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18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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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01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8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

2017最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管理和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02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202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202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202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一、背景介绍2023年是建设与房地产领域发展的重要一年。

建设与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关法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二、重要法规变动1.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2023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旨在遏制房地产市场过快增长,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房地产税收政策、购房限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等。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强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

这些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3. 建设用地政策调整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对建设用地政策进行了调整。

这些调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审批管理等方面的改革。

4.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改革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工程质量,我国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进行了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包括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招投标信息公示等。

三、新法规对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影响1.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有影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对购房者和开发商的限制,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购房,开发商需要严格控制项目的开工时间和销售价格。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强提高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而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安全的保障。

3. 建设用地政策调整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支持建设用地政策调整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支持,通过改革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和审批管理,推进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集约化发展。

4. 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改革促进公平竞争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改革促进了公平竞争和提高工程质量,通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加强招投标信息公示,有效防止了利益输送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2023年的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变动对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9年4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上海教育考试院

2019年4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上海教育考试院

附件2
2019年4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日程安排表(第二周)
说明:1. 带“★”专业为系统委托开考或与系统合作开考专业,具体报名办法请向专业主考学校询问。

2. 注有“停考过渡”字样的专业已停止接纳新考生报考,进入停考过渡期。

3. 带“*”课程为全国统考课程;带“▲”课程为华东区统考课程。

红色字体为市级开考课程。

4. “英语”专业中的“教育学(一)”课程仅限在职教师报考。

5. 表中“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开考的课程名称后加“(J)”者,为该专业不同类别考生
的加考课程。

6.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课程名称后加“(Z)”者,纳入4月和10月的自学考试整体开考计划,因
此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30分钟。

2018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2018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2018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案例分析一【案由概述】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

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

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

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

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

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

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

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

(2018一建法规 1Z303000

(2018一建法规 1Z303000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服务采购 + 单项50万以上)
1Z3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知识点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 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范围以外,标准以外——可不招标——直接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1Z3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邀请招标:(关注——区分各自范围) 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两项邀请) 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项目——应公开招标 (国有控股应公开,国家主导应公开)
1Z3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但以下可邀请招标:(两项邀请) (1)技术复杂、特定要求、潜在投标人少。 (复杂、人少——可邀请招标) (2)公开招标费用比例过大。 (费用过大——可邀请招标)
1Z3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工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工程要求的;
2Z2030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可

扶贫资金 + 以工代赈 + 农民工
1Z303011 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招标分为: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确定 两阶段招标——技术复杂,无法精确的 第一阶段:技术建议阶段——编制文件 第二阶段: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

(完整)2018年10月福建省自考01856建设与房地产法规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推荐文档

(完整)2018年10月福建省自考01856建设与房地产法规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推荐文档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福建省统一命题考试建设与房地产法规试卷(课程代码01856)本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

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

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O.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颁布,只能在本区域有效的建设法规是A.建设法律 B.建设行政法规C.地方性建设法规 D.建设部门规章2.下列法规中不属于建设行政法规的是A.《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D.《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A.吊销资质证书 B.责令限期整改C.降低资质等级 D.没收违法收入4.招标人通过指定的报刊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招标原则中的A.公开原则 B.公平原则B.公正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5.建设单位需在取得______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A.拆迁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许可证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重大事故发生后的_____小时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写出书面报告A.12 B.24 C.36 D.487.以下不属于建设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是A.合同协议书 B.专用合同条款C.投标书 D.技术规范8.农地向建设用地的转换是通过A.土地买卖 B.土地征用C.土地出让 D.土地划拨9.以下属于房地产行政关系的是A.房地产抵押B.房地产产权和产籍管理C.房地产转让D.房地产租赁10.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中规定,项目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合.同价的A.10% B.20%C.30% D.50%二、材料分析题 (本大题共l0小题,每小题2分,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word完整版)2018年一建《法规》真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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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 关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B.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非财产关系C. 惩罚性责任是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商事关系的主要责任形式D. 在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答案】DP72. 关于发的效力层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一般规定B.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C. 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可以违背宪法D. 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答案】BP43. 下列法人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是()。

A. 基金会法人B. 事业单位法人C. 社会团体法人D. 机关法人【答案】DP104. 关于表见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B 本人承担表见代理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C. 表见代理中,由行为人和本人承担连带责任D.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答案】BP165. 关于委托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委托代理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B. 数人为同一事项的代理人,若无特别约定,应当分别行使代理权C. 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应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D. 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末作反对表示,应由被代理人单独承担责任【答案】CP136. 甲、乙两单位相邻,甲需经过乙的厂区道路出入,甲乙之间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费用。

