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酒店不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案例解析一、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作为一种以保障职工权益为目标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雇主必须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并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未缴纳社保引发的问题案例分析在实际情况中,还是存在有用人单位故意或无意间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以下是一个解析案例,旨在说明不交社保引发的问题:某公司A在招聘员工时许诺很高的薪资待遇,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前来应聘。
然而,在员工入职后,公司却未按时足额给予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样做导致了以下问题:1. 职工基本生活和医疗安全受到威胁由于公司A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保,员工在退休或生病时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
这使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安全受到明显威胁,增加了他们在经济风险面前的压力和不安感。
2. 雇佣关系面临法律诉讼根据我国劳动关系法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公司A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就违反了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引发雇佣关系方面的法律纠纷,被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3. 公司声誉受损公司A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只是对职工权益的侵害,也会使其形象受损。
员工往往视社保问题为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良好信誉和责任感的标准之一。
如果公司连最基本的社保义务都未能履行,那么大多数求职者和现有员工都将对该企业产生质疑,将其视为一个不值得信赖的雇主。
三、解决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问题对于员工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员工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与用人单位对应义务以及自身权益。
2.咨询专业机构:寻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或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帮助,并向他们投诉。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凤姐”于2008年1月1日与天马巴士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招收“凤姐”为其企业职工,双方约定“凤姐”每月工资1200元,合同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09年3月10日11时许,“凤姐”驾驶天马巴士有限公司26路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到达公主坟起点站,天马巴士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临时聘请的稽查人员在车门口叫门未开,遂从车窗爬进车内,从“凤姐”后座处搜得夹子一把及现金13.5元。
而后,根据车票票款统计出总额缺13.5元。
同日,天马巴士有限公司依照本单位《员工守则》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6项关于“司乘人员在无人售票车投币箱内(包括役币箱口)偷盗票款者,一律罚款10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的规定对“凤姐”作出巴字[2004]25号处罚通知:“一、罚款壹万元;二、没收赃款壹拾叁元伍角整及工具两件;三、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凤姐”不服,要求撤销处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停工期间工资。
【问题】1.本案争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依法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2.“凤姐”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为什么?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在仲裁中申请先予执行?应由哪个机构作出决定或裁决?4.通常情况下,如果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可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答案】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精编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资料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竞业禁止有约定单方毁约把责担2009年4月,孙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各一份。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4月18日至2010年4月17日止,职位为房产经纪。
合同第九条和保密协议第一条约定:孙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行经营或者到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5至20万元。
合同同时约定了因要守约而对孙某的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一次性支付给了孙某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
2010年11月17日,孙某向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服务部的经营业务均为房地产经纪服务,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服务部得知孙某开办了房地产经纪公司后,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与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合法有效。
服务部在支付了竞业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后,孙某有承担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
孙某以保密协议书系服务部单方制作应认定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据此判决孙某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违约金5万元。
【案例二】企业管理需制度制定制度要民主2009年4月13日,赖某与某大型连锁超市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赖某任营运部门总经理,如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和双方有关约定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2010年9月,赖某作为营运部经理组织召开营销会议,会议当晚晚餐后,包括赖某在内的约20人到KTV唱歌,产生了2160元的饮酒费用,经赖某审批同意,由各门店分摊报销了该笔费用。
2010年11月3日,公司以赖某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和《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为由,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任何同事在处理公司业务或在公司内或者附近、驾驶或乘坐公司车辆时,如受到酒精饮品或者非法毒品的影响、正在喝酒或吸毒或者持有酒精饮品或非法毒品,都将被立即解雇”;《禁止滥用酒精和药物备忘录》规定:“由公司组织的在工作场所外和工作时间外的活动或聚会时,……公司不鼓励饮用酒类饮品,亦不承担消费该酒类饮品的费用。
最高院补交社保答复与案例

升级版 | 最高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附判例)李迎春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
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202*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劳动报酬、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更好地推行签订劳动合同和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益制定了执行依据。
