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市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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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投诉须知

315消费者投诉须知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315消费者投诉须知一、投诉受理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遇到下列情况:人身财产安全权;商品或服务知情权;商品或服务主动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损害的赔偿权;消费获知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权等方面受到侵害时,维护您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一、投诉注意事项1、请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所在地消协投诉;2、投诉时,请您准备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已备使用。

3、投诉时,请认真填写以下信息:1)您的姓名、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2)被投诉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编和电话;3)消费纠纷的经过及您的投诉要求。

三、不宜投诉情况1、外地消费者在外地购买或接受的非本地的产品或服务;2、消费者未按商品说明安装、使用、保管或由于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3、有使用价值、但明确标明商品有瑕疵(处理品)的;4、私人间因转让物品引起纠纷的;5、购买或接受无照商贩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6、购买奖券或有价证券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8、企业或个人购买或接受用于非生活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资料除外);9、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10、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消费纠纷案件;11、商品或服务超过规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的;12、投诉人或被投诉方姓名、名称、地址不详以及投诉不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据的;13、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一年的;14、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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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5年5月6日汕头经济特区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预防腐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集中在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集中在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被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特区范围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遵循管办分离、规范运行、加强监管、统筹推进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是特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统筹管理,以及市交易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以下统称“批准”)业务,依法对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汕府[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的通报(汕府〔2008〕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3年全国、全省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全市各地、各反走私职能部门按照“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工作方针,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走私斗争,切实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积极推动区域反走私合作,继续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涌现出一批团结奋斗、英勇善战、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为弘扬正气,振奋精神,夺取反走私斗争的新胜利,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汕头海关缉私局指挥中心等9个单位“汕头市反走私先进集体”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缉私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走私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走私斗争,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汕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汕头市反走私先进集体名单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汕头市反走私先进集体名单汕头海关缉私局指挥中心汕头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三科汕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二大队汕头市公安局边防支队船艇大队汕头市潮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汕头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调查科汕头市潮阳区打私办汕头市澄海区打私办南澳县打私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汕府办[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府办[200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府办文〔2005〕10—011号)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府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公路局、环卫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各一位领导为成员。

其他单位视会议需要再作确定。

二、议事内容(一)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形势,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权责及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会议议题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制度(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为会议召开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推延、提前或增加会议次数,由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

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

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17最新)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一条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成本是指生产成本、经营成本。

生产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由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构成的期间费用。

经营成本包括购进商品进货成本和由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的流通费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及其下浮幅度认定。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依法降价处理的商品是指:(一) 积压商品;(二) 过季或者临近换季的商品;(三) 临近保质期限、有效期限的商品;(四) 临近保质期限的鲜活商品;(五) 因依法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等原因需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商品。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九) 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汕府办[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汕府办[2006]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5]64号)要求,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到实处。

7月4日至7月12日,由市经贸、农业、工商、卫生、质监、海洋与渔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的市食品安全督查组,在欧阳志鸿副市长和翁镇希副秘书长的率领下,对全市7个区县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并首次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基本情况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全市食品安全督查活动,于今年3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汕府办[2006]45号),5月份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专门的部署,督查前周密制订督查方案和评分细则,组织督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分标准,明确督查要求,充分做好督查工作的各项准备。

同时,专门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两位常委全程参与督查活动、面对面进行具体指导。

督查工作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以及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区县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并按照《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估细则》,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全面的评估。

从督查的整个情况表明:全市7个区县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食品专项整治、食品放心工程取得成效,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正逐步推开,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完善,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趋稳并逐步好转。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实际,省局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将实施主体名称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修订后的《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5年9月13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社会保障、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商务、卫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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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52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8
【实施日期】200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汕头市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在开展食品流通环节
专项整治中推行市场食品准入的管理制度。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把好市场食品准入关,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力度,坚持整治与建设、打劣和扶优相结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
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健全和完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主体和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自律,市场开办单位协助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模式,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建立市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市场食品秩序明显好转,使食品消费达到健康、卫生、安全的要求。

三、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准入管理先行点市场。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思路,先确定各区、县安排一个以上集贸市场或超市作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先行点,初步安排如下:金平区龙眼市场、信佳超市
龙湖区衡山市场、易初莲花超市
澄海区澄城中心市场、好邻居购物商场
濠江区东门市场
潮阳区棉城龙辉市场、潮阳岛内价超市
潮南区峡山西沟市场
南澳县后宅中心市场
(二)准入管理重点。

在对各类上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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