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需高校毕业生接收函须知根据制定毕业生派遣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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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6〕15号)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发〔1993〕3号)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提出的要求,1996年是高校毕业生招生分配新旧体制并轨前的关键一年,需要创造条件,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为加快推进高校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做好199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把好国家公务员队伍入口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做好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配置管理工作。

在毕业生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接收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双向选择和供需见面活动、接收协议制发、协议鉴证、毕业生报到、体检、见习期管理等接收工作的主要环节,加大改革步伐,规范主体行为,促进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现有人员分流工作的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今后,国家行政机关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一律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

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要坚持从经过基层工作锻炼的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毕业生,录用专业性很强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必须经中组部、人事部或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批准,在下达的指导内接收。

1996年继续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选拔、培养、考察等工作仍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做好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16号1997年2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大多数学校要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

毕业生情况复杂,数量大,就业任务艰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围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机制,继续引导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为保证1997年毕业生接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

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录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要安排到基层工作锻炼1-2年。

要结合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过渡,按照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选拔部分思想好、能力强、表现突出的毕业生,补充到县、乡机关工作。

为基层公安机关选拔优秀毕业生的工作,继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从全国高等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公安机关锻炼培养的通知》(人调发〔1994〕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加强指导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机构编制、职能及财政来源,对其接收毕业生进行分类指导。

配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单位、地区和部门,今年接收的毕业生可试行聘用制。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毕业生派遣工作有关事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毕业生派遣工作有关事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毕业生派遣工作有关事项说明公安处:2009届毕业生户口变动须知校团委:关于2009届毕业生团组织关系转出问题的说明网络与信息中心:关于2009届毕业生校园卡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图书馆:关于毕业生停借书刊并办理离校手续的通知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09年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校医院:关于2009级毕业生查体的通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山东大学2009年毕业生派遣工作有关事项说明为了确保毕业生派遣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毕业生安全有序地离校,现就派遣前后的有关问题作一具体说明,请各院(所、中心)按照要求做好派遣前准备工作,并将相关事宜传达到每一位毕业生。

一、毕业生体检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所有毕业生离校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派遣前经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申请保留在学校或转至家庭所在地。

在两年之内治愈(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山东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在两年之内仍未治愈或治愈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籍关系及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学生退回培养学校。

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毕业生登记表是毕业生档案中最重要的部分,请各学院(所、中心)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

要对毕业生的自我鉴定和班组鉴定进行审核、把关,特别是学校组织意见,要切实根据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以及综合素质情况,实事求是的给予评价。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完毕后,由各学院(所、中心)派专人到学校办公室统一盖章。

三、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定以及毕业生的派遣、报到1、关于就业计划的制定毕业生派遣计划的制定依据的是毕业生所签就业协议以及毕业生生源来源信息。

A.所有省内就业的均以网上所签协议为准,省外就业的签订就业书面协议以后由毕业生本人在网上录入相关就业协议信息,学校审核通过,列入就业计划。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1999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1999年是我国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

国家将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促进经济调整的主要措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就业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全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压力依然严重。

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的精神,做好1999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各级人事部门在结构性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克服困难,不断探索,在推进毕业生进入市场择业、拓宽毕业生接收渠道、保证毕业生正常接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

今年,各级人事部门要继续按照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总要求,从开发利用人才资料和保持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知难而进,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

二、抓住优化人员结构的机遇,考试录用高素质的毕业生充实行政机关。

今年中央国家机关编制内增加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地方省级机关要将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优化结构、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统筹考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9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834万人。

当前,正值毕业生就业签约的高峰期,媒体发现仍有个别高校要求所有毕业生必须签署就业协议或提供就业证明,暗示就业证明材料将作为论文答辩或证书发放的条件,严重损害毕业生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确保实事求是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二、强化就业统计工作责任落实和追究。

各地要与高校签订就业统计工作责任书,高校院系要签订就业统计工作承诺书,层层压实责任。

各地各高校要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邮箱。

各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对举报就业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情况,要认真核查,一经核实要立即整改,并严肃追究校分管领导、就业部门及院系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在省级范围内予以通报,违反规定的就业工作人员不得再从事就业相关工作。

