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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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 6 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 一五年六月、八前言2009 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2015-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2015-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表 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项目 门诊部、社区卫生站、疗养院、其它:停车位/100m2 建筑面积、住院部:
停车位/床
ⅰⅱ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门诊部 1.0 1.3 1.5
住院部 0.3 0.3 0.3
其它配套设施 0.5 0.7 0.7
6 / 12
社区卫生站
0.3 0.5 0.5
疗养院 0.4 0.4 0.4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2 的规定。
表 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项目 教工:停车位/100 人、学生接送停车位:停车位/班、公共停车位:停车位
/100m2 操场面积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
停车位 教工 学生接送
公共停车位
大专院校
25.0 -
-
30.0 -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 年 6 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 O 一三年七月
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 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 (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 行修订。
三、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 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 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 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 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 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60%,其中商品 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 4.0.15 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 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 1 -欢迎下载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 2 -欢迎下载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欢迎下载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精)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精)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1 -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9.27
•【字号】宁政发〔2019〕163号
•【施行日期】2019.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宁规划资源规〔2019〕2号)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原《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宁政发〔2015〕146号)于2019年10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配建标准

停车位配建标准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停车位数量、布局、设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的标准。

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对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停车位数量、布局设计、配建标准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停车位数量的配建标准是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基础。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停车位数量的配建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城市的交通流量、人口密度、建筑物类型等因素。

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等不同区域,停车位数量的配建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别,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未来城市发展的潜力,合理预留一定的停车位增长空间,避免因城市发展而导致停车位短缺的问题。

其次,停车位的布局设计也是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重要内容。

停车位的布局设计应该考虑到停车位的使用便利性、安全性和合理利用空间。

合理的停车位布局可以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缓解停车拥堵问题。

在停车位的布局设计中,应该合理考虑停车位的大小、间距、通道宽度等因素,以保证车辆的正常停放和行驶。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特殊车辆的停放需求,如残疾人车位、电动车充电桩等,为特殊车辆提供合适的停车位布局。

最后,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执行是保证停车位配建标准有效实施的关键。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加强对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规建设停车位的处罚力度,确保停车位配建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停车位配建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之,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对于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停车位数量、布局设计和配建标准执行等方面的要求,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因此,各地应该充分重视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和优化停车位配建标准,为城市交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张郭艳刘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范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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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的科技馆、馆、青少年宫、儿
博物馆、图书馆童活动中心、老年

活动中心等
车位/100
会议中心 m2 建筑面 0.6 0.6 0.6 0.8 A21 含会议中心、会 企事业单位的职
展中心等
工疗养院等

车位/100 展览馆 m2 建筑面 0.3 0.3 0.7

1 A21
展览馆,包括企 业所属独立占 地的展览馆等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电影院
3
3
7 10 B31 电影院

音乐厅、歌舞厅、 网吧等
车位/百
剧院
4
4
9 15 B1 剧院

体育场≧
15000 座位,车位/百 4 体育馆≧ 座
4
A41、 室内外体育运
5
6 A42
动用地,包括体
3000 座位
育场馆、游泳场
馆、各类球场及
体育场
其附属的业余
<15000 或体 车位/百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其他办公
车位 /100 m2 建筑面

0.35
0.35
科研事业单位, 金融保险、艺术 传媒、研发设 计、贸易咨询等
以技术研发、技术 综合性办公,银
服务、管理等功能 行、证券期货交
的为主的工厂、其 0.5 0.65 A35、B2易所、保险公 他 建 筑 物 主 体 功
租赁类 车位/户
0.3
0.5
0.5
0.6
0.9
注:(1)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处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内居住项目的配建停车位规模,可结合具 体情况,单独论证研究。
(2)旧城地区(除历史文化街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上表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 场不得低于上表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 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 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 场的,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5)旧城地区(除文保区和平房区)建筑物配建指标不应超出表 2 中规定的上限值,其他地区配建停车场不
得低于表 2 规定的下限值,且一般不高于规定下限值的 20%;若按照高于规定下限值 20%以上建设配建停车场的,
应开展停车方面论证工作,并对社会开放使用。
(6)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厂房
车位
以从事一定规
/100 2
M1、M2、模的生产服务
0.2 0.2 0.2 0.2
建筑面
M3、M4 为主的工厂厂



货物储存配送、

集散流通、批发
车位
M1、M2、
/100 m2
M3、M4、交易及物流信
仓库
0.2 0.2 0.2 0.2
民用及军民合
车位/
用的机场用地,
千名旅
飞机场



3 T4
包括飞行区、航
客设计
站区等用地,不

包括净空控制
范围用地
注:(1)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求和,多功能、综合性的建筑、配建停车场泊位的数量可考
虑停车设施的共享,按各单项标准总和的 80%计算。
(2)表中标注*符号的项目,应通过交通分析论证配建停车位要求,但旧城地区不得突破表 2 中规定的上限
‐ 25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车位/客
酒店、宾馆
0.3

车位/100
餐饮、娱乐 m2
1.5
建筑面积
商业
车位
≥10000 /100 m2
m2
0.5 建筑面
服务站等
站等用地、急救中

心、血库、社区以
上级别的卫生监
督所等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 /100m2 建筑面

0.45
0.45
0.65 0.65 A1
包括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行使 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等办公 机构及其相关 设施
‐ 23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车位/百
大专院校
10 10 20 30 A32、 及学生学习、生
教职工
A34 活的用地,不包
括院校内独立
地段的科技园
及住宅区、中等
专业学校、技工
学校、职业学校

‐ 24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22
附表 3.2 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下限 下限
对应建筑 类别说明
可参照第一列建 筑项目类别配建 停车位指标执行
的建筑类别
对环境有特殊要
求的传染病、精神
车位
病等专科医院,康
综合医院、 /100 m2
包含综合医疗 复医院、护理院及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A41、 体校、为体育运
育馆<3000 座
1
1
2
3 A42
动专设的训练
座位 文化
基地等
体育 设施*
公共图书馆、博档案馆、纪念馆、 物馆、科技馆等美术馆,社区以上
科技馆、博 车位/100
设施用地,包括 级别的综合文化
物馆、图书 m2 建筑面 0.4 0.4 0.6 0.8 A21 企业所属独立 活动中心、文化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
车位/100 平方米 车位/100 平方米 车位/100 平方米 车位/100 平方米 车位/100 平方米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100 平方米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百座
车位/100 平方米
——
中心城区 郊区(县) 二级站及以下(内环内)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中小学、幼 车位/百 5
儿园 教职工
中学、小学、托 5 10 15 A33 幼、中小学合校

大学、学院、专
科学校、研究生
院、电视大学、
党校、干部学校
及其附属设施,
学校
高等院校内用
A31、 于教学、科研以
餐饮 娱乐
体育 场馆
影剧 院 展览 馆 游览 场所 长途
综合商业 超级市场、批发市场
综合医院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疗养院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
一般旅馆、招待所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
一般旅馆、招待所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
一般旅馆、招待所
——
一类(体育场≥15000,体育馆 ≥4000)
二类(体育场<15000,体育馆 <4000)
为城市绿化提供
苗木、草皮和花卉
的圃地,不包括其
中的管理及服务
设施用地
‐ 27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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