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在2019年修订的一部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新土地管理法的一些主要条文释义:1. 土地所有权: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即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同时,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期限的。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或者重新出让。
3. 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集体承包等方式取得。
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或者重新承包。
4. 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的补偿。
5. 土地储备: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收购、整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的土地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出让等用途。
6. 土地使用权转让: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7. 土地使用权收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重新出让的,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8. 法律责任:新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了新土地管理法。
该法案对土地的使用、出让、流转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的确立和变更2.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等方式取得。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出让:即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者。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商业、工业、住宅等用途。
2.划拨:指由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用途。
3.协议:指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
2.2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变更。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
2.继承: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因继承关系而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继承人。
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
3.赠与: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无偿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赠与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土地出让和流转3.1 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出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和满足一定条件:1.出让程序:土地出让需要经过公告、报名、竞价等程序。
具体程序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2.出让条件:土地出让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要求。
同时,出让的土地用途、面积、价格等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3.2 土地流转的规定和限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流转需要符合以下规定和限制:1.流转规定: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合同约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备案。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12大亮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要求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相关链接阅读(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 今后征地更严更难了!新《土地管理法》征地内容解读;6.新法之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难点与路径;7.新法之下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8.新法之下土地评估的机遇与挑战】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链接阅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出台,附条例全文]。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突破?具体组织完成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第一时间进行了权威解读。
感谢老朋友魏莉华司长对“土言土语”的厚爱,授权“土言土语”首发她的解读,敬请研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摘要:I.引言A.写作背景和目的B.文章结构简介II.新土地管理法概述A.法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B.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III.新土地管理法条文解析A.总则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2.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B.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的归属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C.土地利用规划1.规划的编制和审批2.规划的实施和监管D.土地征收和补偿1.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2.补偿方式和安置措施E.土地市场和土地储备1.土地供应和交易规则2.土地储备制度及其作用IV.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A.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B.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C.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促进V.结论A.新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B.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正文: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引言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9 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
本文旨在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新土地管理法概述新土地管理法是对原《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土地征收和补偿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发展等方面。
这些修改旨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
三、新土地管理法条文解析(一)总则1.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新土地管理法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基本原则包括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有偿使用等。
2.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新土地管理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相关部门职责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摘要:I.引言A.介绍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重要性B.概述本文对新土地管理法的解读内容II.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A.明确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B.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C.严格土地用途管制D.改革土地征收制度E.加强耕地保护III.新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A.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尊重和保障人权2.保护耕地资源3.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B.土地利用规划1.编制和审批2.内容和目标3.实施和监管C.土地用途管制1.分类和分区2.用途变更3.用地审批D.土地征收制度1.征收范围和程序2.补偿标准和安置3.征收争议解决E.耕地保护1.保护目标和措施2.耕地占补平衡3.耕地质量保护IV.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和影响A.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B.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C.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V.结论A.总结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特点和亮点B.展望未来土地管理的发展趋势正文: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引言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土地管理活动、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具体规定、实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土地管理法的内涵和外延。
二、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变化新土地管理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1.明确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等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土地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2.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和作用,规定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各类土地管理活动都应当依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管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了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规定了各类土地用途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3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摘要:
一、土地管理法的修订背景
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三、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意义
四、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建议
正文:
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法律,自1986 年首次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
2023 年,土地管理法再次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共分为总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土地利用、土地保护、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八个部分。
其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部分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利用部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土地保护部分提出了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土地征收部分明确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土地补偿部分规定了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方式;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职责;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实施土地管理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土地管理法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范土地市场的风险;四是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以上条文首先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这意味着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适用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于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本条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这表明了该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
本条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并强调了对合法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的保护。
这表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保障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予以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的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提出了依法有偿流转的要求,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本条规定了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将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这表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决定了实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基本制度,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对于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是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要求在土地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本文将从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土地管理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进一步了解这一重要法律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宝贵性凸显。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而新土地管理法则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非法占地、滥用土地等现象,以及解决城市扩张、农地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
