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保险qd托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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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业务资格(基金、银行、券商)

托管机构业务资格(基金、银行、券商)
10 11 12 13 14 15 16 安信证券 广发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证券 华泰证券 兴业证券 招商证券 中登公司 中国银河 中国证券金融 中金公司 中泰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证券
基金托管资格 集合理财托管资格 QFII托管资格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具备 2016-07-15 具备 2014-05-20 具备 2014-05-20 具备 2013-12-31 具备 2013-12-27 具备 2015-09-24 具备 2014-09-29 具备 2014-11-05 具备 2014-01-10 具备 2014-03-04 具备 2014-06-24 具备 2014-11-05 具备 2015-06-30 具备 2015-12-23 具备 2015-02-06 具备 2014-10-10
社保基金托管资格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企业年金帐户管理资格 企业年金托管资格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是否具备 资格获得日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保险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担着为人们提供保险保障的职责。

作为一个专业机构,保险公司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经营能力,还需要合理运作其投资资产,以保障保险合同承诺的履行。

其中,股票资产托管是保险公司投资运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行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发布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以下简称《指引规范》),本文将对该指引规范进行解析和讨论。

《指引规范》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活动,并加强对风险管理的防范和控制,确保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安全、稳健增值。

该指引规范主要包括托管业务主体、托管范围、托管形式、托管资产管理要求等内容,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托管业务主体。

《指引规范》明确了哪些机构可以承担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业务,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这些机构需具备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管理能力,以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其次,托管范围。

《指引规范》规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及其上市公司的其他权益证券。

同时,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的投资操作,如股票托管、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等。

这些规定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和配置股票资产,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第三,托管形式。

《指引规范》对股票资产托管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委托投资、专户托管、受托管理等。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合适的托管形式,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最后,托管资产管理要求。

《指引规范》对托管资产的管理要求做了详细说明,包括投资准入条件、托管费用、风险管理等。

这些管理要求的制定,旨在保障托管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规范托管机构的行为,增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可行性。

总之,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运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05-2-17)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人条件第三章托管人选择第四章托管协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保险公司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股票资产托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资产、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办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应当遵守本指引。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返回第二章托管人条件第四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三)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有承办托管业务的专门信息系统和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托管保险公司股票资产的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六)具有符合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近三年托管业务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有关监管机构处罚;(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规定需要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者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的要求制定的办法。

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开展前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托管资格证;
2、建立风险防控、客户资质审核、合规管理制度;
3、建立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行条款的完善制度;
4、设立合规专职人员,完善交易流程,保证交易安全。

二、托管业务受理程序。

1、客户发起托管业务需求;
2、本行审核客户资质;
3、客户签署约定;
4、本行受理托管业务申请;
5、本行监督管理托管业务。

三、托管风险管理。

1、客户开户信息核实;
2、定期审核投资者资金账户;
3、及时向投资者发送交易账单;
4、异常变动及时了解;
5、建立系统性的监测机制。

四、账务处理。

1、客户资金流向核实;
2、及时制作和发布交易账单;
3、完成月结交易账目;
4、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5、及时处理资金转账等业务。

五、其他。

1、搭建客户投诉渠道;
2、维护客户权益;
3、定期报告托管业务情况;
4、定期更新托管资格证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7月12日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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