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裁判要点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
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
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
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
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
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
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
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裁判结果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编的案例

侵权责任编的案例
侵权责任编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案例:
1. 案例一:小甲、小乙、小丙三人协商一起去爬野长城,各自自行装备后到达约定地点。
爬行途中,小乙因为抓手不牢固从高处跌落受伤,小甲、小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小甲、小乙、小丙三人协商五一期间去爬野长城,各自自行装备后到达约定地点。
爬行途中,小甲、小丙挑衅小乙,让其扔下装备徒手攀爬导致小乙从高处跌落,小甲、小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例三:小甲、小乙、小丙等几个人一起打篮球,小甲跳起来投篮,落地的时候不小心踩到小乙的脚,造成自己脚脖子崴了,小甲不能找小乙赔偿。
4. 案例四:小甲、小乙、小丙等几个人一起打篮球,小甲过人打算投篮,小乙不服气,故意在小甲跳起来的时候推了小甲,恶意犯规,小甲摔伤了,小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自2011年起,朱某某、游某某、喻某等人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组建销售非法复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教材的联盟。
截至案发,该团伙共计销售盗版教材2万余册,涉案总值逾人民币2亿元,违法所得共计135万元。
法院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等。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侵权责任编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 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
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 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
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 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责任编第一章(一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 般规定)。
任。
2.将“可以”改为
“有权”。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
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连带责任。
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
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
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
一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
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
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
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
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
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
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
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备注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 1“. 责任”改为“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 责”,表述更规范。
法院案例选:侵权典型案例 8 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8 篇往期链接 。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第7辑总第113辑至2017第10辑总第116辑部分典型侵权纠纷案例 。
规 则 要 述0 1 . 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仍可获侵权赔偿劳动者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不能优先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下,仍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02 . 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受伤,施工单位应过错赔偿非工地人员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落入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电梯井口受伤,电梯安装企业、施工单位相应过错赔偿。
03 . 个人为单位提供劳务受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用人制度内部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为个人、接受者为单位时,不发生请求权规范竞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4 . 侵权行为诱发危险行为并致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一方先行侵权行为诱发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险行为并导致损害发生,成立相当因果关系,侵权人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05 . 劳动者获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和对第三人侵权的赔偿请求权。
06 . 噪声污染间接损失,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不赔因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起环境噪声污染侵权,无高度盖然性证据支持的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列。
07 . 因见义勇为而人身受损,侵权人赔偿,受益人补偿人工建造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负侵权赔偿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08 . 地铁施工造成房屋损坏,应赔偿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因地铁施工造成相邻房屋所在楼宇整体出现不均匀沉降情况,侵权人应赔偿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费及房屋贬值损失 。
法律讲堂生活版两个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每个公民应当了解的基本知识。
今天,我们将通过两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生活案例,为大家解读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案例一:邻居纠纷小王和小李是邻居,两家住在一栋楼里。
一天,小李家装修,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小王家阳台的玻璃砸碎。
小王发现后,要求小李赔偿损失。
小李认为,自己已经向施工方索赔,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小王遂将小李告上法庭。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家装修过程中导致小王家阳台玻璃损坏,属于过错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小李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网购纠纷小张在一家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小张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
商家以小张已使用手机为由拒绝退换。
小张遂向网购平台投诉,平台经调查后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货。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本案中,小张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得以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方式欺诈消费者。
在本案中,商家以小张已使用手机为由拒绝退货,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网购平台判定商家欺诈,要求商家退货。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网购时,要仔细查看商品信息,保留好交易记录,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商家沟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

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2件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1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以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文物保护等领域。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探索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先予执行程序,追加源头企业为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方式,为固废垃圾治理提供了检察方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通过先予执行治理“垃圾山”2007年1月起,李某强担任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某垃圾综合处理厂实际投资人、管理者,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原生垃圾及筛下物非法倾倒、填埋于厂区,山体达到一定高度后用浮土压平,再堆上垃圾。
至2016年处理厂被责令停业,近10年形成“垃圾山”,倾倒区域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地下水污染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
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后,广州两级院成立办案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在调阅刑事证据材料基础上,办案组采取现场走访、专家咨询、实地丈量和无人机航测等措施开展调查,判断垃圾数量、污染程度、造成损失远超违法行为人供述。