三、健全就业工作核查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高校、地方、国家三级核查机制。

接收高校毕业生备案函

接收高校毕业生备案函

接收高校毕业生备案函
尊敬的各位高校毕业生:
您好!首先,衷心祝贺您顺利完成学业,即将踏上新的人生征程。

在这个重要的时刻,我们向您寄发这份《接收高校毕业生备案函》,
希望借此机会与您沟通相关事宜。

一、函件目的
本函件是为了通知各位高校毕业生,您的毕业信息已经被学校备案,同时告知您进一步就业或深造的相关事宜。

二、备案信息
您的个人信息已被学校准确地备案,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内容。

备案信息将作为您今后就业、深造或其
他相关事宜的重要参考。

三、就业指导
我们将为您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括就业政策解读、简历撰写、职
业规划等方面的帮助。

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就业指导课程或
咨询就业指导老师,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发展路径。

四、深造指引
如果您计划继续深造,我们也将为您提供相关的指引和建议。

学术
研究生、专业硕士、工程硕士等不同的深造选择都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和规划,我们将为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联系方式
如果您在今后的就业或深造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或问题,都可以随时与学校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希望您在人生的新阶段取得更大的成就。

最后,再次祝贺各位高校毕业生顺利毕业!希望您的人生之路一帆风顺,成就辉煌!祝您前程似锦,再创佳绩!
此致
敬礼
xx大学日期。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人事局•【公布日期】1981.10.04•【文号】[81]教学字048号•【施行日期】1981.10.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81]教学字048号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人事局发布)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指南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指南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法律文书,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协议书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毕业生办理个人档案和户口的依据,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协议书。

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人一式三份,复印无效,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定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文本。

协议书是正规文本,填写要认真、规范,要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炭素笔填写,做到字迹端正,不得大量涂改。

填写就业协议书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1、学制:3年。

2、学历:博士/硕士研究生。

3、学位类别:按专业类别分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

4、培养方式:研究生入学时的录取类别,一般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5、结业方式:毕业。

6、毕业时间:每年7月。

7、身体状况:健康。

8、生源地区:本科毕业直接考取研究生的生源地区为家庭所在地,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考取研究生的生源地区为工作单位所在地。

填写格式为“ X眷><如”。

9、用人单位如有人事录用计划权,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可以省略;用人单位没有人事录用计划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为地市级人事局,需由毕业生前去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代办。

如果因故该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签章、同时乂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者,毕业生档案、户口等关系将被派回生源所在地。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见习规定)

【法规分类号】206004198102【标题】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颁布日期】1981.10.04【实施日期】1981.10.04【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普通高等教育【文号】(81)教学字048号【题注】【正文】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

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

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

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

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

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

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

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

上海外省毕业生就业接收函

上海外省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意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证明学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和档案邮寄的有效依据,同时也是保护毕业生劳动权益的法律文件。

辅导员在下发时应提醒毕业生妥善保管。

二、填写和签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要求1、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相互协商之后签订,一式两份。

“甲方”栏由用人单位填写,“乙方”栏由毕业生填写。

填写完毕后在“单位(公章)”处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乙方”处由学生本人签名。

就业协议书的信息填写必须完整,每一联均要盖单位公章或者人事部门印章,其他印章无效。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一联交单位(甲方留存),第二联(乙方留存)由毕业生自行保管。

三、关于档案、户口派遣对协议书盖章的要求1、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或者要求档案、户口回生源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者,只需将第二联(乙方留存)虚线以下部分即“高校毕业生接收函”交辅导员。

2、毕业生异地就业(工作所在地非生源地)要求档案、户口需派至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者,需在协议书中的“高校毕业生接收函”任意位置加盖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公章,部分地区会附加一份《人事档案接收函》。

毕业生需将第二联(乙方留存)虚线以下部分即“高校毕业生接收函”和《人事档案接收函》一起交辅导员。

四、“高校毕业生接收函”的回收、检查和审核要求辅导员应定期了解毕业生就业动态,及时收回“高校毕业生接收函”和《人事档案接收函》,要求毕业生登录省高校就业联盟录入协议书信息或由辅导员代为录入并审核,最迟在20xx年5月31前完成此项工作,按学号顺序整理归档。

