有人的推定过错
3.抗辩事由
1) 不可抗力
2) 受害人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3) 无过错的证明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6、153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
5.备注
第三人行为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在第三人过错行为与所有人、
管理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建筑物及其他土地工作物造成损害时,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
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 饲养的动物
2) 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
3.抗辩事由
1) 证明损害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2) 协议免责: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专业服务人员(驯兽师、兽医
等)达成协议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7条,《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5.备注
“饲养动物”的四个条件
A. 为特定的人所有(饲养)或占有(管理)
B. 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C. 该动物以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D. 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第三人过错不作为抗辩事由,第三人加入损害赔偿关系中。
“抗辩事由”中的“协议免责”动物占有人雇用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
从事为动物提供服务的活动,就不应免除其赔偿责任,因为他
人不具备回避危险的能力。
8、高度危险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 高度危险作业活动
2) 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
3) 因果关系
3.抗辩事由
1) 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经营人如能证明损害由战争等情
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损害是因受
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减轻责任人的责任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第九章,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54条
5.备注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此外,机动车一方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2.构成要件
1)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
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抗辩事由
1)受害人故意: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过失相抵: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和第71、7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5.备注
☆《侵权责任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的具体规定(参见教材《债法》P766)
10、环境污染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 污染环境行为
2) 环境污染致使他人财产、人身遭受损害的事实
3) 因果关系
3.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
2)《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
3)诉讼时效届满(3年)
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124条,《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保护法》第24、41条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5.备注
“污染环境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没有违
反具体的法规标准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人过错”不是环境污染责任人的抗辩事由
十一、医疗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2)患者受到损害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4)不当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抗辩事由
1)患者或其近亲属具有过错
2)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
4)不可抗力
4.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