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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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和背景小区作为居民的居住地,为了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必须对养犬行为进行管理。

本规定针对小区养犬的特点和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犬只对社区的危害,建立和谐的居住社区。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养犬的行为和管理,包括小区业主、租户、访客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养犬行为。

三、居民义务1. 养犬者应当在小区内居住的第一时间向物业管理处登记,并提供犬只的品种、年龄、性别等相关信息。

2. 养犬者应当负责犬只的饲养和管理,保证犬只的健康和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犬只在公共场合应当系好狗绳,并由养犬者携带牵引。

3. 养犬者应当定期带犬只进行兽医检查,按照兽医咨询意见进行疫苗接种和体外驱虫等预防措施。

4. 养犬者应当定期清理犬只的粪便,不得随意丢弃或让犬只在小区内乱拉乱尿。

养犬者应当自备犬只尿片或专用袋装粪便。

5. 养犬者不得擅自繁殖犬只,不得以商业为目的从事犬只交易,并不得在小区内组织犬只游戏或比赛。

四、小区管理措施1. 小区应当设立专门的养犬区域,为居民提供养犬活动的场所。

养犬者在养犬区域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场地的整洁和卫生。

2. 小区应当定期进行养犬教育和宣传,提高居民对养犬管理的意识和重要性。

小区可以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讲座或开展养犬知识普及活动。

3. 物业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养犬行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规定的情况。

对于严重违规的养犬者,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保留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利。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者,小区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方式:首先,口头警告,要求改正行为;其次,书面警告,明确违规行为和改正期限;最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甚至解除租赁合同、停用物业服务等。

2. 对于多次违规的养犬者,小区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罚款、限制养犬权益等。

同时,小区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将严重违规的行为上报,并寻求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处理。

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三、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十四、养犬人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并缴纳养犬管理费用。

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只犬每月20元。

以后如有调整,按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尊敬各位业主/住户:大家好!春暖花开之际,小区里的宠物宝宝们也开始活跃起来。

近来个别小区出现了业主被狗咬伤的案例;不少业主也反映宠物扰邻,小区里养狗人过早出来遛狗,犬吠声严重影响他们的休息。

宠物咬人、扰邻不仅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小区和谐气氛。

鉴于此,我司强烈呼吁各位养犬人士要养好犬、管好犬、文明养犬,邻里之间要互相关爱,共同建造一个和谐美好的小区。

我司特别提醒业主做好以下几点:1.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犬牌;3.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4.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5.宠物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及绿化带大小便,其牵领人应立即清除;6.不要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外出遛狗时间尽量控制在人员出入较少的时间,避免在人流较多的时间遛狗,特别是体型较大的宠物最好选择在晚上,遛狗时间为19:00至次日凌晨6:00;7.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监护人应即时清除犬只在梯内的排泄物并确保犬只不会给其他乘坐人带来干扰。

由于犬只便溺造成电梯机件的损坏,导致电梯无法正常运行,由此产生的维修、更换等的一切责任由监护人全部承担;给予提醒,如业主不予采纳,今后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将由责任人自己全部承担。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小区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的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访客和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倡爱护动物、文明养宠的观念,同时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内的宠物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小区管理层制定的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宠物饲养大小限制第五条居民可饲养的犬只规定如下:(一)小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3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8公斤。

(二)中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0公斤。

(三)大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6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30公斤。

第六条居民可饲养的猫只不得超过2只。

第七条其他宠物的饲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小限制。

第三章宠物登记与管控第八条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宠物登记手续,提供宠物的照片、种类、性别、年龄、接种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对宠物进行充分的疫苗接种、驱虫和体检,并及时更新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证宠物携带链绳或牵引带,并确保遛狗时使用适当的牵引工具。

第四章宠物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持宠物的良好卫生习惯,定期为其冲洗、梳理毛发,以及清理饲养环境。

