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2019-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谭结敏1,王晓虎2,陈晶2*(1.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广东佛山528500;2.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40)摘要∶狂犬病致死率高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只能通过预防措施减少发病和死亡率。
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在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建设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的构想。
佛山市处在即将颁布《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之际,通过大力加强狂犬病免疫、监测、规范犬类饲养、宣传教育等措施,争取全市犬只免疫覆盖率早日达到70%,实现狂犬病的有效防控。
各项工作相互配合,齐头并进,共同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
关键词∶狂犬病;免疫安全区;珠三角;免疫覆盖率中图分类号:S852.6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码:1005⁃8567(2019)06⁃0026⁃03收稿日期:2019⁃07⁃19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17A030310091,2017A030313094),广州市科创委(201707010153,,201909020001)作者简介:谭结敏(1987⁃),女,广东佛山人,大学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
E⁃mail:aggiemin@ *通讯作者:陈晶(1982⁃),女,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兽共患病。
E.mail :chenjing19827@狂犬病(Rabies ),亦称恐水病、疯狗病,是一种古老的、人兽共患的、世界性、自然源性疾病,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 )感染温血动物和人引起,临诊特征为患病动物出现极度的神经兴奋、狂暴、意识障碍,继之局部或全身麻痹而最终死亡。
带毒犬是家畜和人的最主要传染源[1]。
狂犬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一旦发病,致死率高达100%。
只能依靠对犬、猫进行免疫,以及暴露人员规范处置伤口、疫苗接种和注射抗体制剂进行预防[2]。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1(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市人民府令第78号发布日期:2001-2-27执行日期:2001-2—27生效日期:1900-1-1经市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五条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一次。
第九条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到机关指定的畜牧部门,为犬注射狂犬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三)按规定时间遛犬,遛犬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四)犬在排泄便后,立即予以清除;(五)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六)当犬伤人时,应立即将被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检查;(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必须在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八)准养犬繁殖新生幼犬时,豢养者须在幼犬出生后5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于2019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和公共环境。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第一部分对犬类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犬种的功能和用途,将犬类分为家庭犬和工作犬两大类。
家庭犬包括娱乐犬、伴侣犬和看护犬,工作犬包括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
在规定中对不同犬类的养殖、销售、饲养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养犬人应当合法饲养犬只,并履行犬只的养护义务。
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健康,及时为犬只注射疫苗,防止疾病的传播。
养犬人还应该定期给犬只进行驱虫和体检,保证其身体健康。
此外,养犬人还应当将犬只申报登记,并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遵守规定,保护公共安全。
规定对养犬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
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环境给犬只居住,确保其有充足的空间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不得将犬只固定在一处不得移动的地方,也不得将犬只放养在公共场所。
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将犬只关在阳台、车库等狭小或危险的地方,确保犬只不受伤害。
规定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进行了约束。
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由养犬人或经允许的人员牵引,并使用束犬器。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也不得乱扔犬毛。
对于一些咬人或攻击行为严重的犬只,规定要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规定还对养犬单位、犬舍犬场、诊疗机构等进行了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其养犬资质。
总的来说,《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犬类管理的有益规定。
通过明确犬类的分类、对养犬人和养犬环境的要求,以及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约束,该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众安全,提高社会环境质量,保护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同时,该规定也对养犬单位和机构的管理进行了约束,提升了犬类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养狗行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居民养狗行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养狗人员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履行狗的健康管理和公共安全责任。
第二章狗的登记管理第五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将其养狗情况登记在当地居民户籍管理部门,并领取相应的养狗证件。
第六条养狗证件包括狗的登记号码、品种、性别、年龄、体格特征等信息,并应附带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任何未登记的狗,不得允许上街、公共场所或出租屋等地方活动。
第八条公共场所可以凭有效养狗证件进入,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整。
第九条狗在公共场所内应当使用狗链,并由犬主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第十条狗的犬主应当遵守广东省有关犬只管理规定,对狗进行定期疫苗注射和体检,并确保狗的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狗的管控管理第十一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内纵容、放任狗咬人、扑倒或者造成其他危害行为。
第十二条凡发现狗扑倒行走的行人、攻击其他犬只或其他动物、或犬主不能控制时,安全责任在狗的犬主。
第十三条养狗人员不得将狗带入公共交通工具,除非狗是服务动物,并持有相应的服务动物证明。
第十四条犬主发现狗患有疾病或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就医或征求专业人士意见,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或危害他人。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养狗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狗等措施。
第十六条养狗人员发现他人遗弃狗或虐待狗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举报,并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9年12月2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修改)修改内容: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0年6月1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修改内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本市的”。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三)删去第十七条第二项,本条后续项数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中的“本市”。
(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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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
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
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
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
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
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
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
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
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六)《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七)《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八)《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九)《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三、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议案提案建议,年月下旬至月上旬,市司法局(原市法制局,以下统称市司法局)与城管、公安、农业、卫生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调研组,先后赴南京、徐州、杭州、广州、深圳、珠海学习调研养犬管理经验;并走访了禅城、南海、顺德三个区了解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现状。
期间,调研组就养犬立法、管理模式、职责分工、制度建设、执法难点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交流。
另外,市司法局还委托佛山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通过网络问卷、实地抽样等方式开展关于全市犬只数量、饲养情况以及养犬存在问题等情况的调查摸底
工作。
月日,市司法局与佛山电台、佛山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南海区中海环宇城举办“阳光立法直通车”之“佛山养犬管理大家谈”政民互动论坛,现场听取市民对养犬管理的意见建议。
月底,市司法局起草了调研报告。
月初,市司法局组织调研组成员召开部门协调会,组织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
月底,市司法局将调研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于月日召开了市政府养犬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市住建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月初,《条例》纳入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年度法规计划建议》(建议稿),后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月日,市城管执法局、司法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成立了《条例》联合起草小组。
月底前,《条例》联合起草小组收集了全国各城市养犬立法资料,梳理分析各地立法经验和养犬管理做法,市城管执法局也征求了各区城管执法局意见。
年月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条例》汇报协调会,会上听取了《条例》起草进度情况,明确了立法起草具体计划,分析了存在问题,指明了立法方向。
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经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几经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留检场所、犬只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四、《条例》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养犬管理体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