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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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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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篇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产安全六条规定》和《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举措》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做到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将被派遣的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按比例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计划,重点加大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和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方面的投入。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五、本单位确定每年6月为安全生产月,每月日为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日。

六、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

七、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设置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告栏,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危险有害因素公示卡、监控卡、应急救援措施及标识、标志标牌张贴或公示到车间和具体工作岗位。

八、依法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援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做到方案、救援组织、装备物资、演练“四落实”。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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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4年08月25日有效期:2014年08月25日生效文号:建质[2014]12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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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 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 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 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 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 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 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 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 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 责任。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 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 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 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 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 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 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 行责任追究: •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 下的罚款; •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3部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2、及时办理项目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分项发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

3、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强迫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情况,不压缩合理工期。

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对依法分项发包而未指定总包管理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4、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5、涉及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均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机构专用章后组织施工。

6、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督促其他建设各方履行质量责任,工程项目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交付、不使用。

7、按规定实施住宅工程交楼样板制度和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8、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备案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9、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按照规定上报。

10、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关于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委托书等核查情况的说明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信息档案。

经核查,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含建设单位独立发包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方)均已按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委托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信息真实有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解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解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的解读范春雷摘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亮点包括:明确五方责任主体,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明确了质量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方法。

很多人对《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条文理解不是很到位,认为这个文件的形式大于内容,其实不然,这个文件有很多内容是做了最新的阐述和明确的规定。

1.明确责任主体,共五方,这五方的项目负责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服终身责任,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社会上有人认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承担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就把责任推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际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原因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责任主体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不是具体工程的验收单位,只是对具体工程的责任单位的验收程序进行监督,监督参与验收各方的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简称监督验收,对实体的检查是随机的抽查抽测,不参与具体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质量监督部门是受政府的委托对所属地域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宏观的质量管控,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部分,其行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就质量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明确是五方责任主体,不是以单位强势或弱势划分责任,明确是这五方责任主体,早期的时候有的地方规定是七方责任主体,还包括检测单位,图纸审查单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还要加上相关的材料供应单位,其实这几家单位都不是直接责任主体,而是由合同控制或其他法律规定控制的间接的责任人,算是参与单位,这几家单位不是直接责任的所在,如果把这几方通通作为责任主体,那么责任的划分反而不清晰、不明确。

2.该条例以“具体、明确、管用”为原则,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质量责任追究,建立重大质量问题报告制度,着力构建企业自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治理机制。

(整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整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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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附件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招标,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4、将勘察、设计文件送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查专用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工程有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5、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6、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违反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7、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在工程验收合格十五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8、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9、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建设单位留存。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勘察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3、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及时整理、核对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的真实性、代表性,保证勘察成果内容齐全、图表清晰、数据准确、可靠,结论建议合理,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勘察文件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4、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勘察问题,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签署的验收结论准确可靠,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勘察单位留存。

勘察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照核定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设计业务,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

3、严格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经过严格的内部校对、审核。

提供的设计文件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人员印章。

4、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应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

5、按规定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和参加图纸会审,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积极参与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真实客观地签
署验收结论,积极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留存。

设计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保证在岗履职,不超范围执业,不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3、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要求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投入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保证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签署虚假文件。

7、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8、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

9、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教育,不允许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上岗。

10、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留存。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5: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名称:安陆市涢东学校建设项目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2、严格按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3、认真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在施工的全过程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4、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予签字同意进场使用。

5、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并确保所有质量签证及时、真实、准确。

6、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及时制止,拒不整改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0、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质量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档案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留存。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附件6: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填报人:(签名)建设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同志为
工程项目负责人。

其权是。

本授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发日期: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号:
注:1、需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本授权书一式三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各方责任主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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