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死亡卡编号生成使用说明
死因登记报告分布式系统功能介绍周修文

本次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主要是将系统改为分布式,以提高
系统的性能
对所有个案卡的操作增加限制 在保留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的所有功能的基础之上,添加了些新的 功能以方便用户使用
对报表部分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报表的种类有所变动,并且改变了各统 计所使用的ICD10编码的分类
改造内容——功能结构
改造内容——统计分析
死因质量反馈 该功能主要是用于上传所需的报表反馈文件 目前只允许国家级用户可新建类别及上传附件 省级以及地市级平台可在各自平台下载国家级所上传的附件
改造内容——字典管理
字典管理(除村编码维护) 字典管理模块功能与原系统一致 由国家级用户通过国家级平台进行操作管理 由于原先的ICD103编码不用于现在的统计,所以也对应的取消了 ICD103编码的查询及管理功能
改造内容——功能结构
增加GBD160编码的浏览功能
取消原系统中ICD103编码的维护
报卡管理——死亡卡查询
改造内容——死亡卡查询
按钮位置 添加、导出EXCEL以及导出全部按钮都移至列表上方,此为本次框架 的统计风格
查询条件 1. 增加性别、监测点类型、小概率事件查询条件 2. 原卡片状态条件中新增“全部(含删除)”选项 操作限制 1. 直报用户登陆后,权限被放大,可查询本区县内的所有个案,但 不允许操作 2. 对添加、修改、删除、审核等操作功能只能在地市级平台由区县 级用户来操作 3. 未终审个案由个案报告地管理(操作),已终审个案由户籍地管 理(操作)
为分年龄定时统计
原始报表:即平时所查询使用的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以及周报
调整报表:只含有年报,且在每年原始报表的年报数据产生后,根据当 年的漏报率,重新计算出各地区的死亡数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WS/T 596—2018 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业务管理、系统管理和数据交换。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类医疗机构死亡登记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375.9 疾病控制基本数据集第9部分:死亡医学证明WS/T 483.11 健康档案共享文档规范第11部分:死亡医学证明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death medical certificate (inference)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
4 业务管理功能4.1 死亡个案信息录入4.1.1 死亡个案信息创建死亡个案信息创建包括以下功能:——建立或自动生成死亡个案信息,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编号作为死亡个案唯一标识符,系统录入死亡个案信息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编码、常住地编码、疾病诊断、确诊时间、转归、死因等内容;——提供基本的数据校验功能,校验规则应遵循WS 375.9 的具体要求。
4.1.2 死亡个案信息打印死亡个案信息打印包括以下功能:——死亡个案信息规范化打印功能,打印标准格式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已打印死亡个案信息标识禁止修改功能。
4.1.3 死亡个案信息审核1WS/T 596—20182 死亡个案信息审核范围包括创建的死亡个案及下级机构交换的死亡个案,根据审核管理需要提供分级审核功能。
具体要求包括:——对根本死因及疾病分类代码进行逐级审核;——审核提醒:实现待审核内容的提示和审核时间提醒功能,对不适宜作为根本死因及不能作为根本死因的死因编码,应进行明确提示;——审核意见:可查看待审核内容、审核历史信息,并签署意见,应根据意见将办理事项转向下一处理人或退回上一处理人。
医院病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医院病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内病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提高病人死亡信息报告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依据国家卫计委《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院内病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院内病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病人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院内病人死亡信息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临床科室由科室主任负责,安排专人管理本科室病人死亡信息登记、信息核查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报送等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各临床科室病人死亡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监督管理、质量控制、信息收集和网络直报工作。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妥善保管。
各联均应由诊治医师如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诊治医师须签名,并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方可有效。
四、院内病人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
由接诊或诊治医生作出死因诊断或推断,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告知死者亲属各联使用用途,包括送达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联和送达民政部门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明联。
五、病人死亡原因应按照国家疾病分类(ICD-10)填写标准的国际疾病名称。
原则上禁止填写“呼吸衰竭”、“心力衰竭”等症状和体征;也禁止填写英文字母宿写等不规范名称。
六、诊治医生在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尽早提交至我院预防保健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
