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中引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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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6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197—2007《XXX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YYY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安全评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评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安全评价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任新平渠顺奇来源:《绿色科技》2015年第12期摘要:指出了我国安评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政策支持乏力、机构能力和人员素质差异大、自主研发能力薄弱、质量报告水平低、企业重视程度不足等,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安全评价师队伍建设、引进高端人才、创新评价方法,提高报告质量、支持安评机构并购等对策,以期提供参考。

关键词:安全评价;创新;并购;对策中图分类号:X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5)12-0253-021引言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技术方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安全评价业已成为社会谋求稳定发展和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助推器,虽然我国安评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还远达不到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如何使安全评价工作迈上高水平,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政府和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我国安全评价的现状表1给出2007~2014年我国企业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次数、事故死亡人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安全评价师的统计数据。

可以发现: 2007~2014年企业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次数、事故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企业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次数下降的幅度为 4%~9%,大于事故死亡人数的下降幅度。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数量从2007~2014年逐年增多,但2010年份和2014年因资质调整原因而使一些评价机构未能继续持有甲级资质,造成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减少。

同时可以看到,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从2007年之后的8年时间,数量增加了1.9倍。

整体上看,我国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依然面临严峻的形势,虽然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数量不断增加,但事故发生次数、死亡人数仍偏高,暴露出评价机构从事评价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3安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3.1国家政策支持乏力当前,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财税政策支持。

安全评价常见的一些问题

安全评价常见的一些问题

安全评价过程中的一些问题1 前言对于高危行业,安全评价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必须做的工作,这是一项国家正在建立并逐步完善,旨在从根本上控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一个有效的制度,政策、法规、标准是安全评价的依据,政策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灵魂,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针对性是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笔者曾多次参加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一些带有普遍现象的值得注意的问题,总结出来,供各位同行参考,不妥之处敬请提出不同意见共同商榷。

2 目前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2.1 形式错误2.1.1 格式套用不准确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在各有关安全评价导则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且各导则有着不同的要求(在报告引用时,的确不便,该问题不在此文讨论),笔者认为应该严格按照不同导则的要求完成规定项目,评价机构不能自己另创一套。

如在某些机构的报告中不管是安全预评价,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还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其封面,盖章,签字,著录项等一律按《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规定格式,这样做显然不符合其他评价导则的规定。

2.1.2 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按导则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编制报告,或报告的内容顺序不正确 在各导则中对于报告的内容顺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其顺序是科学合理的,便于编制与审核,也不易遗漏某些项目,但是有些报告不按规定顺序编排,前后顺序颠倒。

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中,常有将“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写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之前。

报告是写给别人看的,所以要按照统一的内容顺序撰写,这样其他人,尤其是安监部门和被评价单位,很容易了解报告的主要内容。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00字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安全评价工作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成果,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标准的多样性等因素的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也需要得到一定的规定和管理,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

下面就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定义和意义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是指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用、审查和监测过程中,评价机构和评价申请单位应遵循的规范和程序,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

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可减少因评价标准过时或不适用而引起的安全事故风险2、保障安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3、减少评价机构和评价申请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二、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经济、环境和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由评价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作出书面意见,并给予说明,有效期内有效。

2、《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有效期内有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方面的安全、健康、环境等影响,应当进行安全环评等工作,有效期内有效。

三、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实际应用问题1、有效期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其有效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期的界定。

2、有效期的管理和监督问题:为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有效,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评价机构和评价申请单位进行有效期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报告的真实有效性。

安全评价中正确理解与运用法规、标准的探讨

安全评价中正确理解与运用法规、标准的探讨
全 评价 技术标 准 的制定 、 布 以及 修改 , 发 为安全 评 价 工作 提供 了依据 , 电气标 准 GB 5 1 0 2 0 如 0 5 - 0 6 《 电气 装置安 装工 程 电气 设备 交接 试验标 准 》 和规 范 GB 5 0 0 2 0 { ~ 10k 高压 配 电 装置 设 0 6 - 0 8 3 1 V  ̄ 计规范》 。 等
安 全生 产 的法 律 、 规 及技 术 标 准 是 企业 生 法
收稿 日期 : 0 1 0 — 0 2 1-42
作 者 简 介 : 会 敏 ( 9 6 ) 女 , 林 四 平人 , 士 , 程 师 , 事 安 全评 价 工 作 。 邢 1 7一 , 吉 硕 工 从
1 2 构 成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
为 了提 高安全 评 价 技术 和业 务 水 平 , 好地 开 展 更 安全评 价工 作 , 笔者对 安全 评价法 规 、 标准 在安全
评价 工作 中的理 解与运 用进 行探 讨 。

