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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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败诉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败诉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原告败诉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
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经过
法院审理,乙方败诉。

现双方根据法院判决及双方协商,就合同纠纷
达成以下协议:
1. 合同履行情况:乙方承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甲
方遭受损失。

2. 败诉后果:根据法院判决,乙方败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赔偿责任:乙方同意按照法院判决向甲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
__________元。

4. 合同解除:鉴于乙方败诉,双方同意解除原店铺转让合同。

5. 后续处理: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赔偿责任后,不再追究乙方的其他
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双方同意,今后如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 合同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其他条款: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本合同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并不罕见。

本文将以一起实际发生的店铺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为例,分析合同纠纷的原因、处理过程及结果。

二、案例简介2016年2月25日,李某将其经营的店铺转让给吴某,转让金额为11万元。

双方签订了简易转让协议,约定吴某支付6万元现金,并出具5万元欠条,承诺1个月内还清。

三个月后,吴某以协议过于简易为由,要求重新签订详细协议。

新协议中写明吴某已支付11万元整。

然而,吴某又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

李某多次索要未果,最终将吴某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不明确在本案中,原简易转让协议中对于款项支付的约定较为简单,缺乏明确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这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模糊不清而产生纠纷。

2. 合同签订不规范吴某在新协议中承诺已支付11万元,但实际上并未支付。

此外,吴某还擅自撕毁原简易协议和日期为6月3日的协议。

这种不规范的合同签订行为使得纠纷进一步加剧。

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签订规范,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证据不足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吴某欠款的事实。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四、案例处理结果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吴某声称已在2016年3月归还欠款,并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

但李某未能提供欠条归还的证据,双方对新协议内容和日期无异议。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决吴某支付剩余款项。

五、案例启示1. 签订合同时要尽量明确条款,避免产生歧义。

2. 遵守合同签订规范,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5.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转让店铺未签合同发生纠纷

转让店铺未签合同发生纠纷

转让店铺未签合同发生纠纷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投身于零售业,开设自己的店铺。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店铺转让现象也日益频繁。

在实际的店铺转让过程中,由于双方协商不充分、经验不足等原因,往往会出现未签订合同的情况。

这就给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本文将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分析转让店铺未签合同发生纠纷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一、案例概述张先生位于某繁华商业街的一间服装店生意兴隆,因个人原因决定转让店铺。

经过多方打听,他找到了李先生,两人一拍即合,决定成交。

由于双方关系较好,张先生没有和李先生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先生支付一定的转让费,并承担店铺今后的债务。

然而,在转让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李先生经营不善,店铺生意逐渐下滑,心生悔意,想要收回店铺。

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二、纠纷原因分析1. 未签订书面合同:这是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

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明确保障。

2. 双方协商不充分:在转让过程中,张先生和李先生虽然关系较好,但在转让费、债务承担等方面并未充分协商,导致后续出现问题。

3.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双方在转让店铺时,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未意识到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为纠纷埋下隐患。

三、解决办法1. 签订书面合同:在今后类似的店铺转让过程中,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

2. 充分协商:在转让店铺前,双方应对转让费、债务承担、经营权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双方利益。

3. 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双方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确保店铺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

4. 求助专业机构:在转让过程中,可寻求专业律师或咨询机构的支持,确保转让过程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店铺转让是创业过程中常见的现象,由于各种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实际案例,提醒广大创业者,在店铺转让过程中,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店铺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酒店,经营了多年的餐厅,由于经营不善,日渐亏损。

乙方是一家餐饮集团公司,有着丰富的餐饮管理经验和运营实力。

双方经过多次洽谈后达成一致,决定将酒店餐厅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以期能够重振餐厅的经营。

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在2024年9月1日签订了《酒店餐厅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200万元的转让费用,甲方将经营权移交给乙方并保留5%的股份。

合同约定经营权转让后,乙方有权对餐厅进行装修、重新招收员工并承担经营风险。

纠纷出现: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对餐厅进行了装修和员工招聘。

然而,在装修进行过程中,甲方却突然表示要撤销经营权转让合同,要求乙方退还转让费用,并恢复餐厅的经营权。

甲方主要的理由是乙方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店面风格,并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经营。

争议及解决:乙方认为,装修是为了改善餐厅的经营状况,提升顾客体验,这些都是在经过甲方同意之后进行的。

并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装修需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乙方认为甲方此举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返还转让费用。

