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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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作者:徐秀红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信用卡只能作为结算的凭证,雷同于支票的结算,没有优越性和方便性可言,也不会受到广大客户和商户的青睐。

因而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贷或透支功能,既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可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

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有21亿元信用卡透支额中一半以上属于1995年以前形成的恶意透支,相当一部分发卡银行的恶意透支比例已经达到90%。

因此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遏制和打击该种犯罪。

关键词: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限额;透支期限信用卡作为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一种支付凭证,因其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便赢得我国消费者普遍欢迎.1985年3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卡专营公司——珠海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中行信用卡,从而填补了国内信用卡的空白。

随着金融活动日趋频繁,各商业银行也纷纷发行具有特色的信用卡。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也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对透支行为的法律界定这里所说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经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批准,允许其以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贷款。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透支”的行为,必须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开。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浅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行 为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卡人, 理由是这与银行信用卡章程 有关恶意透支的规 定一致 , 非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透支 , 不能以恶 意透支的罪名认 定。有 的学者 则指 出, 恶意透支 的主体包括两类 人:

来的, 具有诈骗罪的基本特 征, 而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信
是 否 仅 限 于 合 法 持 卡人 , 法 学界 存 在 不 同 的观 点 。有 的 学者 认 为 , 刑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成 立要 件
( ) 体 一 客
行 为 人 使用 信 用 卡 进 行 诈骗 活 动 , 重违 反 了信 用 卡管 理 方 面 的 严 制 度 , 成 了 对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的 破 坏 , 而 恶 意 透 支 型 诈 骗 罪 的 客 构 因 体 之 ~ 就 是 信 用 卡 管 理 制 度 。 外 , 用 卡 诈 骗 罪 是 从 诈 骗 罪 分 离 出 另 信
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般认为, 恶意透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诈骗罪的主体是 已满 l 周岁、 6 具有辨认和
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涉及 专门知 识的智 能型欺 诈罪, 实际生活 中, 在 具有信用卡方面的知识、 熟悉信用卡业务的人才 能实施这方面的犯罪 。 在这需要强调 的是 , 恶意透支 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一定要是合法持卡人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 定,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过 规 定 限 额 或 者 规 定 期 限 透 支 ,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催 收 后 超 并
利 对于骗领信用 卡的 持卡人而言 , 其在 申领 信用卡时采取隐瞒事 实, 虚构身份等证 明材料 , 其所持 的信用卡在法律上为无效卡 , 因此就 没有透支权 。 恶意透 支是行 为人在拥有透 支权 的基础 上产生的, 而 是 行为人过分地利用 了这项权利 。 因此 , 意透 支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合 恶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论述 。

如果 自己办卡后 , 借给朋友使用或是交给丈夫 、 子女
恶 意透 支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中主 体 认 定 的不

等亲属 使用 , 朋友 或者 亲属 恶意 透支 , 那么 朋友 亲属
同观 点
等实际“ 用卡人” 当承担刑事责任 , 应 而此种情况下
的 “ 办卡 人 ” 如无 恶意 透 支 的合 谋 则 不应 承担 刑 事 责任 。
规定 的“ 卡 人 ” 能 是 直 接 向银 行 申办 并 核 准领 持 只
收 稿 日期 :0 2— 3— 5 2 1 0 2
银行 的资 金 , 银行 带来财 产损 失 , 给 却仍然 希 望这种
作者简介 : 高文辉 (9 4一) 男 , 18 , 山西大 同人 , 北京市朝 阳区人 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 。
21 0 2年 6月 第2 5卷 第 2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J u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 e fr A mi it tr o r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 t t o d n s ao s n t i r
取 信用 卡 的人 , 办 卡人 ” 即“ 。此 种观 点 认 为透 支 是 信 用卡 章程 赋予 持 卡人 借 贷 的 一种 权 利 , 而银 行 正 是 基 于对 “ 卡 人 ” 款 能 力 和 诚 实 信 用 的信 任 才 办 还 核发信 用 卡 的 , 恶 意透支 的主体 必 须是特 定 的 , 故 即
“ 用卡 人 ” 。如 果 自己办 卡 , 且 自己恶 意 透 支 , 并 那 么“ 卡人 ” 办 无疑是 应 当承担 刑事 责任 的“ 卡人 ”; 持

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

一、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标准1、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目前一般值得是3万以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逾期了怎么办1、继续用卡,用良好的还款记录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

