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的要求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需要的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 16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197—2007《XXX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YYY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
安全评价的原则与依据范本(三篇)

安全评价的原则与依据范本安全评价是一种系统性的方法,用来评估某个系统或活动的安全性,并确定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它可以帮助识别和纠正潜在的安全缺陷和风险,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进行安全评价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和依据以确保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安全评价的原则和依据的范本:一、安全评价的原则:1.综合性原则:安全评价需要综合考虑系统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人员、环境等,以全面评估系统的安全性。
2.客观性原则:安全评价应该客观、公正地评估系统的安全性,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3.科学性原则:安全评价需要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来评估系统的安全性。
4.先进性原则:安全评价应该采用最新的技术和方法,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安全风险和威胁。
5.全员参与原则:安全评价需要广泛参与相关人员,包括系统的设计人员、运维人员、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评价的过程。
6.持续性原则:安全评价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系统的演化和发展,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和安全措施。
7.风险导向原则:安全评价需要从风险的角度出发,评估系统的安全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8.合规性原则:安全评价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系统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
9.透明性原则:安全评价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对相关方公开透明,建立信任和共识。
10.不断改进原则:安全评价应该不断改进和完善,借鉴经验教训,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安全评价的依据:1.法律法规:安全评价的依据之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系统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2.安全标准:安全评价的依据之二是相关的安全标准,包括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EC 61508安全功能安全性标准等,系统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安全技术要求:安全评价的依据之三是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密码学、网络安全技术、人防技术等,系统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的要求

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对安全评价,无论是评价范围,时间,还是承担评价的单位的资质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个文件就是安全评价报告。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上述规定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该安全评价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第九条所指为新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所指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提出申请前的安全评价,应由提请建设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负责接收安全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报告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关于安全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论述

关于安全评价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九月八日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安全评价依据法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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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劳发[1995]56号
《关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安监危化[2006]9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2003年第1号公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8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2000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1995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06)3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
4.3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
பைடு நூலகம்
安全评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目录
4.1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00字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安全评价工作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成果,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评价对象的不同、评价标准的多样性等因素的影响,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也需要得到一定的规定和管理,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
下面就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定义和意义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是指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应用、审查和监测过程中,评价机构和评价申请单位应遵循的规范和程序,以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
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可减少因评价标准过时或不适用而引起的安全事故风险2、保障安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有效性3、减少评价机构和评价申请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二、关于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经济、环境和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由评价机构进行审查,并在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的基础上,作出书面意见,并给予说明,有效期内有效。
2、《生态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有效期内有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方面的安全、健康、环境等影响,应当进行安全环评等工作,有效期内有效。
三、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的实际应用问题1、有效期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其有效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期的界定。
2、有效期的管理和监督问题:为确保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有效,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对评价机构和评价申请单位进行有效期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报告的真实有效性。
安全现状评价法律依据

安全现状评价法律依据安全现状评价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该法设立了劳动安全专章,对以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涉及安全评价的规定有: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贮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该法对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矿山事故处理、矿山安全的行政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通则》。
该通则规定了系统、工程的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评价工作程序、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及要求、评价方法的选择原则、评价报告书的格式等,是具体进行评价工作的操作依据。
安全评价适用标准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
2004年05月01日
国务院
8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13号
2001年08月02日
国务院
9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11月01日
国务院
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0号
2005年09月01日
国务院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06号
2009年05月01日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01月01日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22号
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05月01日
全国人大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01月01日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主席令第77号
2003年09月01日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主席令第60号
2007年06月01日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9年05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
2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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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安全评价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对安全评价,无论是评价范围,时间,还是承担评价的单位的资质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个文件就是安全评价报告。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上述规定是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该安全评价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第九条所指为新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第十一条所指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
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提出申请前的安全评价,应由提请建设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负责接收安全评价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对安全报告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对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资质,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现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对承担安全评价单位的资质要求,有利于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