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十条建议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执勤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居民自治、物业公司经营原则,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与物业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并提供规范的服务质量承诺。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对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及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物品借用、共用设施预约等管理机制,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业主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升消防安全能力。
第四章物业管理收费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楼栋、住户等因素,合理确定,且收费标准应当公示清晰,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详细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提供发票和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第十六条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质量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组织作出解释和纠正。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社区业主等相关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切实维护业主利益,并在履行职责中加强与居民自治组织的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安全、设备管理、收费等职责,保证物业共有部分、公共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规范,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设立接待中心,及时处理社区业主的咨询、投诉和报修等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洁制度,保持社区环境整洁,定期进行保洁工作,清理垃圾,修剪植被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社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人员,并及时处理社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向业主征收,并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运维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及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征收和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决策,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6篇)

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6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的资料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主要问题1、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提高住宅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12年以前,除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余住宅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直接定价,2012年以后,放开了部分物业收费,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前期物业管理以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划分五个服务星级,在每个对应星级范围内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但是由于物业管理成本上升,物业企业要上调物业服务收费,需要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执行,有时很难实现,个别物业企业违背这一规定擅自提价。
2、商铺、写字楼物业收费太高或在物业服务费以外收取各种项目的押金和服务费。
由于商铺、写字楼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但业主往往在收费标准上没有话语权,普遍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制定和调整物业费不能做到与业主充分协商,还借管理之需和成本上涨另立项目收取各项服务费,业主对此意见较大。
3、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程序收取地上车位使用费。
地上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可是物业公司为加强停车管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收取地上车位使用费,向业主分配车位。
4、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暖基础设施配套费。
由于水电暖设施升级改造等原因,物业公司代公用事业企业收取管线改造升级费用。
还有开发商在售房后交房时要求缴纳燃气建设材料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壁挂炉费用等。
5、水电暖代收费加价问题。
由于没有收费到户,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企业,收取暖气换热站运行费用,电价加收线损,水费加收管道损耗,老旧小区加收现象更为严重,而没有想着如何去解决这一问题。
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业主也不能联合起来形成集体力量采取正确方式通过正确途径去解决这一问题。
问题成因1、业主的自我管理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
主要表现在有事找政府的依赖思想仍然存在,小区管理属于业主自治的范围,物业管理和收费的决定权在业主手中,但事实上在中小城市、中低档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事宜仍旧由物业管理方来决定,业主的参与意识不强,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容易与管理方发生争议,并向政府部门反映,希望政府出面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条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十条作者:佚名时间:2008-7-24浏览量: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的设立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有关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的设立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确定的依据。
业主大会的设立。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对物业的管理与公共利益的维护是一种自治、自助行为。
业主大会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行使本机构直管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自治规约订立权和决定属于自治范围的业主生活公共事务及物业管理公益事业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业主大会的设立直接决定了业主的利益能否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
因此,条例规定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时,由于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行业初建不久,房地产建成后使用中的管理、服务更是一个新的领域,所以,业主自治机构的设置在实践中存在不完善、不规范、不统一的阶段。
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应当说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就变得不可或缺。
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
根据房地产业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等地区的经验,业主大会应该采取二重机构设置的方式,即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机构中的权力机关,行使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在业主大会下设立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关,行使日常事务的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物业共有权益,促进住户和物业公司之间的良好关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物业,包括公共物业和私人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注重服务意识,尊重住户合法权益,满足住户的居住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物业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承担物业服务事项,并提供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协调物业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住户权益保障第十一条住户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住户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三条住户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四条住户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养。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公平、透明,并根据物业服务内容进行明细计量。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住户收取,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升和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费用的核算和监督制度,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合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本文档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包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为用户提供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质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管理经验和专业素质,并按照规定成立专业团队,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职责和权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用户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安全、绿化、亮化等服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等活动,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垃圾、清洗公共设施,并组织居民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动绿化工作,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绿化景观,打造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小区内的规划管理方案,合理规划道路、停车位、公共空间等设施,提升管理品质。
