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乌海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26日乌海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公布,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市本级各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获取统一登记编号,待部门正式发布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程序报送备案,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拟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后,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通过乌海市政务协同系统中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到报送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通知单,从规范性文件登记管理端口向制定机关反馈;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乌海政办字〔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乌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5〕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为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顺利实施,推动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市政府决定成立乌海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组长:艾丽华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陈文库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张蒙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李宾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朱树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巴崖尔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孔庆文市财政局局长訾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邬晓惠市农牧业局局长韩宝龙市林业局局长吉伦白拉市地税局局长鲁润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草原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摸清市、区两级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在编和实际在岗人员底数,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整合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地方性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市农牧业局:负责指导我市农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纠纷等,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市农牧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指导农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5〕46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办发〔2015〕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食品药品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广大群众反映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是各级政府应尽之责,要充分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把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大事来抓,把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成群众放心工程,按照“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监管思路,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努力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城市,使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实现较大的提升,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
二、深化体制改革,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一)完善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管理体系。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除农牧业部门管理之外的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市农牧业局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屠宰等监管工作。
要深化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执法机构的改革,确保人员和基础设施到位,各级财政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按本级人口统计分别达到每人6元并逐年增长。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乌党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乌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市各相关部门单位:《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兜底性功能,结合乌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一)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两项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切实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转变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货币+实物+服务”的救助方式。
根据生活实际给予特殊困难人员实物救助。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任会议纪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任会议纪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28
•【字号】乌海政办字[2007]92号
•【施行日期】200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任会议纪要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7〕92号)
办公厅各科(室)、调研室、信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信息办、采购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乌海仲裁委秘书处:
2007年9月25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周宏伟主持召开了办公厅主任会议,现将会议决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研究有关人事工作
1、机关事务中心车管科司机孔德智由中心安排工作。
2、武宁列入办公厅老干部管理编制。
二、办公厅2005年牵头建设市文体中心工程项目过程中,内蒙古新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但在施工中中央空调工程由“包头华广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尾欠中央空调施工单位包头华广空调有限责任公司款约17万元(壹拾柒万元),此项清欠工作由李尚智副主任督办,中心王仁昌主任全权负责,限期解决。
参加会议人员:办公厅李尚智、白永昌、刘海云。
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刘昌慧,办公厅副处级督查员赵普胜、政工科杨少杰。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乌海市智慧政务云平台事项库与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库联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16号)要求,现就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实现自治区、市、区三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编码、同一类型”实时更新、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不断夯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基础,确保乌海市智慧政务云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网站深度融合、数据同源。
二、工作步骤(一)权责清单梳理认领事项阶段(3月29日前)。
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重新梳理各部门权责清单,填写《乌海市权责清单调整梳理表》(见附件1);以调整后权责清单为基础,依据《国家级基本目录》(见附件2)认领政务服务事项,并调整梳理本部门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填写《乌海市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梳理表》(见附件3)和《乌海市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表》(见附件4),于3月29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二)事项审核确认阶段(4月5日前)。
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牵头,市委编办配合,对市直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事项认领情况、《乌海市权责清单调整梳理表》、《乌海市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梳理表》及《乌海市公共服务事项梳理表》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通过的部门进入权力事项实施清单编制环节。
(三)依申请办理权力事项实施清单编制阶段(4月19日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乌海政办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2020年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七章扶持措施和鼓励政策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乌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乌海市委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乌党发〔2019〕3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19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乌海市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愿申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设立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从评审入围的组织中评定,每届不超过3个,提名奖可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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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字[2014]62号
【发布部门】乌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
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14〕62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乌海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林涛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韩永君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百会市商务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