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人事仲裁机构事业单位人事仲裁由哪个部门负责如当地人事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未合并前,由人事部门负责。
(部分地区人事部门未建立人事仲裁机构,其业务一般委托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办理)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合并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干什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间的人事争议的部门。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搐(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处理的人事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争议都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
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事业编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聘用合同,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遵循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三)符合聘用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薪酬待遇;(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和福利;(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薪酬待遇。
第十条职工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能力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三)严重失职,对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
合同制,即将公开招聘的人员以聘用合同形式聘用的管理制度。
具
体规定如下:
1. 招聘方式:事业单位按照招聘岗位的特点,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竞争性招聘或其他形式进行招聘。
2. 聘用合同内容:聘用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聘用岗位、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和要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3. 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
现情况可以延长或解除合同。
4. 薪酬待遇:事业单位根据岗位及工作表现,按照相应的工资
水平进行薪酬安排,并纳入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存在违反聘用合同的情况,或者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无法保证继续聘用,事业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6. 聘用合同变更: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对聘用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内容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并获得相关批准。
7. 争议解决:聘用合同期间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8. 附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篇一: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公正及时地处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XX〕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原则)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争议处理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市、区(县)分别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仲裁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的职责)仲裁委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聘用合同争议处理;(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七条(仲裁委办公室)仲裁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仲裁员)仲裁委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篇一: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劳动合同到期证明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性别,年龄,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因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单位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20XX年7月1日篇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仲裁范本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
20XX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XX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XX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XX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并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一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还20000元“款项”。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后怎么办)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

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案例综合分析⽤仲裁⽅式解决⼈事争议是⼀种制度创新,它引⼊了司法审判和民商仲裁的某些理念、程序和⽅法,⽐较充分地发挥当事⼈独⽴、平等、协商的主动性,以通情达理的沟通与对话,平和磋商的庭审⽅式,通过法律、道德、情感等综合⼿段,公平、合理、规范、低成本地解决⼈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盾。
⼈事部从1996年开始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案件,近⼏年累计处理⼈事争议案件近600例。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70%以上是中⾼级知识分⼦,涉及⼯作权、⼈格权、⾃主择业权、报酬权的争议,对抗性较强,调解结案率低⽽裁决率⾼,绝⼤多数⼈事争议案件由个⼈提起。
案件数量有增减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聚集着众多的知名院、校、所、社、馆等机构及⼤批⾼层次⼈才,是国家教科⽂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量,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影响。
1996年⼈事部开始建⽴⼈事争议仲裁机构,肩负处理这些单位⼈事争议的重要职责。
10年来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中⼼组建以来,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事争议仲裁⼯作围绕⼤局,服务改⾰,以⼈为本,寓仲裁于服务,努⼒做到程序公正、结果公平、服务上乘,切实维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和推动⼈事制度改⾰、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事关系和谐⽅⾯发挥了重要作⽤。
迄今,通过各种⽅式累计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争议已近600件,其中2003年处理各类⼈事争议案件68件,2004年处理172件,2005年处理175件,2006年处理158件。
案件特点明显争议主体特殊,社会影响较⼤。
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中,具有中⾼职称的知识分⼦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些基本权利,如⼯作权、⼈格权、⾃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争议呈多元化、复杂化趋势。
从申诉主体来看,既有存在传统⼈事关系的职⼯,也有因聘⽤合同建⽴⼈事关系的职⼯,还有退休职⼯,单位提起申诉的也在逐渐增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 聘用人员提出解除:- 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在试用期内的,聘用人员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 法定解除:-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聘用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解除程序:- 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用人单位向聘用人员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7.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聘用人员经济补偿。
8. 争议解决:- 因解除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聘用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本条款仅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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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聘用制的逐步推行,事业单位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也逐年增多。
2004年11月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成立以来,2005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21%,2006年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量的45%,截至2007年7月,已受理的履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数量占全部已受理案件量的74%。
本文针对审理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办案实践,对当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事争议案件的类型及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并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案例类型核心提示:聘用合同争议主要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等环节上。
案例一订立合同时向当事人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报社工作,报社要求其交纳20000元,名目为“款项”。
后张某提出辞职,报社不准,张某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返还2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向个人收取抵押金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因此报社应向李某返还20000元“款项”。
案例二只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不签订聘用合同。
张某和王某研究生毕业后进入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工作,双方只签订了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未签订聘用合同。
半年后,该事业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向张某和王某发出了解聘通知。