花都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场地恢复至基线状态需修复费用8425.5万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万元。
广州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对卫某垃圾厂、李某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李某强名下全部财产1000余万元。
随后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花都区检察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5个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查处涉案违法行为。
各行政机关全部采纳建议,及时启动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工作。
历时3年,清运固废及固废污染土壤170多万吨,清理渗滤液2.6万余立方米。
基于当地政府已委托第三方开展环境修复,法院采纳广州市检察院先予执行意见并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两被告名下财产支付修复费用。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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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本词条收录的是涉及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等内容。
法典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要点1.第1173条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另需注意,“与有过失”制度与“损益相抵”是不同的两项制度。
“与有过失”中的“与”指的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该制度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时,除非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应当扣除所获利益。
本条对侵权责任法作了拓展。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侵权责任编对损害作了限定,必须是“同一”损害才能适用本条。
“同一”,指对一个性质相同的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均有责任。
(2)增加了损害的“扩大”。
损害发生后,其范围并非立即确定,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
从损害发生到损害范围扩大的全部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受害人违反对自己的不真正义务,故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的范围,不限于损害的发生,也应包括损害的扩大。
此外,无过错责任也可适用“与有过失”制度。
不过,需特别指出的是,法律明确针对特定的无过错责任类型规定了特殊免责事由的,不适用本条规则。
如民法典第1237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减轻民用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第1174条是关于受害人故意的规定。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主观故意,说明受害人的这一故意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唯一原因,从而应使加害人对该损害或者扩大的损害免责。
故法律将受害人故意作为一项法定免责事由。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受害人故意的情形不仅是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的免责事由,也属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
但需注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适用受害人故意这一免责事由,应遵循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该规定的规则。
如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规定的就是减轻而非免责。
另需注意,本条与上一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区别。
本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且该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是受害人的故意,此时才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3.第1175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
一般而言,这里的第三人过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责任主体是一般侵权关系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人。
第三人是过错的主体,造成损害的过错不属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任何一方。
狭义上的第三人过错,是指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广义上的第三人过错,则是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仅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
该第三人不限于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该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3)责任后果上是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
第三人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其后果并非都是免责,如果第三人过错与行为人的行为相结合而致损害,则为减轻责任。
另,关于第三人过错的判断标准,应遵循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做法。
即对于第三人过失的情形,应当按照客观标准的做法处理,但对于第三人故意的情形,则仍应当坚持主观标准来判断。
4.第1176条是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
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与自愿承担损害不同。
自愿承担损害又称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
本条关于自甘风险,分为两款。
第1款是关于自甘冒险免责或减责的情形;第2款则是对有关活动组织者、学校及幼儿园等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本条在具体适用中,需注意以下:(1)受害人必须意识到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
这种风险必然存在,但是否会产生损害结果则不确定。
(2)正常情况下,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此时已超出自甘风险的范围,法律对此作了除外规定,即此时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的承担。
(3)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按照本条第2款,适用安全保证义务的规定。
(4)本条适用需结合具体案件,从案件具体情况审慎确定是否属自甘风险。
5.第1177条是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
自助行为,也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规定自助行为并不意味着完全倡导甚至不限制自助行为的适用。
民法典规定自助行为,一方面是承认其存在必要性的立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自助行为,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实施自助行为没有明确标准,容易对他人造成不测妨害或者现实侵害的情况,来严格限定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
依据本条,构成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
对于合法侵害、违法阻却事由等,不能实施自助行为。
“不法侵害”,指侵害行为是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包括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
(2)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权利首先必须合法,其次原则上限于请求权的范畴。
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权利主体原则上限于本人,但其他类似于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的人,如法定代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也可依法实施自助行为。
(3)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
若不实施自助,请求权将无法实现或者实现难度显著增加。
(4)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包括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且原则上应当限定在对侵权人财物予以扣留等的范畴。
(5)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需注意,自助行为即使具备合法性,也不能持续存在,权利人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立即”的认定,应结合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6.第1178条是关于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即减责、免责事由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有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适用要遵循这一规则,同样对于侵权责任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规定也要适用这一规则。
需注意,本条强调的内容不仅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相关部分规定的免责和减责事由对有关侵权责任纠纷同样适用的问题。
如总则编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的规定,在遇到相应侵权责任纠纷类型时就要考虑适用。
典型案例1.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4号)案例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2.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案例要点: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案例要点: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
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案例要点:有义务协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三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拒不协助保全,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妨害保全,导致最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而受到损害的,该第三人应当对申请人承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