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下达民政部1995年第二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知(地方银行部分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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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5.07.19•【文号】民计函[1995]151号•【施行日期】1995.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民政部关于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计函[1995]151号1995年7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事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是关系民政事业全局发展的大事。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开放,促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同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部署研究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的通知》(计规划[1994]515号)的要求,我部从去年下半年起,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开展了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纲要的研究工作。
为了统一安排和指导全国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工作,现将编制计划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研究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中长规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以改革为动力,以全国第十次民政会议精神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重点,总结“八五”期间发展民政事业的经验,研究有中国特色的民政事业发展道路,提出全面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举措,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一)2010年的发展战略目标到2000年的发展目标,十次民政会议已经有了宏伟的蓝图,各地也基本拟定了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
这个目标将通过制定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加以实施。
到2010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这次规划工作中需要研究确定的问题。
2010年发展目标的确定,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判断本地区民政事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充分估量民政事业已有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增长的潜力,既考虑各种有利因素,又客观地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确定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共同编制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请各地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孤儿数量、儿童福利设施状况和相关工作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规划》要求,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和建设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及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13年11月25日附件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规划二期为保障孤儿基本权益,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他们最需要呵护、最需要关爱。
恤孤慈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孤儿抚育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增强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保障能力。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共同实施了《“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基本实现了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独立儿童福利机构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中设有相对独立的儿童部,实施效益较为明显。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荐西藏自治区福利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荐西藏自治区福利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1.29•【文号】民办函[1994]8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荐西藏自治区福利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函(民办函[1994]8号1994年1月29日)民政厅(局):西藏自治区地处西南边疆,面积广阔,资源丰富,在吸引资金、合作开发等方面有优惠的政策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最近,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在广泛调查、严格论证的基础上,重点选择了24个福利企业开发项目,希望与各地福利企业开展合作。
具体合作形式,可以企业独资开发,也可以联营开发。
现将西藏自治区福利企业合作开发项目印发给你们,并请将合作项目推荐给有关福利企业。
如需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及有意去西藏考察投资,请径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联系。
联系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社救处索郎次仁李建宁江娟电话:(0891)22453 传真:(0891)34559表之一西藏自治区1994年福利企业开发项目登记表┌─┬───┬───┬───┬────┬───────┬────────────┬─────┬────────────┬──────────────┬──┐││ 项目│ 项目│ 项目│项目背景│项目内容│投资情况│资金回│受益面│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审查│││ 序列│ 名称│ 执行││││收情况│││意见│││││ 单位│├──┬────┼───┬───┬────┼──┬──┼──┬──┬──┬───┼──┬───┬──┬────┤│││││││性质│规模│ 合计│ 请求│地县│周期│有偿│乡│ 村│ 户│人│脱贫│ 脱贫│人均│增加│││││││││││ 投资│配套││回收│││││户│ 人数│增粮│收入││├─┼───┼───┼───┼────┼──┼────┼───┼───┼────┼──┼──┼──┼──┼──┼───┼──┼───┼──┼────┼──┤│拉│94001 │红景天│林周县│红景天在│民政│分布│100.5│60│40.5万│3年││8个│53个│2524│15144 │34│208││年纯│││萨││粗加工││该县分布│福利│7.5│万元│万元│││││││││││收入│││地││厂││面广,经│企业│万亩,│││││││││││││15万元│││区││││济效益可││年收购││││││││││││││││││││现,增加││达38││││││││││││││││││││群众收││万斤。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5.08.22•【文号】民福函[1995]188号•【施行日期】1995.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民福函(1995)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近几年来,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在湘潭会议精神指导下,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社区康复,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坚持抓好服务质量和两个效益,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更好地促进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发展方向。
民政系统精神卫生福利工作承担着对无家可归、无法定义务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精神病人的收容治疗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开放,为社会提供服务。
今后五年,精神病人福利院要坚持社会福利属性与面向社会服务相结合,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具有活力的运行机制,通过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强医疗市场竞争能力;要继续加强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医疗科研水平,提高治愈率和对精神疾病患者行为的社会控制能力;要积极探索社会化、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管理模式,以社区康复为主要途径,推动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对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政策上的指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精神卫生福利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研究制定新形势下精神卫生福利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长远规划,并选配好德才兼备的领导班子;另一方面,要根据精神卫生福利工作的特点,在业务管理、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分类指导,建立起专业化的管理体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规程。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号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正文:----------------------------------------------------------------------------------------------------------------------------------------------------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1年6月1日民政部令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第六条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
