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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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7篇

律师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7篇

律师转换执业机构申请书7篇第1篇示例:致XXXX律师协会:尊敬的领导:我是XXX律师,就职于XXX律师事务所。

本人于XXXX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已在XXX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工作多年。

在此期间,我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深受当地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考虑到个人发展和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决定转换执业机构。

在此,我特向律师协会递交转换执业机构的申请书,希望得到您的批准和支持。

我对XXX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栽培表示由衷的感谢。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在该事务所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和提升,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职业素养都得到了不断的提升和完善。

在此,我向XXX律师事务所表示最诚挚的谢意,并对可能带来的不便表示由衷的歉意。

我选择转往新的执业机构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

在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时,我深信自己有能力应对,并且能够孜孜不倦地提升自己,为新的机构贡献自己的才华和智慧。

我对执业的热爱和对客户的责任感将始终如一,我会以更加饱满的激情和更加积极的态度投入到新的工作中,不负所托,不负重托。

我再次向律师协会提出转换执业机构的申请。

我深知这是一项严肃的决定,但我也相信这是对自己的一种负责任的选择,同时也是对职业发展的一种追求。

我承诺,在今后的执业中,我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不辱使命,继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再次向律师协会致以诚挚的谢意,期待您能够批准我的申请。

希望在新的执业机构中,我能够展现出更加优秀的自己,为我所服务的当事人创造更加美好的法律未来。

此致敬礼!XXX年XX月XX日第2篇示例:申请书尊敬的XXX律师事务所:我是XXX律师,拥有XX年的执业经验。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在贵所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受到了贵所同事和客户的好评。

出于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的考虑,我决定转换执业机构,希望能够得到贵所的理解和支持。

我选择转换执业机构并非因贵所有任何不足,而是出于对个人发展的追求以及职业规划的需要。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书
尊敬的××律师协会:
本律师事务所现向贵会申请变更组织形式。

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有组织形式
本所原名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年××月××日,执业证书编号为××。

现有合伙人××名,专职律师××名。

二、拟变更的组织形式
本所拟将组织形式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三、变更原因
1. 为进一步规范本所内部管理,提高执业质量和效率;
2.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增强竞争力;
3. 为吸引高端法律人才,促进事务所持续发展。

四、已履行的程序
1. 本所全体合伙人已就变更组织形式事宜进行了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2. 本所已制定了符合特殊普通合伙要求的合伙协议。

为此,本所特向贵会申请变更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随附本次变更的相关材料,请予审核。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山东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最新模板)

山东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最新模板)

山东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最新模板)
附件1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变更后的执业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山东省司法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及表中应当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由申请人按照样表格式打印。

但是,个人签名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审核意见,应当用黑、蓝色钢笔或者毛笔手写。

二、本表封面上的“申请执业证类别”,是指专职、兼职、法律援助、公职、公司律师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执业的律师执业证等;“执
业机构名称”,是指申请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全称;“受理申请日期”,是指受理申请机关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由受理申请机关承办人填写。

三、受理申请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加盖公章。

四、“备注”栏用于记载换发律师执业证或者不准予换发执业证的通知书发出时间、方式、收件人等情况,由审核机关填写。

五、本表中的栏目应当如实填写,没有填“无”,不得空白。

表中栏目填写不开时,可以增加或者扩展有关栏目,也可以加页,但是应当保持每页表格规范齐整。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修订最终版)【20180629】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考核申请表(修订最终版)【20180629】

异地变更执业机构人员
考核申请表
(申请人原执业地为非北京地区适用本表)
申请人:
律所名称:
所在区:
北京市律师协会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应详细、认真填写,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律由左侧装订;
2、表中各类文件一律用B5纸张粘贴在相应位置;
3、本表除明确注明外,其他填写项须电子版填写后打印,手写项请用钢笔或签字笔正楷填写;
4、请严格按照文中每页“标头”及“提示”准备材料;
5、请严格按照表格规格下载,不得擅自改动或删减;
6、北京律协二层服务大厅受理材料时间为:周一至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7、此表提交一份原件,四份复印件。

异地变更执业申请书范本

异地变更执业申请书范本

异地变更执业申请书范本尊敬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您好!我是XXX,持有《医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为XXXXXX。

根据工作需要,我拟在贵省(自治区、直辖市)的XXX(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执业,特此向贵部门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一、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原因1. 工作需求: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需要广大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为了更好地发挥我的专业特长,服务于更多的患者,我希望能够在贵省开展执业工作。

2. 家庭原因:由于家庭特殊情况,我需要在贵省附近的城市执业,以便更好地照顾家人。

3. 职业发展:贵省的卫生健康事业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我希望能够在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申请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情况1. 医疗机构名称:XXX2. 医疗机构等级:XXX3. 医疗机构地址:XXX4. 医疗机构联系电话:XXX5.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我拟在医疗机构的以下科目执业:(1)XXX(2)XXX(3)XXX三、申请变更执业的相关材料1.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4. 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的劳动合同。

5. 医疗机构为医师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6. 医疗机构为医师提供的住宿和福利待遇证明。

四、承诺与保证1. 我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我承诺在贵省执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 我承诺在贵省执业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4. 我承诺在贵省执业期间,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请您审阅我的申请,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帮助。

在此,我提前向您表示感谢!此致敬礼!申请人:XXX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事业法人体制或者合伙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执业活动,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1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由备案机关向其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均衡发展的原则,以农村的乡镇、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

但在一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xx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

附答案基层法律服务题库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按照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人等不同主体形式经核准登记的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基层法律服务所未能在开业后满三个月内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六个月,应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有一个主任,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备案。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进行。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如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应当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有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

应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或自主定价。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三名以上符合XXX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执照以及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法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审议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审议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审议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以及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的职权。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修正)(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201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四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满一年以上;(五)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区)以省司法厅当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

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应当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执业核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申请更换(补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应当填写《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更换(补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损坏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者刊登遗失启事的报纸原件(市级以上);(二)《申请人身份信息表》。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破损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补发或更换。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6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区)以省司法厅当年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考试公告为准。

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应当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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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变更)
申请人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名称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性别
出生 年月
调出执业机构名 称 调入执
业机构名 称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调 出
调 入
执 意


构 见
1.已解除聘用关系 【是】、【否】
2.已解除合伙关系 【是】、【否】
3.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
交接手续 【是】、【否】
同意调出。

单位(章)
年 月 日 执 意


构 见
同意接收为:
1.【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2.【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级
司法

意 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设区
市司法

意 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表A.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示范文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县级行政区划辖区内变更)
申请人张三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名称XX县XX基层法律服务所
福建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2016年5月20 日
申请人 张三
性别

出生 年月
XXXX.XX.XX
调出执业机构名 称 XX 县XX 法律服务所 调入执
业机构名 称 XX 县XX 法律服务所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张三 XX 年XX 月XX 日 调 出
调 入
执 意


构 见
1.已解除聘用关系 【是】、【否】
2.已解除合伙关系 【是】、【否】
3.已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
交接手续 【是】、【否】
同意调出。

单位(章)
年 月 日 执 意


构 见
同意接收为:
1.【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2.【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
单位(章)
年 月 日
县级
司法

意 见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填写)
单位(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设区
市司法

意 见
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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