预防保健科应及时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工作,并做好原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七、预防保健科安排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对收到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及死因链错误检查。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用户、角色和权限说明
❖ [新死因_地市级角色]所具有的功能点见下图所示: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用户、角色和权限说明
❖ [新死因_县级角色]所具有的功能点见下图所示: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用户、角色和权限说明
❖ [新死因_直报角色]所具有的功能点见下图所示: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系统功能介绍
❖ 统计分析 ▪ 定时统计
分地区定时统计 分年龄定时统计 分职业定时统计 分婚姻状况定时统计 分文化程度定时统计 分时间定时统计 分地区儿童死亡统计 分地区孕产妇死亡统计 分地区死亡顺位分析 法定传染病统计 默认按照终审时间统计,下页以分地区定时统计为例显示如下。报表内容 也可以Excel形式进行导出。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系统功能介绍
❖ 死亡卡查重 查重功能针对的是已
经终审的卡片,查重范围 仅限于在县级进行,如果 按照年龄条件查重的话, 2岁之内默认为年龄相 同。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系统功能介绍
❖ 死亡卡打印
在查看死亡卡页面才可以打印其详细信息,并以PDF格式打开或者保存到本 地。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用户、角色和权限说明
❖ 疫情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分级代管模式: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采用了由大疫情系统管理员来创建和管理用户,属于平级横 向管理,各级用户的账号都由大疫情各级系统管理员来分配,为这些用户授权角色;
分配
国家级系统管理员
国家级专报系统用户
逐级授权
分配
省级系统管理员
选择该分组,用户属于死因监测组
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际操作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流程及质量控制.pptx

3、质量控制
1、死亡信息的审核 •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自查;
•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任人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 完成数据初次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 误信息反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 质量。
死亡医学证明书Βιβλιοθήκη 联流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 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为户籍管理部门 注销户口凭据
第三联家属保存
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出证单位随病案保存或 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死者家属保存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死亡信息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控中心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 直报。
• 地方各级信息采集报告平台,与国家平台 进行数据推送和交换。
死亡信息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 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
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或省市级信息 采集平台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 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2、信息登记与报告
❖ 《死亡证》签发 ❖ 《死亡证》填写 ❖ 死亡信息报告
《死亡证》签发
1.签发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 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 死亡新生儿)。
2.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死亡证》签发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死亡
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 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 发。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死亡卡编号生成使用说明

死亡卡编号生成功能使用说明说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即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中死亡卡编号的录入方式依旧为系统自动生成,但改为由使用单位预生成的方式提前将所需的死亡卡编号生成出来,在填报或录入死亡卡时依照事先生成的死亡卡编号进行填写或选择。
规则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年份+4位流水号组织结构代码:由国家所提供的各单位登记的机构代码,称为国标;年份:该死亡卡编号被生成时的年份;流水号:对应组织机构代码所生成编号的序号。