双方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决定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如下:1.确定酒店餐厅的经营权已经转让给了乙方,并取消甲方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

2.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构成违约行为。

3.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无需返还转让费用。

4.甲方保留的股份无需返还。

5.双方应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结论:通过法院的判决,乙方确立了对餐厅的经营权,并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而甲方则明确了合同约定的转让费用和股份保留,不得再撤回经营权转让合同。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合理保护自身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3篇)

店铺转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位于XX市XX区的一家名为“XX餐饮店”的餐饮企业,因经营不善,业主李某决定将该店铺转让。

李某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某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店铺,包括店铺的实体资产、商标使用权、经营许可证等。

双方约定,转让合同签订后,李某将协助王某办理店铺的变更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转让。

二、纠纷起因转让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转让款。

然而,在办理店铺变更手续的过程中,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导致王某无法及时接手店铺。

王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王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拖延造成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1. 原告王某诉称(1)原告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李某在办理店铺变更手续过程中,故意拖延,导致原告无法按时接手店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拖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李某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虽然存在,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

(2)被告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是店铺存在一定的债务,需要先解决债务问题。

(3)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认为原告应当自行承担因拖延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虽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被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转让手续,故被告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

3. 关于店铺债务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店铺转让合同与店铺债务无关,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变更手续。

4.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合同,协助原告王某办理店铺变更手续。

(2)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因其拖延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店铺转让合同属于口头合同,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双方仍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店铺转让合同的案由

店铺转让合同的案由

店铺转让合同是指店铺现有经营权人将其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店铺经营权、财产权、收益权等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合同。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店铺转让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实际的店铺转让合同案例为例,详细介绍店铺转让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案由概述本案涉及店铺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转让方):张三,个体经营者,持有某繁华商业街一家名为“时尚潮流”的服装店。

被告(受让方):李四,拟从事服装生意的创业者。

双方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经营的服装店转让给被告。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转让款。

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合同签订背景原告张三经营的一家名为“时尚潮流”的服装店位于某繁华商业街,生意兴隆。

被告李四拟从事服装生意,了解到原告的店铺情况后,表示愿意购买原告的店铺。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

2. 合同主要内容《店铺转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店铺:原告张三将其经营的“时尚潮流”服装店转让给被告李四。

(2)转让价格: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

(3)支付方式:被告李四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转让款的50%,即50万元;剩余款项在办理店铺过户手续后5日内支付。

(4)店铺过户:原告张三应协助被告李四办理店铺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5)合同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 纠纷产生及诉讼请求合同签订后,被告李四未能按约支付转让款。

原告张三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四履行合同,支付转让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应支付原告张三转让款100万元。

现被告李四未能按约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

民事起诉状(店铺转让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店铺转让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店铺转让合同纠纷】原告:xxx,性别女,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北京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

托付诉讼代理人:肖律师,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xxx区xx街道xxx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xxx,性别男,民族x,xxxx年xx月xx日诞生,住长沙市xxx区xx街道xxx号xx小区xx花园xx号xx栋xx8室,电话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

诉讼要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xx万元转让款;3、被告退还1xxxx元垫付的工资款;4、被告支付利息缺失(以3xxxxx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运算利息);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xx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在某平台发布店铺转让信息,原告想创业,在看到被告店铺转让信息后与被告联系。

原告与被告于202X年xx月xx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承兑被告有权经营的位于xx市xx区xx街xxx的商铺,双方约定转让总价款为35万元,原告承当202X年xx月的工人工资,同时,202X年xx月xx 日之后的所有货款由原告接手并承当。

其中营业款16xxxx元、剩余货品12万元、商场押金1万元、厂家押金2万元、装修费用5万元。

原告接手后经核对202X年xx月xx日营业款金额不存在16万余元,装修并非是其装修,灯具、专柜都是厂家享有所有权益,并非是被告所有。

同时,因被告在转让涉案店铺时其未获得厂家同意,同时也未告知厂家需扣除营业额8%税点的事实,厂家也不同意给原告结算,不同意原告连续以其名义经营。

被告转让商铺时并未告知原告真实情形,隐瞒重要事实,敲诈误导原告签订合同。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干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雨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附:民事起诉状副本2份证据目录2份使用文本提示:本起诉书作为格式参考(案例内容有删减),文书内容需根据使用者具体情形修订。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7篇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7篇