信用卡逾期后,一般24个月后就会产生新的信用记录,用良好的还款记录覆盖之前的逾期记录,这样记录刷新后个人信贷等等都不会受到影响。

2、千万不要放之不管。

长期逾期,信用卡会利滚利并且还有高额滞纳金,如果不理会,银行会认定你恶意透支,银行方会报警。

3、逾期之后最好全额还款并说明。

有些时候由于大意导致忘记还款,发现逾期后一定要尽快全额还款,最好是全额,因为全额还款后打电话给银行说明并非恶意欠款请求消除逾期记录胜算最大。

三、信用卡逾期起诉当信用卡持有者逾期不还是,发放信用卡的银行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信用卡持有者限期还款或者强制执行信用卡持有者名下的财产。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0 0 0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较大’ ; 研 究背 景综 述 : 信 用 卡诈 骗 罪 立法 为 。恶 意透 支 5 恶 意 透支 5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 数额巨大’ ; 恶 意 透 支 2 O万元 以上 的 , 属于‘ 数额 特别 巨大 ’ 。 ” 1 9 9 7年
恶意透 支型信 用卡诈骗 罪研 究
齐 天
( 中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 自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关 于 妨 害信 用 卡 管 理 q i , j 事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释 》 出 台以来, 司 法 实务 界 一 直 致 力 于 准 确 理 解 其 规 定 并加 以适 用 。 理论 界 需 要 正 视 信 用 卡 产 业 自身 的 迅 猛 、 粗放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内含 的 机 制 性 瑕 疵 和 司 法 实务 界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一 种 简 单化 处 理 的倾 向 。 对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在 司 法 实践 中遇 到 的 一 些 争 议 性 项 目需 要 加 以界 定 、 探讨 , 如“ 恶意 透 支 与善 意 透 支” 、 “ 银 行 催收要 求” 、 “ 持卡人认定” 等 问题 , 努 力 达 到 一 种 既 符 合 金 融信 贷 业发 展 规 律 又 与 刑 法 精 神 相 契 合 的 解 读 , 并 提
定 期 限透 支 , 并 且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后 超 过 3 个 月仍 不归 还 的 , 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 1 9 6条 规 定的‘ 恶意 透 支 ’ 。 ” 可见 , 关 于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罪 我 国不乏 相关 立法 或 司法解 释 。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四个问题


银行催收 的; ( 四) 抽逃 、 转移 资金 , 隐匿财 产 , 逃 避还款 的 ; ( - f) 使 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 ( 六) 其他非法 占有 资金 , 拒不 归 还的行为 。 ” 这六种情形不可谓不详细 。但是实践 中对 主观 目的 的认定还 应该综合 其他多个 方面 的因素加 以判 断 , 应 该具体 问题 具 体分析 , 视具体情 况而定 , 不 能一概 而论 。 三、 什么是“ 经 发 卡 银 行 两 次 催 收 后 超 过 三个 月 仍 不 归 还 ” : 恶 意 透 支 型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的 客观 要 件 当信用卡账户发生超过规定 的限额 或者 规定 的期 限透支 的情 况后 , 发卡银行为 了有 效 回笼 资金 , 控制信 贷风 险 , 会 将信用 卡账 户 转入“ 逾期账户 ” , 这 即意 味着催 收程序 开始 了 。而两高 解释 中 明确的 “ 经发卡银行 两次催 收后超 过三个月仍 不归还 ” , 无 疑方便 了司法 实践 中的判断和把握 。但仍然有一些 “ 催收” 相关 问题需要 细致认 定和严谨操作 。 关于催收方式 的认定 。在司法 实践 中 , 一般 需要 收集 银行催 收记 录作 为证据 。银行的催收方式实践 中并 没有 特定 的要求 。银 行 一般会采用短信催 收、 电话 催收 、 信件 催收 等方式 , 其 内部也有 专 门的电脑 程序对整 个催 收 过程 进行 记 录 。那 么两 次催 收 的方 式, 是否仅限于书 面催 收 , 还是可 以包括其他催 收方式 ?因为刑法 第 1 9 6条和两高解释都没 有严格 限定 , 且 两次催 收 的 目的在于促 使 持卡人 能在限定 的三个月 内还款 , 所 以两 次 催 收 可 以 是 书 面 催 收, 也可 以是 电话 、 邮件等其他形式 的催 收。因为发卡银行 使用其 他 方式进行 催收后 持卡人仍 不归还 的, 银行 方面也 同样造成 了经 济 损失 , 依然能 同样 推定出持卡人具有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构成恶意 透 支行 为 。 关于还款期 限的起算 。两 高解 释为持卡人设定了三个月 的展 期, 但这个展期究竟何 时开始起 算?依字面解释 , 三个 月宽限期应 当从 银行第 二次催 收完成时起算 , 只要持卡人 在第二 次催 收后至 立 案之 时超 过三个 月仍未还 款 , 便 可继续考 量金额 与作为主观违 法 要素的非法 占有 目的等 问题 。但在实 践 中, 银行 在完成 两次催 收后往 往继续对持卡人 催收 。所 以 , 计 算三个 月期 限的起 算点就 很 重要 , 如果从最后 一次催收结束开始计算 , 就会不合理地延长 了 认 定恶意透支 的时间 , 更 可能使银行失去主动催收欠款之积极性 。 关 于 两 次 催 收 间 隔 的 认 定 。两 高 解 释 规 定 了 “ 两 次催 收” , 显 然是强化 持卡人对 欠款透支 情况 的知 晓程度 , 也是 给持卡人设定 个合 情 、 合理 的反应期 间 , 在两次催 收之间增加 宽限期 。催收 间 隔过短或过长 , 对银行 和持卡人都不利 , 只间隔一两天就进行第二 次催收 , 没能 真正 给持卡人必要 的还款时 间; 如两三个月过后才进 行 第二次催收 , 透 支人 可能早 就逃 之 天天 , 起 不 到打击 犯 罪 的作 用, 也给银行带来 不必 要 的经济损 失。一般 发卡行 透支期 限为一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认定作者:顾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