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技术改造货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
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条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批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9.25•【文号】民福函[1990]200号•【施行日期】199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的通知(民福函(1990)200号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制定“八五”技改计划和向当地计划部门争取指标时参考。
附: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八五”期间技术改造规划一、“七五”期间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自一九八六年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首次纳入国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以来,“七五”期间,经我部批准立项改造的项目共711个,总投资74234万元,中央贷款26672万元,地方贷款933万元,企业自筹57428万元。
现有530个项目竣工投产,预计到“七五”期末可有555个项目竣工,投产后可新增产值181639万元,利税40841万元,创汇4914万美元,安置10600名残疾人就业。
五年来,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改善了部分福利企业的生产装备,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推动了一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应用,提高了产品质量,增强了市场竞争力和创汇能力,提高了福利企业的素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巩固和发展福利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
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发展不平衡:资金严重短缺,只有1.7%的福利企业得到改造: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部分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预测不够准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5.04•【文号】民函[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函〔201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函〔2014〕20号),经各单位自愿申报、省级民政厅(局)推荐,民政部审核,现确定北京市第二福利院等94家单位为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试点周期为两年。
各试点单位要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为目标,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从标准计划编制、标准制定、标准实施、自我检查评估等方面推进试点工作;要系统梳理本单位工作职能,全面把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围绕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编制好本单位的标准体系表,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民政管理服务更加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效能,创建管理与服务品牌。
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统筹推进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为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督促检查,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试点合格单位,为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
民政部将通过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统一组织开展合格评定,并对试点合格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民政部2014年5月4日附件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第二福利院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天津市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天津市宁河县社会福利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殡葬管理处唐山市滦南县光荣院唐山市殡葬管理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锡林郭勒盟社会福利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社区建设办公室辽宁省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辽宁省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本溪市儿童福利院辽宁省本溪市救助管理站辽宁省本溪市殡仪服务中心辽宁省本溪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吉林省长春市儿童福利院长春市救助管理站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福利院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哈尔滨市安康社会福利院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养老中心大庆市第一福利院绥化市兰西县中心敬老院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救助管理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崇明县殡仪馆上海巾帼园婚姻介绍所江苏省徐州市社会福利院浙江省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杭州绿康老年康复医院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南平市殡仪馆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三明市儿童福利院漳州市救助管理站长泰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上杭县婚姻登记中心江西省九江市儿童福利院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敬老院新余市银河园老年服务中心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万载县社会工作协会上饶市救助站吉安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河南省郑州市殡仪馆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长沙市雨花区社会救助局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福利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沙县果园镇敬老院长沙市明阳山殡仪馆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广东省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海南省海南省托老院重庆市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殡仪馆成都市成华区同乐敬老院广元市光荣院广元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江市儿童福利院眉山市社会福利院眉山市彭山县武阳敬老院资阳市精神病医院甘孜藏族自治州儿童福利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昆明市精神病院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殡仪馆陕西省西安养老康复中心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人文纪念园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延安市儿童福利院汉中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所凤县社会福利中心南郑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委员会(国家地名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设试点)甘肃省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武威市社会福利院张掖市救助管理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中心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东山生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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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下达民政部1995年第二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通
知(地方银行部分)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号:民计函[1995]167号
发布日期:1995-8-8
执行日期:1995-8-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的1995年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地方银行贷款项目的评审意见,我们制定了民政部1995年第二批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并已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正式下达给你们。
这批贷款的贴息办法,仍按民政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1991年第4号令)执行。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请主动与贷款银行衔接,抓紧组织实
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民政部。
附件:一九九五年技术改造贷款(地方银行)贴息项目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