店铺转让合同纠纷7篇店铺转让合同纠纷精选篇1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述KTV店铺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店铺基本情况1、转让的KTV店铺位于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转让费及支付1、上述KTV店铺的转让费共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2、上述转让费共计__________元,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银行贷款下来后先支付__________元给甲方,剩余转让费余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付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交付KTV商铺时的债务(银行贷款15万元整每月产生的本息合计:13500元整)、欠费等情况,上述情况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合同商定时间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3、乙方接手后在营业过程中,若与他人产生经济或民事纠纷,由乙方负责。

如该纠纷给(营业执照登记人)及甲方造成损失,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特殊商定如乙方使用(营业执照登记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罚款、欠费等纠纷,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解决。

如因上述缘由给甲方或(营业执照登记人)造成损失,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赔偿的费用包括甲方、 (营业执照登记人)支付的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支付转让费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付清为止。

第六条争议解决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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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李某某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李某某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1)湘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

被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李某某门面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禹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吴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他原本与易某某、杨某3人合伙经营“女人当家”品牌服饰,由于店小伙计多,合伙人商议将店铺转让出去。

他与两被告系老乡且为要好的朋友,经老乡介绍,被告李某某想受让他们的铺面,因他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较特殊,没有参与店铺转让的协商,后被告李某某与他的两合伙人反复协议以19万元的价格由被告李某某接受门面及其货物,被告李某某当即找他借现金1万元交给易某某作定金,约定3天后再一次性交付其余18万店铺受让费。

3天后,被告李某某只筹措到14万元(除扣做定金的1万元借款),尚差4万元,被告李某某便找他帮忙,要求他出借4万元给她,等开业,秋装上市后再还给他,他考虑到一是朋友关系,二是已时近秋装上市等便与合伙人算清帐(在他自己应得部分扣除4万元),由易某某将门面及货物清点移交给被告李某某经营。

直至秋装上市后,他依约去找被告李某某催要欠款,而被告李某某以门面转让费过高、市场经营形势不好为由拒不偿付,他又去找被告吴某某催讨欠款,被告吴某某亦以种种籍口拖延不还。

为此,他只得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支付逾期利息56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辩称,一、原告李某与两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在门面转让过程中只有收款凭据,这说明被告已将转让金15万元交给了原告及合伙人,且由他们将该门面交付给了被告经营。

原告虽然当时要求门面转让金19万元,但他们没有答应,后他们急于转手便同意15万元转让,如果原告认为15万元转让金低了,被告可以将门面退回给原告。

二、原告欺诈两被告,收取高额门面转让金也违反法律规定,且其转租行为不合法,也一直没有办理转租变更手续,而故意通过诉讼给被告施加压力,形成恶意诉讼。

三、在该门面转让合同纠纷中,被告吴某某既不是转让协议当事人,又不是该店铺的经营业主,不是本案的适合的被告。

四、原告主张是借款关系,应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调查笔录》7份,《视听资料》3份;证明1、诉争门面协议转让金为19万元;2、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要求借款4万元交门面转让费的事实;3、证明原告李某到钱粮湖农场找两被告催讨借款时,两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并约定还款时间的事实。

证据二:《合同书》1份、《申请书》1份;证明原告李某等将诉争门面转让权利与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三:《财产清单》1份,《收条》两张,《合伙解散分摊依据》1份;证明:1、原告李某等将门面及物资等一并以19万元价格转让给被告李某某;2、转让门面定金和转让费收取事实;3、两被告欠原告李某4万元的事实。

证据四:被告李某某和徐某对原告李某发出的手机信息二条;证明被告李某某对门面转让费19万元的认可和没有偿还拖欠原告李某4万元的原因。

对原告李某所供证据,两被告质证意见为:两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门面转让金收条及备注1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1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门面转让金,原告将门面及经营权交付给了被告的事实。

证据二、《商铺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将所租赁经营的门面转让给被告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事实。

原告对两被告所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两被告所供证据的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无异议,对其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供证据的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供证据一、四有多个证人当庭接受质证,证明其门面转让过程、被告欠原告门面转让金及被告拖欠原因和承诺偿付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供证二、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综合案情事实认定;对两被告所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综合案情事实认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所供证据能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31日与湘阴县金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湖商业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东湖商业中心2栋137号门面进行经营,并与易某某(长沙人)、杨某(华容人)3人合伙经营“女人当家”品牌服饰,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3人合意将该店转让出去,至2010年9月初,被告李某某到湘阴找到在湘阴做生意的华容老乡刘某某,说明有想到湘阴来做生意的意愿,刘某某便联系与她和被告李某某均相好的华容老乡李某,一起协商为被告李某某租赁门面做生意之事,原告李某便介绍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李某的合伙人易某某和杨某认识并协商门面转让事宜。