第四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洁、保安等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给用户,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正合理,不得强制要求用户支付不合理费用,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附件:⒈注释:●物业管理单位:指负责对小区、大楼等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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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十条建议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十条建议作者:佚名时间:2008-4-28浏览量: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十条建议《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出台后,其名称首先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既然是物业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应该是物业管理企业,而不是“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纵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没有将物业管理就是业主对自己的财产(包括个人的财产和公共财产)的管理作为立法的立足点。
由于业主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因此,物业管理应该是业主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其它附着物的管理。
由于立足点的错误,《草案》不是对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有的反而有冲突。
提出十条建议供商榷。
一、《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将导致《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
《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该《草案》将“物业管理”定义为“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照这两条定义,在已经成立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乃至村民委员会的区域内的房屋所有人也是业主,也可以举行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将造成在同一区域内居民大会或村民大会与业主大会并列的现象。
建议:在《草案》第二条后面增加一句“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管辖的区域除外”。
二、《草案》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不够准确。
《草案》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是“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物业管理中的所谓“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和土地上的其它附着物。
这些物业是业主的财产,或是为业主个人所有,或是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自第一个物业买受人从建设单位取得财产所有权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建设单位占有公共财产的50%以上,建设单位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对公共财产进行管理。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时,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对公共财产的管理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该《草案》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似乎要求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必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必须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这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建议:《草案》第二条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在第一个物业买受人从建设单位取得物业所有权之后,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相关区域内公共财产的管理”。
三、该草案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剥夺了业主应有的召集业主大会的权利、起草《业主公约》的权利、向业主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建议:草案第六条改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召集业主大会的权利;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召集业主大会。
2、参加业主大会、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的权利。
3、起草《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权利;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起草《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4、提名和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提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6、向召集人会议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议案的权利;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向召集人会议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议案。
可以提出的议案包括:(1)关于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议案;(2)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的议案;(3)关于小区年度建设方案的议案;(4)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十条建议作者:佚名时间:2008-4-28浏览量:;(5)关于业主委员会分立或与其它业主委员会合并的议案;(6)关于物业管理费交纳标准与交纳方法的议案;(7)关于制定或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议案;(8)其它需要提出的议案。
7、对业主大会的各项议案投票表决的权利。
8、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的权利。
9、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同时删除该草案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
四、《草案》第九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建议:《草案》第九条改为“物业管理区域以建设单位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土地使用权的范围确定其划分办法。
五、《草案》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都无所适从,也与《合同法》相违背。
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订立或解除“委托合同”。
《草案》在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照此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从何时成立?是从业主大会选聘时成立,还是从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时成立?如果业主委员会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1、删除草案第十一条第3款;2、草案第十六条第2款改为: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草案》第十二条没有规定《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公约》,就不会有真正的业主自治。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业主大会章程所需投票权的比例,但对通过和修改业主公约所需的投票权的比例没有提及。
建议:草案第十二条第2款改为“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通过或修改业主公约、通过或修改业主大会章程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七、《草案》第二十四条将“前期物业管理”定义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使“前期物业管理”就是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的性质变得模糊。
建议:1、草案第二十四条改为“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第一个物业买受人从建设单位取得物业所有权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建设单位对相关区域内公共财产的管理”。
2、删除第二十九条第2款中的“但是,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的内容,改为“前期物业管理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
八、《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管理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自主决定委托或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人管理,这是《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权利。
任何强迫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人管理的行为或规定都是违反法律的。
建议:《草案》第三十七条改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委托或不委托他人实施物业管理”。
九、《草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方面,违反《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无论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还是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人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而不是任何一个业主个人,按照《合同法》的这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才是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的义务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
很简单的道理:谁请客,谁买单。
建议:删除草案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
十、《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赋予了物业管理企业执法权;《草案》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场地,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须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侵犯了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现代国家管理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权力被授予非国家机关行使,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所以,并不反对我国的法律顺应这一趋势将某些国家权力授权给非国家机关行使。
但是,授权一个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十条建议作者:佚名时间:2008-4-28浏览量:营利性企业行使国家权力是不适当的,这将使国家权力成为营利性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
道路、场地,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要么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要么属于相邻业主共同拥有的财产。
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只有全体业主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处分或收益,对此,《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一砖一瓦的财产,没有资格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有相邻关系的业主共享权利,无权对业主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场地,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建议:1、删除《草案》第五十三条;2、《草案》第五十七条中删除“物业管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