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保护等方面。
其中,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个人、组织或单位的土地。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是指对土地进行合法的开发和利用。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土地规划和规定的用途进行合理使用。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
开发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土地开发许可,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土地保护是指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如保护耕地、湿地、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等。
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对土地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管理行为,加强了土地资源的保护。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使用、开发和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管和控制。
其次,它促进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新土地管理法要求在土地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再次,它提高了土地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新土地管理法是我国于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新土地管理法共有七章六十条,其中包含了许多关键规定,对土地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新土地管理法的条文,进行逐一解释和分析。
二、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推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该条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求,强调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进行规划,以推动土地利用的优化和提高利用效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
该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其根据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和保护规划,进一步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土地出让和出租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
该条规定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方式,要求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公开,增加了土地出让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土地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得改变、减免和退还。
该条规定了土地出让金的确定方式,强调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同时明确禁止改变、减免和退还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作经营、流转、继承应当依法登记。
该条规定了承包经营权的一系列转让和变更行为,要求依法进行登记,强化了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该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加强了对土地转让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二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
该条规定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明确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原创版】目录一、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目的二、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支持政策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的土地审查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正文一、新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目的新土地管理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原有土地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新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支持政策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这一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少征地对农民生活的影响。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将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征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和管理,确保补偿费标准的合理性和移民安置的妥善处理。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的土地审查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这一规定强调了土地利用的规划性和针对性,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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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作出了多项创新和完善。
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明确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是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确立征收土地应当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并明确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制度改革社会争议较大,法律修改在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对重大问题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结合现阶段实际作了审慎处理。
比如,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没有简单作为“非公益用地”,符合标准的可以实施征收。
又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没有简单要求“市价补偿”,而是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体现了土地增值分享原则。
这些处理都在“意料之中”。
第三个“意料之中”:强化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
主要体现在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
一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在规定标准内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是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是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以上规定,将33个县市试点宅基地制度改革成熟可靠的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既注重维护农户宅基地基本权益,有利于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又充分反映城镇化发展要求,促进地尽其用和农民增收,也在“意料之中”。
第四个“意料之中”:从严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除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外,还作出若干重要修改。
一是加强耕地质量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第32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不降低,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第36条规定,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二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是维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权威性。
新《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这些规定以法律方式堵住了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实践中存在的漏洞,是从严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有之义。
第五个“意料之中”:为“多规合一”和用途管制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建立国土全覆盖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前提是实行“多规合一”,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监督实施制度。
但“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之中,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更需要一个过程,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顺利过渡,需要赋予国土空间规划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使之能够代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功能。
为此,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同时,为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在附则中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表面上看,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似有“越位”之嫌,但从法律执行而言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六个“意料之中”:确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6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已成为我国土地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中坚作用,但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5条,明确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此正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除此之外,法律修改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改革成果做好衔接,也都在“意料之中”。
再说“意料之外”。
应该说,这次法律修改因历时数载,且透明度较大,社会共识程度较高。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具体修改与笔者的预期不尽一致,亦即在“意料之外”。
第一个“意料之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包括新增建设用地。
可入市土地范围在试点前期的顶层设计时曾有过反复讨论,最后确定须符合3个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2)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排除了新增建设用地;(3)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支持房地产开发用地直接入市)。
《意见》和《细则》也按此作了规定。
这次修法除坚持了(1)(3)两项条件外,不再将入市限定在存量建设用地内。
试点方案将入市范围限定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内,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量大面广,通过就地利用、调整利用、整治利用等可以释放大量建设用地空间,基本可满足乡村发展之需;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允许增量建设用地入市,不利于盘活农村闲散低效用地,有可能冲击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试点过程中确有部分地方提出允许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入市。
或许是综合上述因素,新《土地管理法》没有限制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在第23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这一规定对土地利用计划工作而言无疑是新的挑战,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第二个“意料之外”:没有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改革试点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意见》和《细则》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收益,政府应综合考虑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合理比例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这一比例为20%~50%。
试点过程中也有专家建议,考虑到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性质,政府应当采取税收方式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上述意见应当说已有相当共识。
新《土地管理法》只是在第63条中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未曾提及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立法者或许认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以“税收法定”原则衡量,涉及增值收益课税问题未见诸法律,仍属“意料之外”。
第三个“意料之外”:没有明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实行无偿分配、无限期使用的福利制度,对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居住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助长了超标准占地和“一户多宅”,需求受到刺激又加剧了宅基地供需矛盾。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和《细则》都提出,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有偿使用。
这一规定受到试点县市广泛欢迎,并进行了大量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