第十二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妥善处理宠物的粪便,不得随意扔弃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使用专用袋子收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中。

第十三条宠物所有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防止宠物接触他人或其他宠物,确保安全无恶性侵扰行为。

第十四条宠物不得随意进入公共设施区域,如:楼道、花坛、儿童游乐区等,确保设施的整洁及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若宠物主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屡教不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限制饲养宠物的数量及种类。

(三)暂停宠物许可证的使用。

(四)经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贵州小区养狗规章制度

贵州小区养狗规章制度

贵州小区养狗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生活安宁,促进邻里和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狗管理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及其家属家中养狗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养狗资格1. 小区业主、住户及其家属具备正当权益的才能养狗。

2. 养狗者必须对宠物狗进行注册登记,并确保狗的养护和管理。

3. 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养狗。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养犬者不得养狗。

第四条犬只数量1. 每户家庭最多养一只狗。

2. 养狗户超过犬只数量限制的,应及时处理多余狗只。

第五条狗的品种1. 允许养犬种为中小型非凶猛类犬只,如泰迪犬、拉布拉多犬等。

2. 禁止养凶猛犬或大型犬,如藏獒、牧羊犬等。

第六条狗的养护1. 养狗者应定期给狗接种疫苗,确保狗的健康。

2. 狗只在指定区域排泄,并由养狗者及时清理。

3. 狗只不得在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活动。

4. 狗只必须配备牵引绳,由养狗者控制狗只活动范围。

第七条犬只行为1. 勿让狗只在小区内咬人、咬物或发出大噪音。

2. 凡发现狗只有攻击性、破坏性等行为的,必须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处及时处理。

第八条养狗登记1. 养狗者应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狗只登记手续,并提供狗只照片及疫苗接种证明。

2. 未登记或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不得在小区内养犬。

第九条处罚规定1. 对于未经登记养狗或违反规章制度的养狗者,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其限期解决或罚款。

2. 对于多次违规的养狗者,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其养狗资格或责令其将狗只转移至其他地方。

第十条补充规定1. 对于狗只频繁叫声扰民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联系执法部门进行处理;2. 对于狗只咬伤他人的,养狗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生效期限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章制度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予以处理。

希望广大业主、住户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和谐、居民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养犬的居民和业主。

第三条小区居民和业主在养犬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定,养犬不得影响到他人的生活和工作。

第四条小区内禁止养训练有素的犬只。

第二章犬只管理第五条居民和业主在养犬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包括犬只的购买证明、疫苗接种证明等。

第六条居民和业主应当对其养犬行为负主要责任,必须保证养犬的安全和其他居民、业主的安全。

第七条犬只不得离开居民所居住的范围,严禁带犬闯入小区内公共区域、其他人的住宅等。

第八条犬只必须随身佩戴犬牌,并保持犬牌上的信息准确、更新,严禁擅自更改或伪造。

第九条犬只不得逃离主人控制,一旦犬只逃离,主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其捕获或寻找。

第十条犬只必须进行定期的免疫和驱虫,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三章犬只行为管理第十一条犬只不得破坏他人财产,如花草、树木、围墙等。

第十二条犬只不得进行攻击他人或其他犬只的行为,不得伤害行人或其他居民。

第十三条犬只不得过度吠叫,若发现犬只存在过度吠叫情况,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犬只不得随地大小便,主人应自觉清理犬只的排泄物。

第十五条犬只不得妨碍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与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晚上吠叫、蹦跳等行为。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居民和业主,小区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积极配合小区管理工作,并且养犬行为规范的居民和业主,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养犬人应在养犬时遵守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避免虐待、折磨动物。

第十九条小区管理部门有权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兽医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条对于屡教不改、拒不整改的养犬违规行为,小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没收、转让或强制安置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些特殊物种的犬只,如狼犬、巴西恶霸犬等,小区管理部门有权禁止养犬或限制养犬。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通常是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的,旨在为小区内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提供保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1. 居民只能在小区内指定的区域养犬,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放养犬只。