此法规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为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十大亮点。
关键词:适用范围案例:熊明是南昌一家民办幼儿园的聘用幼师。
因为工资问题,熊明与幼儿园发生纠纷,熊明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
得到的答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解范围之内。
解读:扩大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律师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迫切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内。
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关键词:试用期案例: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
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解读1: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子

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的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申请⼈:张xx,⼥,汉族,⽣于197x年x⽉8⽇,⾼中⽂化,万源市xx⼤酒店职⼯,联系电话:135xxxx申请⼈:郭xx,男,汉族,⽣于19x1年8⽉1x⽇,⾼中⽂化,万源市xx⼤酒店职⼯,联系电话:13xxxx委托代理⼈: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万源市xxx⼤酒店,地址:万源市太平镇裕丰街,办公室电话:86xxx7或8xxx法定代表⼈:曾xx案由: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申请事项:⼀、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与被申请⼈的劳动关系;⼆、请求依法裁判被申请⼈为申请⼈张xx给付养⽼保险⾦8993.4元(由于被申请⼈拒缴养⽼保险⾦,申请⼈⾃⼰已缴纳),请求判决被申请⼈为申请⼈郭xx补交社会养⽼保险⾦及滞纳⾦。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分别向⼆申请⼈⽀付双倍⼯资的差额10580元、10580元;分别⽀付加点加班费8852.04元,6581.6元,休假⽇加班费7344.96元、8727.12元,法定节假⽇加班⼯资2204.02元、2197.84元四、请求依法判决解除⼆申请⼈与被申请⼈劳动合同,分别⽀付⼆申请⼈经济补偿⾦3246元,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为申请⼈补交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申请⼈张xx交⽣育保险。
五、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分别返还扣押⼆申请⼈的300元的储备⾦。
事实及理由:申请⼈张xx、郭xx分别于2008年6⽉13⽇、5⽉24⽇被被申请⼈万源市xxx⼤酒店试⽤及培训,⼆申请⼈于2008年7⽉28⽇正式被被申请⼈万源市xxx⼤酒店聘⽤为客房部的员⼯。
⼆申请⼈在被申请⼈万源市xxx⼤酒店每天⼯作时间为九个⼩时,每周休息⼀天,法定节假⽇都未休息,但从来没有享受法定加班⼯资待遇,申请⼈在被申请⼈处⼯作⾄今,被申请⼈从未给申请⼈交纳过任何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签定书⾯的劳动合同,在⼯作期间被申请⼈还分别扣押了⼆申请⼈300元的储蓄⾦。
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劳动者每⽇时间不得超过⼋⼩时,平均每周⼯作时间不超过四⼗四⼩时的⼯作制度,劳动法颁布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每⽇⼯作8⼩时,每周⼯作40⼩时。
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案例详情:张华(化名)于2018年3月加入某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华的工资构成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事宜。
然而,在张华工作的三年期间,某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张华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4月,张华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要求某某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某某公司以张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拒绝补缴。
双方协商未果,张华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详细判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华的申请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过调查,确认某某公司在张华工作期间确实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证据显示张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某公司为张华补缴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并可要求支付滞纳金。
本案中,张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补偿。
此案例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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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案例】
张某2005年12月入职某酒店,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张某发现酒店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费缴纳手续。
张某向酒店人事部门询问,得到的回答是:酒店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一旦员工到外地就业的话,现在不能异地转保。
所以酒店就不扣员工的,也没有建立社保关系。
2011年10月,经过朋友指点,长假过后一上班,张某就向酒店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酒店表示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
张某随即以酒店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酒店应当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酒店需支付6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酒店方坚持,只需支付2011年1月1日起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酒店只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并称只有张某同意酒店的方案方才为他办理解除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酒店需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劳动者是否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该从何时算起。
(一)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劳动者是否有权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为劳动者缴纳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但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可以视为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未做出具体或进一步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该从何时起算?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
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于2011年10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劳动法》及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中都明确,用人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保义务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因而用人单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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