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制定《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有利于导师队伍的建设;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导师的积极性。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培养需要择优聘任、保证质量。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第四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的政策和要求。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

第五条学校有研究生教育的学科领域在聘、能实际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责任、年龄不超过58周岁(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第六条开设过遴选领域的本科或研究生专业课程。

第七条近五年来,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学术论文不少于三篇。

第八条目前正在承担与研究生教育领域相关的科研课题。

1、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者,正在承担的科研课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校级科研课题,个人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2)、主持或参与纵向科研课题,个人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3)、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个人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申请者,须有作为第一负责人正在承担的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1项。

第九条能提供本领域专业硕士实习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提交遴选条件所规定的相关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经院、系、教师发展中心初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根据院、系、教师发展中心推荐的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确定是否具备导师资格,获全体成员半数(含半数)以上赞成者为通过。

第十二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申报者,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者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目前正在外校担任硕士生导师的我校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京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核实,直接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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