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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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了解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与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市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其中存在着较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市场运行。

了解并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与政策,对于投资者、购房者、开发商等各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一、房地产市场的法律法规1. 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房地产市场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这两部法律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开发商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法规:这些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用于规范和管理土地的使用和开发。

这些法规涉及到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和使用、土地审批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开发起着重要的作用。

3. 住房保障政策:为了解决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住房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公租房政策、人才引进政策、购房补贴政策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各类人群的住房保障,促进市场平稳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1. 购房政策: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购房政策,包括限购政策、限贷政策、限售政策等。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调控市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2.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政策:为了确保房地产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相关政策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对开发商和建筑施工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3. 城市土地使用政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实行了城市土地使用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土地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用途等方面的规定,调控土地供应和使用,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房地产市场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1. 法律风险: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如房产证的真实性、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项目的开发手续是否合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发展的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土地利用计划应当科学合理,优先保障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确保开发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房地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骗、强迫等手段进行房地产市场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分为住宅开发、商业用房开发、工业用房开发和其他用房开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法定的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和房屋交付。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修缮、保养、维护房屋建筑物,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报房屋和土地的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十六条房地产销售应当依法进行,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明确披露房屋和土地的权属、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十八条房地产销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面积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购房人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解除、终止、终止、变更等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销售商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或不正当手段限制购房人的自由选择。

房地产与建设法规考试大纲

房地产与建设法规考试大纲

房地产与建设法规考试大纲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房地产和建设业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部分。

与此同时,关于房地产和建设业的法律和法规也愈加严格,这使得从事房地产和建设业的从业人员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本文旨在房地产与建设领域的法规知识,以供考生参考。

二、建设用地法规1.建设项目选址和前期工作的管理•《城市规划法》•《国土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招投标法》4.土地征收、占用和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国土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三、房地产开发法规1.房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法》2.房屋建造企业资质和房屋建造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3.商品房销售管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移交•《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四、房地产管理法规1.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2.物业管理协议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五、建筑安全法规1.建筑安全条例•《建筑安全条例》•《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许可证•《建筑安全条例》•《建筑法》3.建筑消防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安全规范》4.建筑质量监督检验•《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评定管理办法》六、本文简要介绍了房地产与建设领域的一些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需要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相关知识储备,以更好地服务于房地产和建设业的发展。

集大自考01856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集大自考01856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 建设法规的特征:a.行政隶属性b.经济性c.政策适时性d.技术性3.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a.建设果冻应确保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b.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安全标准原则c.从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d.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e.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4.建设法规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第三章城市与乡镇建设规划法规1.城市规划的概念: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从理论上讲,城市规划指预测城市的发展并管理各项资源以适应其发展的具体方法或过程,以指导已建环境的设计与开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2.城市规划的类型:a.总体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

它包括:采用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综合交通系统和河湖绿地系统;确定分布实施的目标、途径和发展程序。

b.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

它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3.选址意见书的概念: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4.选址意见书的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情况.b.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c.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6.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证件.也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第四章建设程序与建设管理法规1.建设程序的概念: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2.建设程序的步骤与内容:a.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是指投资者对准备建设项目提出的大体轮廓性设想和建议.b.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组建建设单位.c.设计阶段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进行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d.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包括:预备项目、建设准备的内容和报批开工报告。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以下是中国的一些房地产法律法规:
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
登记的程序、权限、登记簿册等。

2. 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经营行
为的管理要求,包括开发商的资质要求、商品房预售等。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包括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房地产交易等。

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和监督要求,包括销售许可、合同管理、责任追究等。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的审批程
序和管理要求。

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测
和质量事故处理等。

7. 市场竞争管理办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竞争行为的管理要求,包括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

8.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和农村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和
管理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房地产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还有很多涉及土地、建设、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具体的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实际需要来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01856)简介建设与房地产法规是指对于建设与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法律与法规的总称。

建设与房地产行业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也显得尤为重要。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旨在规范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活动,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宗旨和原则建设与房地产法规的宗旨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等。

主要内容建设与房地产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管理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抵押等相关法律规定。