该约定中甲享有的权力是()。

A. 土地承包经营权B地役权C. 土地使用权D. 土地所有权【答案】BP197.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B.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C. 发现有严重影响工程质呈问时,责令停业整顿D. 调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之间的银行往来账单【答案】BP3118.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A. 建设单位B.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 工程质量监督站D. 施工企业【答案】AP3119. 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法,正确的是()A.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体B.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是指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禁止建设项目的区域C.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D.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答案】DP21410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保险合同只能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签订B.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C.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是投保人D. 保险人可以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11. 下列法律责任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答案】BP39~40A Ap,A. 警告B. 吊销许可证C. 责令停产停业D. 停止侵害【答案】DP5212. 关于招标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A. 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高于法律规定B.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冇异议的,招标人做岀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C. 招标文件中载名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算D. 招标人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案】DP9013.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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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案由概述】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

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

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

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

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

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

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

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

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提供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委托手续。

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元、搬家费185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

庭审中,陈明、陈雅丽、陈丽丽均认可陈杰个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经营饭馆,海润房地产公司认可顺城拆迁公司在对法华寺地区拆迁行为,均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所实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领款凭证在案佐证。

问题:一、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有哪些?为什么?二、本案被告陈杰的代理行为属哪种代理?其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哪几种情况?本案属其中的那种?何谓表见代理?本案属于表见代理吗?四、本案当事人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五、本案中顺城拆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六、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七、本案该如何判决?答:一、根据陈丽丽的陈述,该处房屋是父母遗留给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同共有的遗产,因而他们四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又根据陈杰与海润房地产所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可以判断以上四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7、25条规定,该四人应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

二、属无权代理,因为陈杰并未获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

在没有陈丽丽授权委托情况下,以陈丽丽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属于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从效力上来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陈丽丽等人追认授权,则合同有效;如果陈丽丽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但本案并不能确认补偿协议全部无效,因为陈杰虽无权代理陈丽丽等人,但陈杰自己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协议部分,亦即有关陈杰本人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则合法有效。

只是由于该合同事后未获得陈丽丽授权,因此合同中有关陈丽丽等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第二,超越化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责。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在其实施代理行为时,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陈杰并未取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而仍然与陈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陈杰构成共同的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2)复数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本案中,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具有过错的共同性,即陈杰故意在无陈丽丽等人授权委托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对方无合法授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两方共同的目的都在于缺少陈丽丽等人参与的情况下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客观上,正是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对陈丽丽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因此海润房地产与陈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五、本案系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进行拆迁,顺城公司系代表海润房地产公司实施相关行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并将处理的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就本案而言,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而从事拆迁业务,其拆迁房屋所产生的后果当然也要直接鬼海润房地产公司承担。

故陈丽丽要求顺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六、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仃立的合同与无权处分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七、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部分无效的协议,协议中涉及陈杰个人的部分为有效协议,而涉及陈丽丽的部分无效。

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是在明知陈杰没有陈丽丽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由陈杰将拆迁款全部领取,二者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客观上共同侵害了陈丽丽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共同侵权。

陈杰、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陈丽丽拆迁款人民币276948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例分析二【案由概述】2001年,杨正文与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购买丽泽新星项目房屋一套,并付清全部购房款。

其后鼎恒公司未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交付房屋,为此,杨正文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杨正文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1年11月3日,我与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我购买鼎恒公司开发的丰台区丰北路丽泽新星1层23号房屋,单价8500元/建筑平方米,总价款245735元。

我应在2001年11月5日付清全部购房款,鼎恒公司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换签正式合同,并在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

此后我于2001年11月6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但鼎恒公司没有与我换签商品房预售契约,亦未交付房屋。

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并判令鼎恒公司条件具备时与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适时交付房屋,自2002年11月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鼎恒公司辩称:这里的认购书已经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书应为无效。

不同意杨正文的诉讼请求给付相应利息。

【案件事实及证据】2001年11月3日,鼎恒公司与杨正文签订认购书。

约定:鼎恒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45号的丽泽新星1层23号房屋出卖给杨正文、该房建筑面积28.91平方米,单价8500元/建筑平方米,房价款计245735元。

双方约定,杨正文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10000元,其余购房款于2001年11月5日付清、鼎恒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与杨正文换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于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

该认购书同时附有该房及共用部位装修和设备标准。

认购书签订后,杨正文于2001年11月6日向鼎恒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

但鼎恒公司没有按认购书的约定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

另查,鼎恒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45号的丽泽新星项目名称已变更为鼎恒新星,鼎恒新星5-19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1一4层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认购书、购房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书证在案证明。

问题:1、何谓认购书?本案当中的认购书能否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2、本案中的认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的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为什么?支付利息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按什么标准支付?4、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安步确认。

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价款计算、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

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才签订了认购书。

(2)本案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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