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实践课
2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课件1.pp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2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2.2.1 建设法规的地位
法律地位,即指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状 态,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且居于何等层次。
要确定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其法律性 质。也就是确定建设法规属于哪一个部门法。
建设法规是运用综合的手段对行政的、经济的、
民事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调整的法规。但就其主要的 法律规范性质来说,多数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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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统一原则
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 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法律也不应冲突;对于基本法 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 设法规、规章,必须遵循;与其地位同等的法律、法 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 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 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 上不应相互矛盾:即建设法规的立法必须遵循法制统 一原则。 建设法规的立法坚持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不仅 是立法本身的要求,即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更主 要的是便于实际操作,不能因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而 导致建设法规的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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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2.3 2.4 2.5 2.6
建设法规概述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法规的制定 建设执法 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建设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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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概述
基本要求
1. 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 熟悉建设法规的地位和作用 3. 熟悉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4. 了解建设执法 5. 了解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6. 了解建设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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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
然而,在2019年,该公司因违规预售被当地监管部门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8年,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一套位于某住宅区的住宅。
购房者小王(化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销售人员购买了该住宅。
在交付定金后,小王发现该公司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于是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隐瞒事实等手段,诱使购房者购买未经验收的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规预售。
三、案例分析(一)违规预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预售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公司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对于已购房的购房者,该公司应退还购房款及定金,并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刑事责任:如果该公司的违规预售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违规预售的影响1. 损害购房者利益:违规预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及时入住,甚至可能面临无法追回购房款的风险。
2. 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违规预售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导致其他合规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
3. 损害政府形象:违规预售行为损害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违规预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产专业第3学期《建筑法规概论》教学计划

xxx课程授课计划
( 2014-2015 学年第一学期适用)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概论
系专业:xxx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
班级:
任课教师:
采用教材:《建筑法规概论》
主编:石莹梁彬/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附:
附课程说明:1、课程概况
2、教学要求:
3、其他说明
(1)本课程由《建筑学》和《建筑法规》组合而来。
(2)以课本和课件为主线,在授课过程中与课外知识穿插结合,以国内外案例为教学案例,并通过相关网络教学资源平台辅助教学。
(2)课程考核:总成绩由平时、期中、期末综合组成。
即学生平时
成绩占20%,包括学生平时出勤及平时作业情况,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均采取笔试。
(3)本计划于2014年9月修订,其具体教学内容将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的发展而更新。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建筑法规心得体会建筑法规心得体会1通过本学期对《建设法规教程》的学习,了解到土木是个很广泛的学科,不仅有建设工程类、管理类,工程经济类,还有各种工程法规等,增强了我对土木的认识,有助于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法律的综合型人才,《建设法规教程》是用来规范各种土木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制系统,作为铁道工程的一份子,越发让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建设法规涵盖了工程项建设全过程所有法律环节和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城乡规划法规,土地管理法规,建筑法法律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
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建设法规课程有跨学科性,学科知识抽象性的特点。
建设法规课程作为工科类专业开设的一门“文科”课程,与建筑类学生以往所学知识中经常出现公式、数字、图片等较为直观的灵活应用型课程内容不同。
建设法规课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等相对枯燥、抽象的教学内容。
近年来。
迫于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高校教学过于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型能力而忽视学生备方面综合素质培养已成不争的事实,反映在建筑类专业学生培养上,各高校普遍注重对学生学术,专业设计技能训练建设法规课程有助于提高学生今后从事建筑类行业的法律意识,培养专业法律素质,然而各高校普遍存在建设法规课时较少且开课学期较后等问题,体现出对该课程的不重视。
但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随着我国建设行业的迅猛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大量规范和管理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土木工程专业等建筑类专业也都陆续将建设法规门课程纳入学生在校期间的修读课程。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心得体会 建设法规心得体会

建设法规心得体会建设法规心得体会建筑姓名:汤怀鑫班级:造价1202学号:1210434法规学习心得建筑法规学习心得建筑法规这门课是后来加的,刚接触这门课时本以为是一门类似于“毛概”类型的课程——枯燥无味。
但是在听了罗老师的实际授课之后我感觉获益匪浅。
首先先从老师授课的角度讲一下我的感受。
罗老师善于利用案列分析来讲课,通过一个个案列来加深我们对这门“枯燥”的课的认识,在案例中他可以鼓励我们学生去主动思考,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只告诉我们如何去做,并且乏味,降低了我们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成效。
通过罗老师的案例,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见解,通过同学之间的分歧交流,第一可以使我们互相学习,通过他人的看法找出自己的不足;第二,使我们学会把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我个人认为书本的死知识不仔细钻探是无法在实际工作中提高非常大的作用的,而通过案例的方式我们可以再案例中“身临其境”,把知识转化为实际的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三,我们通过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后,罗老师通过我们的看法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在无形中学生的知识点记忆又加深了。