2. 城市规划法规:规定了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3. 建设工程法规: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规定。

4. 房地产开发法规:规定了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要求、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法律规定。

5. 房屋管理法规:包括房屋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等相关法律规定。

6. 拆迁与征地法规:规定了拆迁补偿、征地补偿等相关法律规定。

7. 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要求、业主委员会的建立等相关法律规定。

8. 建设与房地产纠纷解决法规:规定了建设与房地产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程序等相关法律规定。

应用与影响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对于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与应用。

遵守建设与房地产法规的企业可以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减少法律风险;,建设与房地产法规的出台也提升了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保护了购房者、租户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的制定与实践对于建设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与房地产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健全的法律与法规体系将促进其良性循环,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出让、使用、
转让等管理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等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
市场的监管,包括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
节的质量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制定、
调整、实施等方面的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要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
售的管理要求,包括开发商的资质要求、预售合同的签订、预售资
金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后的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等方面的规定。

7.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验收、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的管理要求。

8.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了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的要求,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居民区规划设计要求。

以上是一些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以当地法律有关机构发布的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管理原则】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预防为主原则;3. 综合施策原则;4. 推动科技创新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四条【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房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用地规划】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章房地产销售第七条【商品房销售】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购房者知情、自愿、公平交易。

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第九条【住房保障】国家鼓励并支持住房保障政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第十条【租赁权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彼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租金调整】房屋租金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市场监管】国家加强对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三条【交易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交易纠纷处理】对于房地产交易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判决,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负责为双方提供交易咨询和服务。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监管】国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防范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立公信力评价体系,促进良好信用行为。

第十八条【契税优惠】国家鼓励购房人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契税,并减免或免征相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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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案由概述】2003年3月,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名义与北京海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全部房屋拆迁款。

陈丽丽与陈杰系兄妹关系,陈丽丽声称陈杰是在未获得自己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为此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陈丽丽诉称: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对法华寺一带进行拆迁,我父母所遗留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

该房屋虽由陈杰个人经营饭馆,但产权属于我与陈杰、陈明、陈雅丽共有。

但二被告公司在没有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陈杰达成拆迁协议,并将全部拆迁款交给陈杰。

现起诉要求确认陈杰与海润房地产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三被告支付我拆迁款312500元,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海润房地产公司辩称:陈丽丽的户口确系落在被拆迁房屋但其实际并不在此居住,经我们多方寻找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只有陈杰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

陈杰以被拆迁人代理人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其确系未向我公司提供其他被拆迁人的委托手续。

另外,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我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其在此次拆迁中的行为均是代表我公司实施,故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现我公司可以同意与被拆迁人重新签订协议,但前提是陈杰必须将拆迁款先返还我公司。

顺城拆迁公司辩称:我公司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对法华寺地区进行拆迁,即拆迁行为并非我公司的行为,且我公司也未与陈杰签订任何协议。

另外,拆迁时我公司曾多方寻找陈丽丽,但确系没有能够与其取得联系,现我公司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陈杰辩称:被拆迁的房屋系我父母购买并由我扩建而成,故扩建部分的产权应归我所有,且我一直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并经营饭馆,陈丽丽已明确表示放弃对被拆迁房屋的继承权,现我不同意陈丽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16日,陈杰以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所列明的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

庭审中,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签订协议时陈杰未向其提供陈明、陈雅丽、陈丽丽的委托手续。

当日,陈杰将房屋拆迁款1250000元全部领取,上述款项中含电器移机费925元、搬家费1859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39425元。

庭审中,陈明、陈雅丽、陈丽丽均认可陈杰个人在被拆迁房屋中经营饭馆,海润房地产公司认可顺城拆迁公司在对法华寺地区拆迁行为,均是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所实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款领款凭证在案佐证。