张某和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聘通知,恢复人事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单位发出解聘通知没有实体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三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而不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是某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2003年李某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两年。
2005年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李某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
2006年单位突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请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满后,如果继续工作,应当及时与个人签订聘用合同。
当事人继续工作而未续聘的,应当视为原聘用合同继续延续,合同期限应与原合同一致,相关权利义务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案例四约定多次试用期。
李某与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签订试用期协议,约定试用期为半年。
半年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
三个月后该单位要求再次签订试用期协议,时间为半年。
半年后,该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李某的试用关系,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请撤销解除试用关系决定。
笔者认为,试用期约定应以一次为限,第二次试用期约定于法无据。
当第一次试用期满后,单位未提出异议则人事关系确立,单位以第二次试用不合格为由解除试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例五关于约定服务期发生的纠纷。
刘某是某医院的职工,该医院与刘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医院向刘某发放五万元住房补贴,刘某需在该医院服务五年,如果提前调走或辞职,应当返还五万元补贴并支付五万元经济赔偿金。
刘某服务2年后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刘某根据服务期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笔者认为,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慎重,发放住房补贴作为面向全部职工的行为,不宜作为约定服务期的附加条件,况且五万元的经济赔偿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仲裁委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关于约定培训费发生的纠纷。
赵某被某科研机构送去进行为期半年的脱产培训,培训费用约五千元。
单位与赵某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赵某培训结束后要继续为单位服务五年,违反协议需支付单位违约金10000元。
三年后赵某提出辞职,该单位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笔者认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要求约定服务期,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因此赵某只需要支付违约金2000元。
案例七关于岗位变化发生的纠纷。
王某研究生毕业后与某科研机构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
后该单位将王某委派到下属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三年后,下属公司撤销总经理助理岗位,将王某退回该科研机构。
该单位要求变更王某岗位为保卫岗,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职责履行聘用合同,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当事人年度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才可以调整岗位,仲裁委对该单位调整王某岗位的决定不予支持。
案例八解除与精神病人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张某是某医院的医生,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后张某因患精神病回家休养。
该医院提出因张某不能履行职责,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聘用单位不能解除与精神病人的聘用合同,应履行聘用合同直至张某痊愈。
案例九终止与怀孕女职工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
王某,女,与某科研机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2003年5月至2006年5月。
2005年10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单位,2006年2月,该单位通知王某在家休息,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2006年4月,该单位通知王某由于聘用合同期限将至,单位不打算续聘,要求其移交工作。
王某不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笔者认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受聘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王某的聘用合同,直至王某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案例特点通过办案实践,笔者体会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主要由职工提起仲裁申请且用人单位败诉居多。
从目前已受理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案件来看,单位往往作为被申请人,且败诉居多,而个人败诉较少。
这也是当前聘用合同案件的一个显着特点。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模糊性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伸缩性很大、且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解释、使用和掌握,这样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容易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故意将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模糊化,或者将工作岗位不写入合同,借以随意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使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找到维权依据。
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规定“霸王条款”。
由于我国目前的用人形势是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往往规定一些霸王条款,如不合理的休假,不合理的服务期等。
用人单位通过这些条款扩大个人的义务,同时又以双方自愿的形式逃避责任。
原因分析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职工个人的法律意识也普遍增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当用人单位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时,个人就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由仲裁委员会作为中立者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断。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
当前,许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单位内部缺乏全面系统的人事管理规定,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者未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部分事业单位管理者缺乏依法管理的意识,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有些单位在处理问题时往往领导个人说了算,而不是通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制的推行使得聘用合同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和凸显出来。
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全面推行聘用制,用人实行了双向选择,个人有了选择单位的自主权,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
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逐步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用人双方由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这样,由此产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加。
对策思考:1、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
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合同意识,充分认识到聘用合同的重要性,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在聘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
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领导应当加强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熟悉政策,吃透精神,提高依法管理、依合同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制定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重视聘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聘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事业单位的领导应树立程序意识。
严格规范的程序对人事管理非常重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的不当必然导致实体结果的不公正,程序的违法同样会导致实体的最终违法。
很多事业单位在做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后,既不通知个人,也不向个人送达书面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导致处理决定被仲裁委撤销。
另外,很多事业单位在作出处理时不注意保存当时的决定材料和送达凭证,由于事业单位对争议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3、政府人事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管和指导。
政府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制推行过程中,应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
4、仲裁机构应采取措施积极预防人事争议的发生。
一是应加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使社会对人事争议仲裁有全面的了解,要通过网站、电视、电台等传播媒体宣传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使大家了解这一维权途径,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应加大对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的培训。
为减少纠纷,必须从源头着手,加大对各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队伍的培训,提高他们依法规范管理的意识,规范他们的人事管理行为,加深他们对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重要性的了解,从而防范和减少各单位人事争议的发生。
三是应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委应加强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联系,以预防为主,将人事争议处理的重心前移,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促进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