l 安 全 法 规 、 准在 安 全 评 价 中 的作 用 标
时要 关 注 的几 个 问题 , 即要 引 用 最 新 版 本 的 法 规 、 准 , 用 要 具 有 针 对 性 , 标 引 同时 注 意 标 准 的 全 面 性 , 能 遗键词 : 全评价 ; 安 法规 ; 准 ; 讨 标 探
中 图 分 类 号 : 2 文 献标 志码 : X91 A
对 一定 区域 范围 , 按照实 施 阶段 的不 同分 为 3类 :
安 全 预 评 价 , 全 验 收 评 价 , 全 现 状 评 价 _ 。 当 安 安 】 ]
前 , 全评 价 工作 已经 纳入 我 国法律 、 规 之 中 。 安 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三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三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三篇篇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报告编写人:XX审核人:XX批准人:XX批准日期:.20XX-12-1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线路管道安装、土石方、地基基础等土木工程,是必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危行业,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高空坠落、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火灾等。

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高温、粉尘、有毒气体和人员素质导致的安全意识薄弱。

针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我公司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有效地防止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一、检查和评估目的为了解一年来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持续改进,实现源头防范的目的。

二、检查评估依据1、GB/T28001-20XX、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合规性评价管理程序》。

2、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管理情况、监视与测量记录等。

三、评价范围1、报告涉及的主要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标准。

2、报告涉及以上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

2、报告涉及的场所:体系内各单位产生设施、设备。

3、报告涉及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四、评价机构:XX省XX建筑总公司安全法律制度执行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领导小组组长:XX(总经理)副组长:XX(副经理、安全科长)成员:XX(技术负责人)、XX、XX五、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及适用情况调查(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络、书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我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识别出国家法律31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97部,地方法规163部,标准规范163部,国际公约8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存 ;建立安全评价数据库 ,对安全评价的过程进行 汁算机管理等手段 来加强和改善档案管理工作 。 ( ) 3 重视 安全评价人才 队伍 建设 。安全评 价人员的素质直接影 响安全评价的质量 ,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因此 ,应加强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重视安全评价人才的培 养 , 做好安全评 价人才队伍 的建设。
的整体素质不高。
1 其他 问 题 . 3
评价报告中 ,评价导则要求的附件 内容收集不全面 , 现场情况和 资料了解得不充分 ,影响评价质量 。如验收评价中需要企业提供的建 设单位竣工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竣工总结报告 、施工单位总结报告等 资料 ,有些企业难以提供 ,而在评价中没有严格把关 , 也会影响到评
价报告的质 量。 2 提高评价报告质量的对策措施
( 1)格式套 用不准确 。安全 评价报告 中的封 面 .盖章 、签 字 、 著录项在 各有关 安全评价导则中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且各导则有 着不 同的要求 。但是在 编制过程中 ,往往有的评价人员 自 作主 张 , 未严 格 按照 不同导则的要 求完成规定项 目。如在某些 机构 的报告 中 ,不管 是
非煤 矿 山 安 全预 评 价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安 全 现 状 评 价
施 缺 乏 针 对 性 等 。 针 对 这 奘 问 题 提 出 了改 进 方 法 , 以 帮 助 非煤 矿 山 开展 安 全 评价 工 作 。 关键词
我 国的矿产资源 十分丰富 , 目前已开发和利 用的矿种有 11 , 8种 资源总量 占世 界的1%。矿山开 采是一个综合性的技术行业 ,涉 及到 2 地质 、采矿 、通风 、运输 、安全 、机电和电气 、 爆破 、环境保护及 企 业管理等多方面的 内容 。凼受 自然地理条件 等因素 的影响 ,矿山开 采

