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年月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

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广州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规定近日,广州是拟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实施“五禁”,到底哪五禁恩?下面就由告诉大家吧。
草案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供油、通行、停放管理、客货营运等方面设定了限制措施。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市内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摩托车。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人力三轮车。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和悬挂外地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禁止上路的车辆供油,市内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在本市特定区域内禁止上道路行驶,在可以通行的道路上依照规那么行驶。
在广州禁止非机动车或者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
禁止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营运。
条例草案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设专章进行规定,设立了统一车型和一人一车制度,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申购、登记、行驶、年检、报废、停放、牌证使用作出全面的具体规定。
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根据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中有关型号编制方法,规定统一车型制度即等于规定了使用特定企业的特定产品。
此外残联是团体,直接规定由其不妥。
为此,修改意见稿中删去统一车型和直接制度,改为规定技术标准和依法组织有关销售机构。
如果全面禁行“电动车”,影响最大的人群莫过于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快递哥了。
不过按照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效劳。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GPS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具体管理由市另行制定。
”换言之,快递哥可以使用电动车配送快递,但是要用符合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并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下使用。
面试、申论热点积累:广州“禁电令”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热点简述】10月10日,《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州市今后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禁售”、“禁行”、“禁停”的政策。
【中公名师点拨】电动自行车因为价廉、快捷、使用成本低,为中下收入民众所钟爱。
而一纸禁电则与“方便群众”南辕北辙。
电动车确实带来负面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管理的粗放,即在电动车销售、上路管控存在诸多漏洞。
因此,需用更人性化、精细化的管理来应对挑战,打好“组合拳”。
一是要加强公共交通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出行难”这一老大难问题;二是要加强道路的分类使用,让非机动车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识,从而达到自觉遵章守纪的目的。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广州人大、市委、市政府、市法制办:作为外来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惊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正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对于政府部门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表示认可。
经仔细研读并与广东省其他企业展开讨论,我们就部分内容提出意见与建议若干,恳请广州市政府给予考虑。
一、电动自行车存在的意义当今全球能源供应的日趋紧缺和环境污染的日趋加剧,如果一种交通方式比另一种交通方式消费更少的化石能源,更少的排放CO2,更少的承担交通安全死亡代价,那么这种交通方式对社会的贡献就可以通过她广泛使用而呈现出巨大的社会效益。
正如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10月19日在江苏电动车交易会上所说:我国新能源产业最好的结合点就是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对节能减排的贡献具有现实性和长期性。
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预计达到2亿辆,是私家车200%,摩托车的160%,以其经济、便捷、节能、环保、安全的特点,获得了广泛认可,已成为我国老百姓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
透过这个庞大的数字,可以解读出四大看点:1.它的出现,有效破解了城市化扩大过程中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难题,成为了老百姓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与重要的谋生手段,它的大量使用极大地减轻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让许多的百姓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标志着我国普通老百姓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2.它为扩大内需、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提供了数百万人的就业,给国家与地方增加了巨额的财政收入,给从事这个产业者创造了大量的财富;3.它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钢铁、重金属、化工、塑料、电子、机械制造等多种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山东、河南等为主的制造基地,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地方相关产业的进步与发展;4.电动车的大量使用为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降低PM2.5,减少国家对交通设施的投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2022广州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处罚规定_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

2022广州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处罚规定_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罚可以看看下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无证驾驶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无证驾驶的危害危害一: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危害三: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
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1月6日市政府第11届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包括侧三轮、正三轮)、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报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商业、环保、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属报废摩托车:(一)自登记上牌之日起满15年的;(二)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的。
前款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排放污染物情况,由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达到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允许在本规定实施后12个月内报废。
第六条距离报废期限尚有两年的摩托车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排放污染物标准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第八条从事报废摩托车回收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和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持单位证明材料或者个人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完税和完费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交通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1.非机动车:指以人力驱动、或者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等。
2.摩托车:指以内燃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3.非机动车道:指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部分,标有非机动车标志或标线。
4.摩托车道:指专供摩托车通行的道路部分,标有摩托车标志或标线。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四条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并定期对非机动车道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2.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除非非机动车道存在障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3.非机动车道上禁止摆放、停放障碍物,禁止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为规范1.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禁止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2.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超员。
3.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安全速度,避免与行人发生碰撞。
第六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并维护非机动车停放点,合理规划停放点位置,确保停放的便利性。
2.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指定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占用人行道或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
第三章摩托车管理第七条摩托车道建设和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摩托车道,并定期对摩托车道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2.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摩托车道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除非摩托车道存在障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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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经贸、规划、人社、财政、民政、安监、文电、环保、城管、民宗、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镇职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完善公交网络)- 2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交网络,推广公共自行车的使用,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微循环公共交通系统。
第六条(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市规划、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应当本着有利于道路畅通和非机动车、摩托车管理的原则,合理行使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职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管理使用制度。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行使本条第一至二款规定的权力。
第七条(残疾人安置就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并制定配套的优惠扶持措施,多途径解决残疾人就业需求。
- 3 -残联组织应当对非法营运残疾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就业。
第八条(调控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
第九条(宣传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途径,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非法客货运信息管理)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非法客货运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纳入本市积分入户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将非法客货运车辆信息以及非法客货运违- 4 -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送交公安机关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第二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十一条(统一车型)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统一车型制度。
市残联组织会同市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车型,并制定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办法。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达到报废标准置换为统一车型的,残联组织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车辆申购发售)需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向市残联组织申购,市残联组织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售统一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三条(申购条件)- 5 -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三)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制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领取车辆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登记资料)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二)购车发票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来历证明;(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具有法定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文件;- 6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天完成车辆的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牌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一人一车制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一人一车制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只能申领、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同一户籍下的残疾人,确需共用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凭市残联组织备案证明核发行驶证副本,副本数量不得超过二本。
未取得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副本的不得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七条(补领登记和变更登记)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灭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编发号牌号码,同时补发号牌和行驶证。
- 7 -第十八条(被盗抢后重新申购)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抢后需要重新申购的,应当提供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并书面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交由残联组织折价收回。
第十九条(禁止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出租、出借,不得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条(年检制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具体检验办法由残联组织会同质监、公安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强制报废)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残联组织申请报废,残联组织应当在五日内将回收的车辆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8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两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禁止达到报废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停放优惠)本市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客运车站码头,宾馆、酒家、商场、医院、居民小区及街道的停车场或者车辆保管站,应当设置本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车位,免收或者减半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三条(牌证使用)- 9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残疾人证、行驶证、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冒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牌证。
第三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供油管理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
第二十五条(禁售区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
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 10 -本市销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二)在本市非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销售未纳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的摩托车;(三)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四)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告知义务)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政府部门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告示,并向购买者告知本市有关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和限制上路行驶的规定。
因销售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购买者购买的车辆无法上道路行驶的,购买者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二十八条(禁止加、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三)更换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二十九条(供油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
本市摩托车限行范围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
第三十条(举报投诉)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或者违法供油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监、工商、经贸部门举报、投诉。
质监、工商、经贸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三十一条(禁止通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
第三十二条(限制通行)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安全技术要求)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营运管理)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停放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扣留车辆移交市残联组织收回,车辆收回处理办法由市残联组织另行制定。
对非法出租、出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两年内不得向市残联组织提出购车申请。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至车辆检验合格。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的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理。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