开始罗老师每次上课时带着聊天的语气和我们聊一些事情,我开始只以为就是简单的“聊天”,后来仔细想想其实这所讲的事情就是一个小案例,并且是和我们专业息息相关的案例,在罗老师的课题上通过这些案例我不仅学到书本的知识,还有实际工作的一种能力,讲书本知识和实际工作完美的结合,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一种方法,一种学习的思维方式。
其次,我谈谈从这门法规课上我学到的感受。
通过罗老师的教学,我个人觉得学到的知识不是最重要的,而是学到一些“潜规则”,马上就要真正的工作了,这些“潜规则”对我们以后实际的生活有更直接的意义,我目前认为法律的空子是很多的,这让我想到一个段子“上天赐给人三种品质——诚实、聪明和党性,但是一个人不会有三种,因为如果你是诚实和聪明的话,那你就没有党性;如果你是忠诚和有党性的,你就不是聪明的;如果你是聪明和有党性的,那你肯定不会诚实。
建筑法律案例分析课本(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建筑法律案例分析课本旨在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建筑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提高他们在建筑领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
本书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建筑法律案例,从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安全生产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第二章案例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但双方在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导致纠纷。
3. 工期延误问题:工期延误是建筑工程常见的纠纷问题。
本案中,建筑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因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责任。
第三章案例二:建筑侵权责任案例背景:某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一根钢筋掉落,砸伤了路过的一名行人。
行人因此受伤,要求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案中建筑工人因施工过失导致行人受伤,构成侵权责任。
2. 责任承担: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作为雇主和施工主体,应对施工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本案中,建筑公司和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行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案例三: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调查,认定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
案例分析:1. 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负有安全生产责任。
房地产法《教学大纲》

房地产法《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目的房地产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房地产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本课程旨在使学生系统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房地产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要求:1、掌握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法律体系。
2、熟悉房地产开发、交易、产权登记、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3、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房地产领域的常见法律问题。
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素养。
三、课程教学内容(一)房地产法概述1、房地产的概念和特点房地产的定义房地产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2、房地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房地产法的定义和特征房地产法调整的法律关系3、房地产法的渊源和体系宪法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房地产的规定(二)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与审批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3、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闲置土地的处理(三)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1、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买卖合同2、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的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3、房屋租赁房屋租赁的条件和程序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四)房地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1、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概念和作用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定义房地产产权登记的意义2、房地产产权登记的种类和程序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3、房地产产权证书房地产产权证书的种类房地产产权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五)物业管理法律制度1、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特点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2、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3、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六)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1、房地产税收的种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2、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税收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和缴纳(七)房地产纠纷的解决1、房地产纠纷的种类和特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行政纠纷2、房地产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课程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程管理专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3结语
建 设 法 规 课 程 的 教 学 的 不 断 改进 不 仅 需 要 院 系 的 重 视 和 扶 助 , 需 要 任 课 教 师 也 自身 不 断 努 力 思 考 和 实 践 。 者 从 长 期 的 笔 教 学 经 历 总结 出一 定 的 经验 以 资 与 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们 分 享 共 勉 。 为 高校 教 师 , 作 在课 程 教学 中做 到 勤 奋 教学 是 必 须 的 , 为 重 要 的 是 要 不 更 断 总 结 揣摩 好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 取 事 争 半 功 倍 的教 学效 果 。 课教 师 对 待 任 何一 任 门课 程 都 需 要 在 教学 中 不 断 学 习 、 考和 思 实 践 , 能取 得越 来越 好 的 教 学 效 果 。 才
一
当 然 对 于 建 设 法 规 这 类 法 规 类 课 程 实 施 案 例 教 学 无 疑 对 调 节 课 堂 气 氛 、 强 学 增
议 的 案 例 更能 促 进 学 生 的学 习和 反 思 。 2。 考 核 方 式 多 元 化 3
首 先 对 学 生 要 严 格 管 理 。 为学 生 认 因 为建 设 法 规课 程 是 偏 文 科 的 , 以 部 分 学 所 生 不 重 视 , 课 率 比较 高 。 旷 有些 任课 教 师 反 映 因为 建 设法 规课 开 设 在早 上 第 一 讲 是 , 6 0多 人的 班 级 只有 寥 寥 几 人 来 上 课 。 样 这 低 的 出 勤 率 是 保证 不 了正 常 的 教 学 质量 的。 因此 要 采取 严 格 措 施督 促 学 生来 上 课 , 比如 要 点 名 , 低 的 出勤 率 规 定 不 允 许 参 过 加 考 试 , 末 成 绩 中 出勤 率 也 须 占到 较 大 期 的 比 重等 。 这样 才 能 有效 督 促 学生 不 旷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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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答:根据陈丽丽的话,该房屋应该是父母遗留给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同共有的遗产,因而他们四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又根据陈杰与海润房地产所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可以判断以上四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7 、25 条规定,该四人应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
三、答:这是属无权代理,因为陈杰并未获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
在没有陈丽丽授权委托情况下,以陈丽丽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属于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从效力上来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陈丽丽等人追认授权,则合同有效;如果陈丽丽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但本案并不能确认补偿协议全部无效,因为陈杰虽无权代理陈丽丽等人,但陈杰自己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协议部分,亦即有关陈杰本人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则合法有效。