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尾矿库安全验收评价需要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新乡市朱振尧高级工程师2014.10.121.2.1依据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70号(2002.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家主席令65号(1992.11.7)(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63号(1996.10.1)。

1.2.2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007(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5)《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7月(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7)《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66号(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1.2.3地方法律、法规(1)《XX省安全生产条例》X(2)(2)《XX省工伤实施办法》X(3)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X(4)《XX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X1.2.4标准、规程、技术规范(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4)《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9)《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1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12801-1991)(1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T8196-2003)(1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13)《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14)《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15)《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16)《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17)《劳动卫生技术措施综合评价导则及其编制说明》(LD/T1-91)(18)《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2003.6.24](19)《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AQ8001—2007 1.2.5部门规章(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9号(2)《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56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字[2002]124号(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劳动部发[1994]502号(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8号令,2007 (8)《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44号令,(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1996.10.1)(11)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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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中引用法律法规的问题
有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对引用的法律法规不以为然,并没有认真地学习和研究,这是一个不好的习惯,可能是工程技术人员一直偏重于技术方面的原因。

这里,我仅提出几个问题,希望能引起安全评价机构的重视。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安全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但在安全评价报告中,经常可以看到把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都称之为“重大危险源”,还郑重其事地提出对策措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等。

随意地扩大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和涵盖范围,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指出,“重大危害设置”即“重大危险源”,是指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处理或储存超过临界数量的1种或多种危害物质或物质类别的设置。

我国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指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并列出了4类142种危险物质和这些物质的临界量。

我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作出定义: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上述法律和标准术语的表述应当十分清楚,所谓重大危险源应有2个要素:一是规定的危险物品;二是其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规定的临界量。

把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锅炉压力容器等列为重大危险源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定义范围。

造成对重大危险源人为地扩大范围的原因,一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国家标准不了解或者没有学习理解;二是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安全评价人员产生了误导。

这一规范性文件对重大危险源的范围分类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因此,安全评价机构不能以这个指导意见作为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法律依据。

二、压力管道
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4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气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管道的定义含有4个要素:一是有一定的压力;二是介质;三是管径。

3个要素要同时满足条件,才称之为压力容器。

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对压力管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的压力管道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在安全评价时,就不应当作为引用的法规依据,只能而且必须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为惟一对压力管道的法律依据。

同时,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执法主体已经随着政府行政机构变革,失去了对该规范性文件执法的法律效力,所以,该规定应当停止执行和使用。

究其原因,一是安全评价机构不熟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一些评价人员认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严要求”总是对安全生产有好处的。

殊不知这种心态恰恰违反了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合理的、有效的安全投入效益;二是一些设计机构还继续沿用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把不应列为压力管道的作为压力管道处理,提高企业的运行和管理成本,这也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负责任的态度。

三、预评价的有关文件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预评价导则》中对安全预评价的定义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在安全预评价中,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设计依据的地质、水文资料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以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决定》规定,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因此,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中,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有的评价机构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否则作为重大的原则问题不予预评价或要求其补齐资料,显然是不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究其原因,是安全评价机构对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了解。

应当注意的是,安全评价机构在没有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情况下,会给评价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更加充分的认识,尽可能地收集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主要设备、物料、工艺以及安全监控系统的选择等,并核实其真实性和数据的可靠性。

四、首要的评价内容
在《安全评价通则》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出安全评价要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符合性评价,但是我们不妨从安全评价的定义着手:“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定义清楚地告诉我们,安全评价是以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
统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所谓系统工程,即人、机、材料、环境、法律组成一个系统,当然包括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比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但是,相当多的企业并没有认真执行,大致有4种情况:一是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失职,从业人员没有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三是没有执行GB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选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四是没有按照规定报废,及时更换,一些企业不愿意为从业人员提供最低防护,何谈安全生产?
所以说,安全评价必须首先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这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员的培训教材(第3版)大幅度地增加了法律法规的篇章,于2005年10月份举行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对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作了较多的要求,这是十分正确的。

引用法律法规是安全评价的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对法律法规的尊重是安全评价机构的立身之本。

对物料、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价是重要的,但千万不可忽视最重要的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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