问题:一、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有哪些?为什么?二、本案被告陈杰的代理行为属哪种代理?其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的效力如何?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哪几种情况?本案属其中的那种?何谓表见代理?本案属于表见代理吗?四、本案当事人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五、本案中顺城拆迁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六、常见的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七、本案该如何判决?答:一、根据陈丽丽的陈述,该处房屋是父母遗留给陈丽丽、陈杰、陈明、陈雅丽共同共有的遗产,因而他们四人是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又根据陈杰与海润房地产所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明确被拆迁人为陈明、陈杰、陈雅丽、陈丽丽,可以判断以上四人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7、25条规定,该四人应为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权利人。

二、属无权代理,因为陈杰并未获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

在没有陈丽丽授权委托情况下,以陈丽丽的名义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因此该协议属于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从效力上来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陈丽丽等人追认授权,则合同有效;如果陈丽丽等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

但本案并不能确认补偿协议全部无效,因为陈杰虽无权代理陈丽丽等人,但陈杰自己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协议部分,亦即有关陈杰本人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则合法有效。

只是由于该合同事后未获得陈丽丽授权,因此合同中有关陈丽丽等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第二,超越化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或对代理权的限制;第三,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责。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在其实施代理行为时,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四、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陈杰并未取得陈丽丽等人的委托授权而仍然与陈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与陈杰构成共同的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2)复数的加害人主观上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

本案中,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具有过错的共同性,即陈杰故意在无陈丽丽等人授权委托情况下与海润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而海润房地产公司明知对方无合法授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两方共同的目的都在于缺少陈丽丽等人参与的情况下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客观上,正是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对陈丽丽等人财产权利的侵害,因此海润房地产与陈杰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五、本案系海润房地产公司委托顺城拆迁公司进行拆迁,顺城公司系代表海润房地产公司实施相关行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并将处理的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

就本案而言,顺城拆迁公司系接受海润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而从事拆迁业务,其拆迁房屋所产生的后果当然也要直接鬼海润房地产公司承担。

故陈丽丽要求顺城拆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六、狭义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仃立的合同与无权处分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七、法院认定该协议属于部分无效的协议,协议中涉及陈杰个人的部分为有效协议,而涉及陈丽丽的部分无效。

海润房地产公司与陈杰是在明知陈杰没有陈丽丽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由陈杰将拆迁款全部领取,二者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过失,客观上共同侵害了陈丽丽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了共同侵权。

陈杰、北京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陈丽丽拆迁款人民币276948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案例分析二【案由概述】2001年,杨正文与北京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购买丽泽新星项目房屋一套,并付清全部购房款。

其后鼎恒公司未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未交付房屋,为此,杨正文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杨正文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1年11月3日,我与鼎恒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我购买鼎恒公司开发的丰台区丰北路丽泽新星1层23号房屋,单价8500元/建筑平方米,总价款245735元。

我应在2001年11月5日付清全部购房款,鼎恒公司应在2001年12月31日前换签正式合同,并在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

此后我于2001年11月6日付清全部购房款,但鼎恒公司没有与我换签商品房预售契约,亦未交付房屋。

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有效,并判令鼎恒公司条件具备时与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适时交付房屋,自2002年11月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鼎恒公司辩称:这里的认购书已经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认购书应为无效。

不同意杨正文的诉讼请求给付相应利息。

【案件事实及证据】2001年11月3日,鼎恒公司与杨正文签订认购书。

约定:鼎恒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45号的丽泽新星1层23号房屋出卖给杨正文、该房建筑面积28.91平方米,单价8500元/建筑平方米,房价款计245735元。

双方约定,杨正文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10000元,其余购房款于2001年11月5日付清、鼎恒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前与杨正文换签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于2002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

该认购书同时附有该房及共用部位装修和设备标准。

认购书签订后,杨正文于2001年11月6日向鼎恒公司交付全部购房款。

但鼎恒公司没有按认购书的约定与杨正文换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

另查,鼎恒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丰台区丰北路甲45号的丽泽新星项目名称已变更为鼎恒新星,鼎恒新星5-19层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1一4层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认购书、购房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书证在案证明。

问题:1、何谓认购书?本案当中的认购书能否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2、本案中的认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的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购房款利息?为什么?支付利息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按什么标准支付?4、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1)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安步确认。

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价款计算、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

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才签订了认购书。

(2)本案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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