只是由于该合同事后未获得陈丽丽授权,因此合同中有关陈丽丽等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答: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第二,超越化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责。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在其实施代理行为时,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答: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陈杰并未取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而仍然与陈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陈杰构成共同的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2)复数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在本案中,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具有过错的共同性,即陈杰故意在无陈丽丽等人授权委托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对方无合法授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两方共同的目的都在于缺少陈丽丽等人参与的情况下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客观上,正是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对陈丽丽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因此海润房地产与陈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六、答: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96 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并将处理的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就本案而言,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而从事拆迁业务,其拆迁房屋所产生的后果当然也要直接鬼海润房地产公司承担。
故陈丽丽要求顺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七、答: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仃立的合同与无权处分合同。
《合同法》第47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八、答: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部分无效的协议,协议中涉及陈杰个人的部分为有效协议,而涉及陈丽丽的部分无效。
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是在明知陈杰没有陈丽丽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由陈杰将拆迁款全部领取,二者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客观上共同侵害了陈丽丽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共同侵权。
陈杰、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陈丽丽拆迁款人民币276948 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案例二一、答: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安步确认。
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价款计算、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
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才签订了认购书。
本案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参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参考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杨正文与鼎恒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中已经具体就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位置和面积确定)、销售方式、价款及总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的日期等等基本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总体上已经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亦即满足了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一个条件。
在认购书中,双方所约定房款,杨正文已经于2001年11月6日全部付清,国此,也满足了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个条件,即“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款”。
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商品房认购书应当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答:本案中的认购书无效,因而也就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认购书。
本案的认购书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无效,因为:参考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参考2.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在本案中杨正文与鼎恒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
直至二审阶段,鼎恒公司仍然未取得涉案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因此,属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证明而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答:认购书既然被认定无效,就应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没有履行的,停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
同时由于被告没有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就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因此,被告在恢复原状之外,还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就是原告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利息计算时间为2001年11月1日至返还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单位贷款利率给付杨正文该款利息。
(参考1〈〈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答:原告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因为当事人对违约金没有约定。
案例三一、答:有效。
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二、答:不合法。
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公司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本案中,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
违反了上述规定。
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三、答:无效。
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四、 答: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
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
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
贾某的 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五、 答:B 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与B 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 B 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 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乙公司的请 求应当支持。
乙公司仍是 A 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六、 答: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
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了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 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因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而要求法院判决双倍返还购房款,亦即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
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 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参考1: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九两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 卖合同中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