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工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
沿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加强海关监管区以外的陆路查缉和河道巡航查缉,有效封堵或者切断私开的进出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
公安(边防)、外事、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沿线反走私基础设施、私开进出境通道、私建边境码头等行为。
第五条综治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用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走 私 的合 作 备 忘 录 》等 规 定 进 行 。
决 书 》或 《 政 处 罚 决定 书 》 生 效 后 五 个 工 作 日内 ,移 交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行
室 ( 会 )作 后 续 处 理 ,并 抄 送 省 打 私 办 。 协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通 知 涉 案 船 舶 所 属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协
办 公 室 ( 会 )做 相 应 处 理 。 协 第 十 六 条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对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会 籍 处 理 情 况 , 协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负 责 。 协
室 ( 会 )应 及 时 向 渔船 船 主 发 出 《 用 信 息 等级 变 动 通 知 书 》 协 信 ,并 按 《 东 省 港 澳 广 流 动 渔 民协 会 会 籍 管 理 办 法 》 等 作 相 应 处 理 。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五个 工 作 日内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将 处 理 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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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1 8期
第七条
建立船 舶信用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
船 舶 主 管 部 门依 据 船 舶 信 用 信 息 情 况 ,对 船 舶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
第三章 执 法 协 作
第 八 条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法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打 击 利 用 各 类 船 舶 进 行
走 私活动 。
第 九 条 内地 船 舶 身 份 确 认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反走私工作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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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1 / 31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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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爱护市场公平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特意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特意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有功的举报人赋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别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能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别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治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粤府办[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订我省反走私及边防工作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地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治理;承担边防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边防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及相关边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私贩私及有关边防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边防的突发事件。
(五)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和海边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边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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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7]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打私办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五日广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工作长效机制,明确反走私相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中的职责和协作关系,促进本市反走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反走私综合治理,是指反走私相关部门整合多种社会资源,实施多种反走私手段,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反走私相关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配合支持,群众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遵循合法、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中央、省和市反走私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建立适应本市实际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综合治理,完善对走私违法犯罪的社会控制和预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为本市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工作体制。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市、县公安局:近年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遵守办案纪律,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但是,由于这类案件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地方容易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一些人以个人名义干预办案,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这不仅影响公正执法,还影响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影响公安民警的声誉。
为规范办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省厅特作出规定如下:一、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办案纪律,严禁将正常的经济活动作为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查处,严禁将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二、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必须严格对走私、诈骗、涉税等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审核,办案单位对此类案件定性处理时必须有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一些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核。
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办案单位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联合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群众申诉、上访或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诉案件,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按照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分工,归口办理。
在查问案件时,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发正式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过问案件。
四、省厅有关业务部门过问下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发文转办、通知办案单位来省厅汇报、调卷审查、派人到办案单位调查等形式。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海警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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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反走私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
作,落实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联合督办、组织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
(四)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调研、收集和分析走私情报资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单位;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外经贸、工商、海洋渔业、质监、口岸等部门和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的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综合治理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