2. 犬只必须随时由养育者看管,不得让犬只自由逗留在小区内或公共区域。

3. 必须保证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威胁或恐惧。

犬只必须经过训练,遇到其他人和动物时保持友善、安静。

4. 犬只必须定期接受兽医检查,注射疫苗并做好驱虫工作。

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兽医证明。

5. 犬只的大小和数量一般会有限制。

一些小区规定只能养小型犬或中型犬,并限制每户居民养犬的数量。

6. 犬只的排泄物必须由养育者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不得随意将犬只的排泄物抛弃在公共区域。

7. 当犬只发出较大噪音或干扰他人的生活时,养育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小区而有所差异。

居民应该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小区内的和谐共处。

如有违反,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或要求将犬只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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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

小区养狗管理规定_小区养犬的相关规定条例小区里面有小区内部的养狗规定,为了小区居民的安全,小区的负责人会发出小区养狗的相关规定。

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小区养狗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年北京养犬登记√√▲☞各地大型犬饲养规定√√▲☞大学校园养犬管理规定√√▲☞2017北京养狗规定条例√√小区养狗管理规定篇1一、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小区不提倡养犬。

三、本小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请养犬人自律,并请全体业主自觉遵守,并积极参与监督治理工作。

四、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和养犬义务保证书。

拒绝签订义务保证书的不得养犬。

五、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六、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八、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不得携犬与他人一起乘坐电梯。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一、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二、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小区养犬管理制度

小区养犬管理制度

小区养犬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同时保障养犬者的权益,小区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养犬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小区养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养犬者的权利和义务1. 养犬者有养犬的权利,但需遵守小区的养犬管理规定。

2. 养犬者需对自己的狗进行合法登记并接种狂犬疫苗。

3. 养犬者需遵守小区内的相关规定,包括不让狗乱拉乱撒、不让狗攻击他人等。

二、犬只准入规定1. 只有在小区内登记的狗,才能在小区内居住。

2. 不准养大型犬或猛犬。

3. 不准在小区内养殖犬只。

三、遛犬规定1. 养犬者需在规定的时间段内遛犬,并且必须使用狗链。

2. 不准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放开狗链。

四、狗狗的行为规范1. 不准让狗在公共区域乱拉乱撒。

2. 不准让狗攻击他人或其他动物。

3. 狗狗不准进入小区内的花园、草坪、花坛等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养犬者的监管责任1. 养犬者需要对自己的狗进行管教,保证其不会对他人和其他动物造成伤害。

2. 如发现狗的违规行为,养犬者需要立即进行制止,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养犬管理制度的行为,小区将给予警告并要求对犬只进行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禁止养犬者在小区内养犬。

七、其他规定1. 狗狗的叫声不得影响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2. 在小区内行走狗的人需随身携带狗尿袋,狗便后需立即清理干净。

在养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小区还应该建立一个养犬者委员会,监督养犬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同时,该委员会可以组织养犬者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养犬者对狗狗行为管理的能力。

总之,一个完善的养犬管理制度对于小区的居民和养犬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狗狗与居民才能和谐相处,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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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犬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第八条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行政街辖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一般管理区;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定为严格管理区。

第九条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饲养危险犬的,应当对危险犬实行圈养,在圈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因免疫、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未依法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应当告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超过前款规定数量的犬只。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区内养犬,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八条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养犬管理费由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征收,上缴市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者养犬人居所发生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第二十一条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第二十二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七)违法养犬行为;(八)犬只伤人情况;(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第二十四条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和食品商店;(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第二十五条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二十七条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单位饲养的犬只;(二)未经免疫的犬只;(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第二十八条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九条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用犬绳牵领犬只;(二)为犬只佩戴犬牌;(三)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发现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伤人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开设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展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举办犬只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七日前向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许可、登记、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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