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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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

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具体包括: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

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说明书一、引言博士后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科研阶段,对提高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设立了博士后基金,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本说明书旨在明确中国博士后基金经费的使用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经费使用范围博士后基金的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科研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是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重要支持来源。

博士后基金的经费可以用于购买实验器材、文献资料、软件工具等科研需要的物品。

同时,经费还可以用于支付实验室使用费用、实验材料的采购费用等。

2.2 差旅费博士后研究工作可能需要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以及进行合作交流等。

博士后基金可以支持差旅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但需要注意,差旅费用应该与博士后的研究工作直接相关,并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2.3 科研成果鉴定与转化费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产生科研成果,并为学术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转化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

博士后基金可以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成果推广费等。

2.4 生活补贴博士后研究期间,可能会面临一些生活费用的支出,例如房租、水电费、生活用品等。

博士后基金可以提供适当的生活补贴,以提高博士后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使用申请和管理为了确保博士后基金经费的合理使用,需要进行严格的申请和管理。

具体流程如下:3.1 经费使用申请博士后需要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和实际情况,编制经费使用申请计划。

计划应包括申请金额、使用用途、具体支出项目等。

申请书应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给博士后基金管理部门。

3.2 经费使用审批博士后基金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审批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科研水平、研究进展、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决策。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

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经2010~2011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经2016~2017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我校开展博士后研究,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不断发展,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战略型、创新型和复合型的高端拔尖人才,特设立“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对入选者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一般资助两年。

第一条支持计划分为两类。

A. 支持对象为近三年内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且尚未回国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1岁(含)以下。

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申请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引进项目评选。

根据评选结果,实行以下三类资助标准:A-1.第一类入选者,资助标准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年薪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

A-2.第二类入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10万元。

A-3.未入选者或未参加引进项目评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 支持对象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及近一年内在国内“985”高校获得本校或本省优秀博士毕业生称号的博士毕业生(未派遣),年龄在31岁(含)以下。

B-1.“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每人20万元年薪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2.其余支持对象,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第二条入选程序凡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人员,一般在进站前提交“支持计划”申报材料。

1.本人按照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的要求,向院、系(所)提交申请材料(参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3.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初选人员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为通过审批申请者发放博士后“支持计划”入选通知。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凡申请作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除应符合全国博管会和我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录用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
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国内核心刊物、重要期刊或国外学术刊物(含国际会议论文)发表或被录用论文:理科4篇(或发表在SCI收录的期刊2篇以上)工科3篇(或发表EI收录的期刊2篇以上)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含录用)在被三大检索收录的期刊上。

管理学科发表在本学科重要期刊上(含录用)3篇或专著1本以上。

若考评小组认为论文水平高其数量可由考评小组决定。

2.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的科研项目,其研究取得创造性成果。

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原创性的研究,并对该研究领域做出一定的贡献。

以上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3.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专业学会、省市级或相当级别的三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前1/2或前3 名)或申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1/2或排名前三名)1项。

4.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两次冠名校级(1等)以上奖励或推荐为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以上供各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面试时参考,各流动站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招收博士后的标准和办法,并请报博管办备案。

(后附:面试考核评分投票表)
清华大学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2005年1月
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面试考核评分参考表。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汇编)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日常经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XXX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专资专款。

第三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四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本站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XXX 集团有限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给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本站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清华大学是中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之一,拥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优秀的师资力量。

为了管理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清华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其中包括《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保障博士后的权益,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

下面就该细则进行一番探究。

第一部分总则《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士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清华大学的所有博士后,旨在规范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提高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部分博士后招收管理清华大学博士后的招收管理采用“学校管理、院系推荐、导师引进、岗位共享”的模式。

即由学校按照总体规划编制博士后岗位,并组织院系进行推荐,由导师参与面试和选拔,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需通过学校组织的面试和考核,同时要求符合申请人所选择的岗位要求。

第三部分博士后培养管理清华大学博士后的培养管理目标是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提高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博士后的培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导师责任:导师是博士后培养的重要人员,应该在博士后的全过程中承担起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导师要与博士后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促进博士后的学术成长。

2.培养计划:清华大学要组织博士后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要定期评估博士后的学习和工作进展情况,针对性地进行培养。

3.科研成果:博士后应该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达成科研成果,来证明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时,学校会在博士后的评审中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第四部分博士后聘期管理清华大学的博士后聘期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聘期:博士后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学校可以按照需要进行延长或终止聘用。

2.薪资管理:博士后聘期内按照学校的规定和岗位性质支付薪资,聘期终止后,学校将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资发放和离校手续。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指南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指南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指南说明: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接到清华大学发给本人的《录用通知》后,请在通知规定的报到日期的上午(8:00-12:00)或下午(1:00-5:00)持录用通知到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人事处104房间)报到,无故不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进站资格,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请提前与院系联系。

一、来校报到前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博士学位论文一本(报到后交图书馆,本校博士毕业生不交);2.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必须提供,复印件进站前交过的不必再交),获得清华大学支持计划B的博士后,需提交“优秀毕业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外籍博士后还需提交在驻外使馆做的学位认证(复印件1份)。

3.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所在地在外地者凭准迁证在当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来清华落户;原北京市户口及原清华户口者凭《入户通知书》去原单位户籍管理部门取本人户口卡后来清华落户;深圳研究生院的博士后户口迁到深圳);注意:请在有限期内办理户口迁移(一般是40天),也可以先报到,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来校前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工作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报到时,须递交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原件)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必须注明工资停发日期,交原件和复印件)。

5.除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拟进站人员外,凡曾经参加过派遣(包括本科、硕士、博士期间)的拟进站人员须本人人事档案到校后方能报到。

6.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非党员不需要办理)不属于北京市委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开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委所属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清华大学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交到系党办,请提前查询好预备党员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7.派遣费证明(只限外地进京无原工作单位者开具,注明“是否发放和发放金额”)或交通补助费是否发放证明(只限外地进京有原工作单位者开具),不需报销相关费用的无须准备,请保存好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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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经2011~2012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
(2015~2016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
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
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185号),为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提高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即每人两年共计16万元。

根据通知精神,学校决定提高博士后的工资标准。

同时,提高博士后合作导师向学校交纳的招收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4万元,两年一次性交清,即每人两年共计8万元。

其余博士后日常经费支出由学校负担。

二期博士后按此标准交纳经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且延期期间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

二、博士后来校报到的交通补助报销办法,按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手续在人事处计划调配科办理。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按《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
的通知》执行。

在职博士后若原单位负责为其发放工资,学校将不再发放。

四、博士后进站后,学校(财务处)拨款0.5万元作为博士后的科研启动
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参加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等科研支出,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五、博士后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资助规定》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实施办法》执行,财务应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六、学校(财务处)为博士后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等经费的使用,应由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七、企业博士后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都由企业负担。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费和
合作导师指导费的具体金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中约定,校博管办从中划拨两年1万元/人的管理费,其余拨给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院、系(所)根据工作需要提留0.5万元的管理费,作为本院、系(所)博士后活动费,余额(含税)作为合作导师的指导费。

八、博士后凭独生子女证及原单位独生子女费发放证明,在其所在院、系
(所)工会办理独生子女费领取手续。

九、博士后出站科研评审会聘请专家的评审费为每人300~500元,从博士
后所在院、系(所)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相关经费中支付。

十、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励金为每人10000元。

十一、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校有关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办法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发至学校财务处及各院、系(所)相关科室、博士后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

十二、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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