在收到相关材料时应立即检查所盖印章和书写字迹是否齐全、清晰、可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求重新办理。

为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评估工作要求,各毕业班辅导员要对交回的“高校毕业生接收函”建立回访机制,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以审核其真伪,按照要求详细填写《x系x专业x班x届毕业生实习、就业回访表》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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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部分省市需高校毕业生接收函须知根据制定毕业生派遣计划的要求,总体原则是毕业生到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要求落户所在省或市出具接收函或在协议书内盖章,具体要求如下:1.北京
北京市属单位引进外地生源毕业生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大学生分配处负责。

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与北京市属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后,由用人单位(或通过县区人事部门)报北京市人事局审批,经批准后,由北京市人事局发《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

毕业生将人事局接收函交给研究生部招生就业科凭此接收函及就业协议书到省教育厅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与部委单位或在北京的中直单位及下属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要由单位办理由国家人事部出具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在京中管企业毕业生接收函》。

此函一式两联:需由用人单位、学校分别盖章。

上联交给校研究生部招生就业科派遣用,下联由单位办理落户时用(非北京生源此函为绿色卡片,北京生源此函为粉色卡片);
2.上海*
上海市所有单位接收应届大学毕业生全部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与上海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需填写《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此表经用人单位和学校盖章后,与推荐表和成绩单及其它就业材料一同由用人单位报送上海市教委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审批合格后,下发《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黄联),毕业生把此通知交给校研究生部招生就业科,校研究生部招生就业科
凭此通知及三方协议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天津*
非天津生源毕业生到天津市的用人单位就业,需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天津市教委高校学生管理与就业处办理进津就业审批表。

此表一式两联,由学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天津市教委盖章后生效。

黄联由单位留存,白联交给负责就业的老师,校研究生部招生就业科凭此接收函及三方协议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研究生到天津就业不需此函)
4.重庆
非重庆籍毕业生到重庆的用人单位就业,签署就业协议后,需由重庆市人事局在协议书盖章或出具接收毕业生函。

并将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5.杭州
非杭州籍毕业生和杭州的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签定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凭盖好章的《就业协议书》到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杭州市毕业生接收函》,并将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6.大连*
非大连籍毕业生到大连的用人单位就业,签署就业协议后,需由大连市人事局在协议书盖章或出具接收毕业生函。

7.青岛*
非青岛籍毕业生与青岛市的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后,用人单位到青岛市人事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后,下发《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并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将"接收函"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交到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8.厦门
非厦门籍毕业生与厦门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由用人单位持盖好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厦门市人事局办理接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厦门市人事局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盖章或出具厦门市人事局的接收函。

毕业生将"接收函"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交到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9.广州
非广州籍毕业生与广州市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用人单位持就业协议书到广州市人事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局发放《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申请表》。

毕业生将"申请表"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交到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10.深圳*
非深圳籍毕业生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用人单位持就业
协议书到深圳市人事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局发放《深圳市人事局接收院校毕业生函》。

毕业生将此函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交到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11.广东其它各市
非广东籍毕业生与广东省的其他各市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后,广东省属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广东省教委出具的毕业生接收函;市属单位由单位同一办理所在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函或在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人事局公章。

12.哈尔滨
中省直在哈事业单位要求由黑龙江省人事厅出具《黑龙江省中直单位毕业生接收函》(此函为粉色卡片);其它中省直企业单位由所属厅局人事部门在协议书上盖章(哈市生源也按此要求执行);市属单位由哈尔滨市人事局在协议书上盖章;私企或其他无接收权的单位,需由省市人才市场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

13.南京
非南京籍毕业生与南京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由用人单位持盖好章的就业协议书,到南京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接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南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盖章或出具《南京市毕业生接收函》。

毕业生将"接收函"与毕业生
就业协议书一并交到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14.其它城市
毕业生到除以上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就业。

如果是市属单位要求市人事局出具接收函或在协议书上盖章,中省直单位由所属厅局人事部门在协议书上盖章。

15.部队系统
毕业生到部队系统就业,要求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或干部部在协议书上盖章。

请毕业生认真审核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如缺少以上相应的手续,抓紧与单位联系补齐,并把相应手续交给校研究生部招生就业科,否则将无法如期派遣到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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