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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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制度__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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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确保码头作业安全,保障码头运营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来访人员,以及与码头作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三、安全责任1. 码头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 码头主要负责人对本码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操作规程。

2. 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

3. 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五、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 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防护栏等。

2. 员工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滑鞋、防护手套等。

3. 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安全操作规程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2. 作业前应检查设备、工具、安全设施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3. 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现场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相关部门。

4.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七、事故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蔓延。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上级部门,配合调查处理。

3. 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1. 定期对码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分明。

九、附则1. 本制度由码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从事码头作业的人员、船只及设备。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码头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六条码头设施与设备1. 码头设施与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码头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条码头消防与应急救援1. 码头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 码头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 码头作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

第八条码头作业安全1.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2. 码头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 码头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 码头作业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人员与船只管理1. 进入码头的无关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并遵守相关规定。

2. 码头应制定外来船只停靠管理制度,确保船只安全靠泊。

3.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码头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码头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安全,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码头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或靠泊码头的单位、个人和船只。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成立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码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负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工作;4. 处理码头安全事故;5. 定期向上级报告码头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码头各部门的职责:1. 保安部门:负责码头巡逻、门卫管理、监控管理等安全保卫工作;2. 航运部门:负责船舶靠泊、离泊、装卸作业等安全管理工作;3.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码头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4. 工程部门:负责码头工程建设、维修、改造等安全管理工作;5.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码头货物质量检验,确保货物安全;6. 财务部门:负责码头安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第七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1. 码头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2. 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3.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4. 严禁在码头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码头交通安全管理:1. 码头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明确车辆行驶路线;2. 车辆进出码头应限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3. 严禁无关车辆进入码头;4. 码头内部道路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障碍物。

第九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2. 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等;3.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4. 加强对特殊作业的管理,如高空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范围内所有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成立码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码头安全管理的决策、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码头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负责码头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码头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四)督促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九条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涵盖码头生产、装卸、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第十四条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六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七条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

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____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5篇)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具体内容和要求: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____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对码头进行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6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6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____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____小时值班,所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物,按章悬挂信号。

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

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

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

6.不准站在系缆桩、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

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时协助调泊。

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

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

发现有损坏情况应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

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

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

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

码头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作业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码头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码头所有员工、承包商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码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码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码头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码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码头各部门、班组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和岗位的员工,需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条码头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员工要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码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要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应急管理第二十条制定码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码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加强码头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码头作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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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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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
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
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
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
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
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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