2010年9月5日,被告李某某与易某某、杨某协商转让“女人当家”商铺,包括门面经营权、门面装饰、装修费、货架及“女人当家”服饰等以190000元转租,被告李某某便找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同到银行取款,未出具借条)交予杨某,由杨某出具定金收条,并由杨某清点“女人当家”店内什物,约定3日内交清转让金接受门面经营。

事情办理好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李某等多人在集体食堂吃饭时当在场多人向原告李某提出借款6万元之事,原告李某考虑再三答复只能帮助借款4万元,并说明借款使用时间不能太长。

后被告李某某回华容家里筹措资金,于2010年9月9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15万元到原告李某帐户上,接着接受受让商铺进行经营。

原告李某在被告李某某转账资金到位后取出现金14万元(扣除原李某某交定金1万元借款)交给原合伙人易某某和杨某进行散伙结算,自己为被告李某某垫数4万元(被告李某某未出具条据)。

隔一段时间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李某某及其丈夫吴某某催要借款,两被告均以生意不好、资金紧张等拖延。

后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李某提出宽限偿付欠款时间的要求,并承诺在2010年农历年底前给付1万元,年后给付3万元,原告李某碍于朋友情面予以认同,但事后两被告并无付款行动,待原告李某再次找被告李某某催要欠款时,被告李某某则以当时商铺转让费太高,生意亏本和原转让费只有15万元等理由拒绝偿付欠款,原告李某遂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商铺转让借款4万元,支付逾期利息56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院涉诉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证人证词、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诉争商铺(东湖商业中心2栋137号)转让是否合法及商铺转让金是19万元还是15万元;2、两被告是否欠原告商铺转让费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租赁东湖商业中心2栋137号商铺与他人合伙经营一段时间后与商铺所有权人联系,经得权利人同意后进行转租的行为,是原租赁合同相对方意思合一,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其商铺转让虽无书面合同,但是原告合伙人与被告李某某经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商铺的经营权和门面内存有的什物等作价19万元转让给被告,有商铺门面邻居及双方好友多人证实,对被告的门面属非法转让和转让金为15万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某在该商铺转让的资金筹措过程中,向原告提出借款和被告李某某尚差4万元转让金的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多个证人当庭接受质证予以证明,虽没有被告出具的欠(借)款条据,但多种证据形成链接,足以证明其事实的真实存在,且被告吴某某对原告催要欠款多次进行承诺而不兑现,从而引起诉讼,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其拖欠的商铺转让金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鉴于原、被告双方无债权债务清偿的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偿付欠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某某、吴某某共同偿付原告李某商铺经营权及什物转让金欠款人民币4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篇二:李信荣与周振清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李信荣与周振清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2011)平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信荣,女。

委托代理人韦金林,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振清,男。

原告李信荣诉被告周振清店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信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韦金林,被告周振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信荣诉称,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协议》,约定了店铺转让的有关事宜,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故意不配合原告办理转让有关店铺经营的证件手续,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使合同目的无法达到,遂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房租及欠款12500元。

被告周振清辩称,原告李信荣隐瞒其烟酒店所租房屋即将到期的事实,使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达成了《店铺转让协议》。

原告李信荣为达到恶意转店的目的,称其和房东是亲戚,并替房东代写了租期为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2011年4月8日至9日,原告李信荣把店铺内的老存货随店铺转让给了被告,被告支付现金20300元。

2011年4月12日左右,原告又把老门店牌作价6000元,旧电脑作价1000元,旧冰箱作价1000元,货柜作价200元等以抓紧时间办手续骗取被告为其打了欠款12500元的欠条一张。

2011年4月23日因办证需要用房产证复印件,我找到房东拿房产证复印件时房东看了《房屋租赁协议》后说该协议他不知道、是假的,当问到该房屋是否还愿意继续出租时,房东女主人说该协议不是她签的,不愿意履行。

2011年5月23日该交房租的日子时,被告向房东女主人李贵华交房租时,李贵华拒绝接收,并对被告说:“你还欠李信荣的钱,李信荣说不让你交,店铺还是她的,由她继续交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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