通过分析恶意透支的手法、期限和数额的认定以及对“催收不还”的界定,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作出法律界定。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催收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的定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出在规定期限内透支或超出规定限额,同时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未进行偿还相关金额的行为。

简单来讲,合法持卡人明知无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却不愿偿还,而进行的不合法的透支行为。

一、恶意透支的手法(一)持卡人利用现有无效真卡在非发卡区域进行高额透支等行为,部分持卡人所持“黑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本行黑名单(止付名单),但是由于在异地各特约商户接到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存在时间差,这一漏洞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异地透支交易作案。

(二)合法持卡人利用现有有效真卡在极短时间内,在不同区域多次进行发卡银行授予的最高金额提取,进而在多次领取超出银行规定限额的巨额后逃逸。

因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因此只要交易在各特约商户的限额内,那么其职能对消费信用卡的签名及信用卡是否有效与真实进行判别,对该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及交易次数则无从查起。

通过这一点,不法分子利用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了大量透支的目的。

(三)持卡人利用现有真卡伙同他人在非发卡银行区域进行大额金额透支,通常来讲,如果持卡人独自作案,无论其使用的信用卡是否有效,都可以为相关部门轻易抓获,而对于不法份子而言,常使用新的作案手段,采取多人作案、相互伙同的手段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

譬如说,台湾等地的一些不法份子,就经常使用多人作案的手段在大陆进行信用卡恶意透支,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将已持有卡交于第三者,第三者在得到卡后到内地消费,进而造成信用卡超出银行规定限额透支。

而在1-2个月后,当信用卡实际持有人受到银行账单时,就可以以未离境为由谎称银行账目出错,由银行承担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

浅议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摘要]随着我国各银行信用卡发行量的不断增加,信用卡诈骗犯罪也呈现几何性的增长。

而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之一的恶意透支,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然而,其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等犯罪具有较大的不同之处,即其犯罪主体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本身。

笔者认为也正是如此,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处理应该更加谨慎,以防公权力被滥用。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非法占有一、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也是信用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

对于什么是善意透支,学界一直存在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银行设定透支金额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的行为,即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透支期限内透支,并及时偿还透支款项和透支息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透支应该包括正常的善意透支,即包括第一种观点;也包括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项及支付透支利息的行为。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善意不当透支的行为人虽然超越规定透支,但其一般是无意的,但是持卡人也可能基于某种紧急事由,比如资金周转需要等而有意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

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呈现出一定的违规性,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恶意透支,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持卡人仍需依事前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规定和协议加倍偿付利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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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一般说的信用卡主要指贷记卡,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有时会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情形,此种情况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下面我们来看信用卡诈骗罪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
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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