过程界面死亡卡编号生成页面:机构信息:图中“地区”及“机构名称”为当前登用户在系统中的地区及机构信息;组织机构信息:图中“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组织机构代码(国标)所在地区”及“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名称)”均为已经关联组织机构信息。
*注:组织机构信息区域如上图无信息显示时说明该单位尚未进行关联,目前无法进行死亡卡编号的生成。
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关联页面:筛选条件:提供用户对“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名称”进行模糊查询;关联提示:提示用户该机构是否已经完成关联操作;默认关联链接:当用户在下方查询列表中未找到;机构信息:用户账号在系统中所属的单位信息;组织机构信息:用户所属单位所关联的组织机构(国标)信息;确认关联按钮:确认与相应组织机构信息进行关联。
*注:1.当用户在下方查询列表中未查询到时,点击该按钮将会将当前用户所属机构的机构信息插入到组织机构(国标)的编码表中,并与之进行关联,希望用户在使用该功能前请先进行认真查询及确认。
2.用户关联组织机构信息时务必认真仔细,以免关联其他组织机构后为对应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流程关联及生成步骤步骤一:通过功能树“报告卡管理—>死亡卡编号生成”进入“死亡卡编号生成”页面(若该机构已进行过关联则直接按照“步骤五”所示进行生成即可);步骤二:点击“关联”按钮进入组织机构(国标)关联页面;步骤三:通过筛选条件进行查询,找到需要关联的组织机构(国标)信息;步骤四:如果查找到对应信息,点击对应操作中的“关联”按钮即可完成关联,若在组织机构(国标)表中未找到相应信息,则点击筛选条件下方的默认关联链接进行默认关联;点击默认关联时,系统会根据用户的单位名称进行一次检索,如果存在相应组织机构国标信息会弹出提示信息及确认框,用户可取消默认关联的操作重新查询,或继续进行默认关联。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演示

以“卫生部北京医院”操作为例,给大家演示一下输入原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登陆
点击“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出现如下界面
选择“报告卡管理"—“死亡卡编号生成",出现界面如下:
此时的组织机构代码(国际)一行默认为空,只有上面的“地区”和“机构名称”为系统默认,点击左下角“关联”按钮后,如下图所示:
点击自己所在单位名称后面的“关联”按钮,此时上面对应的单位名称行变蓝,并弹出提示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选择“ok”则关联结束,系统自动跳转至如下界面
此时组织机构代码(国际)一行相应信息已经自动填充,之后点击界面“生成"按钮,出现界面如下
初次选择流水号为1—100,点击确定后,卡片编号自动生成
之后可以填报死亡卡片了(生成流水号可以随时增加,但是首次最多生成100张)
死亡卡录入界面如下图所示
新系统变化的部分为:第二行,需要“选择死亡卡编号”点击后弹出界面如下:
点击对应流水号后面的“确定”则死亡卡编号自动填充,之后可按照以往操作进行报卡即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死亡卡编号生成功能使用说明
说明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即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中死亡卡编号的录入方式依旧为系统自动生成,但改为由使用单位预生成的方式提前将所需的死亡卡编号生成出来,在填报或录入死亡卡时依照事先生成的死亡卡编号进行填写或选择。
规则
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年份+4位流水号
组织结构代码:由国家所提供的各单位登记的机构代码,称为国标;
年份:该死亡卡编号被生成时的年份;
流水号:对应组织机构代码所生成编号的序号。
过程
界面
死亡卡编号生成页面:
机构信息:图中“地区”及“机构名称”为当前登用户在系统中的地区及机构信息;
组织机构信息:图中“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组织机构代码(国标)所在地区”及“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名称)”均为已经关联组织机构信息。
*注:组织机构信息区域如上图无信息显示时说明该单位尚未进行关联,目前无法进行死亡卡编号的生成。
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关联页面:
筛选条件:提供用户对“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表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国标)名称”进行模糊查询;
关联提示:提示用户该机构是否已经完成关联操作;
默认关联链接:当用户在下方查询列表中未找到;
机构信息:用户账号在系统中所属的单位信息;
组织机构信息:用户所属单位所关联的组织机构(国标)信息;
确认关联按钮:确认与相应组织机构信息进行关联。
*注:
1.当用户在下方查询列表中未查询到时,点击该按钮将会将当前用户所属机构的机构信息插入到组织机构(国标)的编码表中,并与之进行关联,希望用户在使用该功能前请先进行认真查询及确认。
2.用户关联组织机构信息时务必认真仔细,以免关联其他组织机构后为对应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流程
关联及生成步骤
步骤一:通过功能树“报告卡管理—>死亡卡编号生成”进入“死亡卡编号生成”页面(若该机构已进行过关联则直接按照“步骤五”所示进行生成即可);
步骤二:点击“关联”按钮进入组织机构(国标)关联页面;
步骤三:通过筛选条件进行查询,找到需要关联的组织机构(国标)信息;
步骤四:如果查找到对应信息,点击对应操作中的“关联”按钮即可完成关联,若在组织机构(国标)表中未找到相应信息,则点击筛选条件下方的默认关联链接进行默认关联;
点击默认关联时,系统会根据用户的单位名称进行一次检索,如果存在相应组织
机构国标信息会弹出提示信息及确认框,用户可取消默认关联的操作重新查询,
或继续进行默认关联。
步骤五:关联完毕后,系统将返回“死亡卡编号生成”页面,点击“生成”按钮开始生成死亡卡编号;
步骤六: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需要生成的编号数量,点击“确定”,每个机构下最多可以预先生成100个死亡卡编号,即某机构下已有30个死亡卡编号则下次只能生成70个;死亡卡编号使用:
编号使用
步骤一:点击“报告卡管理 死亡卡录入”进入死亡卡录入页面;
步骤二:如下图点击“死亡卡编号”文本框后的“选择死亡卡编号”按钮进入死亡卡编号选择页面;
步骤三:在弹出的“死亡卡编号选择”页面中找到对应的编号信息,点击信息后的“确定”按钮即完成死亡卡编号的选择。
*注:死亡卡编号只能在录入时进行选择,死亡卡进行保存之后该死亡卡号将从“编号生成器”中删除,该操作为系统操作不可恢复,请在选择编号时谨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