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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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0号)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3.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3号)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5.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1号)6.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7.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10.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11.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12.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13.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14.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15.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16.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17.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1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3号)20.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2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22.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第42号)23.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第6号)2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药职改字〔1987〕第3号)25.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2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2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2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5号)2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3号)3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5号)3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4号)3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号)3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3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注:以上文件可从有关网站下载查询。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一、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 5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造价工程师文件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文件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城乡规划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文件依据:《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验船师文件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A 级:工程师②B 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③C 级:助理工程师④D 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计量师文件依据:《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计量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程师③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执业医师文件依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执业医师:医师②执业助理医师:医士职业资格名称:护士执业资格文件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0 年第74 号) 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件》:护士执业资格:护理初级(士)职业资格名称:执业药师文件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卫生系列对应职称层级: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不适用于医院)职业资格名称:注册测绘师文件依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文件依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高级:高级工程师②中级:工程师③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 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社会工作师②初级: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名称: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土地登记代理人)文件依据:《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文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原房地产经纪人)文件依据:《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②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试验检测师:工程师②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出版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②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业资格名称: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职业资格名称: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 号) 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或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资产评估师文件依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翻译专业资格文件依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 21〕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翻译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①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②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职业资格名称:注册建筑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文件依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建造师:工程师②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办设〔1997〕222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 号)、《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文件依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 5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文件依据:《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注册设备监理师文件依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 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资格类别:准入类对应职称系列: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职业资格名称: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文件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 90 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 号)资格类别:水平评价类对应职称系列: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二、国家职业资格清理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文件依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 号)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中级:工程师②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业资格名称:企业法律顾问文件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人发〔1997〕26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国际商务专业人员文件依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 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①中级:经济师或国际商务师②初级:助理经济师或助理国际商务师职业资格名称:广告专业技术人员文件依据:《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16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①广告师:经济师②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价格鉴证师文件依据:《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 66〕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招标师文件依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物业管理师文件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资格类别:经济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职业资格名称:管理咨询师文件依据:《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 号) 资格类别:经济系列或会计系列对应职称层级:经济师或会计师职业资格名称:棉花质量检验师文件依据:《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 号) 资格类别:工程系列对应职称层级:工程师。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高顿网校友情提示:同从事任何技术工作一样,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在专业素质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规范》对此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持有会计证《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事会计工作应持有会计证,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造。

这一制度自创始以来历经数年,已经成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

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

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为了规范会计证管理,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又对规定作了全面修订。

根据规定,取得会计证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考试或考核合格,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给会计证。

对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因为会计工作不但专业技术性很强,而且政策性、法制性也很强,还需要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

与这些基本要求相距较大,不但害单位、害领导,也会毁了会计人员自己。

我国正在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的法制经济,各个单位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这个前提下,一个单位的效率、效益怎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单位的主观努力,也就是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内的单位内各个部门和人员的努力以及在单位领导的统筹下形成的合力。

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00〕15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现将《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并已取得省财政厅统一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其它从事财政、税务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财税高级经济师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第三条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至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2年以上;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着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责: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着译;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第五条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助理技术编辑:1.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职务2年以上;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编辑: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职务5年以上;2.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着.掌握一门外语.第六条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三级校对:1.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已满,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2年以上;2.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二、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二级校对:1.担任三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2年以上;2.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一级校对: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职务5年以上;2.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着.掌握一门外语.第三章职责第七条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助理编辑的主要职责:1.协助编辑进行工作;2.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3.在编辑指导下,初审和加工稿件,或独立发稿;4.检查样书,练习撰写书讯、书评;5.分担编辑室内其他工作.二、编辑的主要职责:1.搜集研究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设想,进行组稿;2.独立审查、加工整理稿件,检查自己承担责任编辑的书籍成品;3.做好书籍宣传工作,撰写书讯、书评;4.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指导、培养助理编辑.三、副编审的主要职责:1.搜集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工作的建议或方案;2.制定选题规划,指导有关编辑人员组织实施;3.担任重要书稿的责任编辑;4.复审或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5.对有关图书进行评论;6.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或校对学、技术编辑学方面的论着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四、编审的主要职责:1.搜集和研究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改进编辑出版工作的建议或方案;2.制定选题计划和组稿计划,组织社会力量或有关编辑人员实施;3.终审某些重要稿件,或经总编辑授权签发某些稿件;4.必要时对重点书稿进行审查、加工;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撰写编辑学方面的论着或教材,指导和培养专业人才.各出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要求,规定具体职责范围.第八条技术编辑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技术设计员的主要职责: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等工作.二、助理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或插图、制图工作.三、技术编辑的主要职责:承担重要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解决有关疑难问题,指导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进行工作.第九条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第四章聘任及任命第十条专业工作成绩卓着,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第十一条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第十二条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第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第十七条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上海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上海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试验检测室: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室: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高级:高级工程师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附件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人发[1996]77号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非理工类学历:经济师
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人发[1999]39号
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
文 件 号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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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的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

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第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工作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应该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为了广泛选拔人才,对在经济活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考试,确具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拟订实施方案,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时,要考虑设职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和地区条件等因素。

经济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生产、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经济专业职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经济责任制。

职责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从本单位的经
济专业人员中提名推荐,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审定;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

本单位专业力量薄弱,不能建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是经济专家或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其中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中、青年经济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部门,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聘书,签订聘约;实行专业职务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实行
聘任制或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行政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任或解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原单位要积极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九条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单位,对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条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凡符合高一级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济专业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聘任或任命各级经济专业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经济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经济专业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根据本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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