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合集下载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专门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行政法规。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环境的安全。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准入与退出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能力,且必须取得国家或地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己的安全管理体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和安全审核。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要求与管理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应当装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置,如防爆装置、泄漏报警器、防溢装置等,且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并且要接受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运输车辆、装载物品、运输线路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和培训。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告运输信息和事故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降低事故影响。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危险化学品作为重要的生产原料和能源,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同时由此也带来了危险和风险。

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若出现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财产的损失,同时也会带来环境和社会的重大影响。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和环境的安全稳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根据《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分为9类,分别是:1.爆炸品2.压缩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毒性品和感染性物质7.腐蚀品8.吸入毒性气体9.其他危险物品在道路运输中,危险化学品的相对危险程度将根据其分类、粘稠度、沸点、密度、闪点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1. 车辆和驾驶员的要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必须要满足相关许可证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速。

同时车辆和驾驶员也有严格的要求:•车辆必须装有专用装置和标志,如:反光标志、警示标志、紧急停车标志等。

•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持有相关的驾驶证和证书,并要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2. 货物和包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包装容器,并定期检验;必须符合相关标志、标识和信息的要求;应储存于相应的专门场所,并进行分类、分堆、有序储存。

3. 运输路线和市内通行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要以安全为前提,在选定道路时必须经过严密的考虑和评估,务必选择尽可能安全、人少车少、路况良好、风险小的线路通行。

对于经过市区的部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段、路线和速度行驶;在交通拥堵、降雨、大雾等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措施。

4. 预防措施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预防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做好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减少危险物品泄漏或散播的措施,如:防火、防爆、防静电等。

•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系统应急处理的能力,为安全风险排除留下充分的准备时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一直是一个风险较高且容易发生危险事件的环节。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确保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风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点。

2. 定义和分类2.1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爆炸、燃烧、有毒、腐蚀等危险性的化学品。

2.2 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是指通过交通工具在公路上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2.3 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管理和控制某一特定领域的安全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

3. 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3.1 安全优先原则道路运输中的安全应该始终放在首位,任何其他因素都不能凌驾于安全之上。

3.2 风险分析原则在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应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3.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预防措施,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

3.4 法律法规原则在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所有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管理措施4.1 风险评估和管理在进行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前,应对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2 车辆安全车辆安全是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的基本要素之一。

有关部门应对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

4.3 驾驶员培训和管理驾驶员是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环节。

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并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4.4 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针对石油销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应制定相应的紧急救援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方法不安全化学品是指在生产、存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等不安全性质,一旦泄漏或事故发生,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逼。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进展,不安全化学品的使用量越来越大,运输量也越来越多。

因此,保障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显得特别紧要。

在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中,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车辆装备、建立安全文件等环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削减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确定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标准,订立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方法,以便适时发觉、矫正和防范各类违规行为,确保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进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不安全化学品在道路运输中的安全管理活动,包括警示标志标识、装卸过程、车辆安全防护装备、安全驾驶、应急救援、出行用品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1、安全教育与培训(评分范围:0-30分)评分依据:在事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领域中,安全教育和培训占据至关紧要的地位,培训和教育工作的开展能够给工作人员供给必要的安全学问和技能,从而削减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企业的安全运营水平。

2、装卸过程(评分范围:0-20分)评分依据:装卸过程是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难点,也是发生事故的紧要环节。

在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过程中,制造良好的氛围,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装卸有序进行。

3、车辆安全防护装备(评分范围:0-20分)评分依据:车辆安全防护装备的完好程度,反映了企业对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车辆防护装备包括防爆门、防护罩、反光带、安全锁等。

4、安全驾驶(评分范围:0-20分)评分依据:安全驾驶是不安全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最紧要的环节之一,是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以及安全运营的保障。

5、应急救援(评分范围:0-10分)评分依据:应急救援本领是企业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计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并实行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行政区域内从事营运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黑名单制度是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管办)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诚信对等、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均采取积分管理制度,初始分为12分,从首次扣分之日起,周期1年,按照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一旦分数清零,立刻列入黑名单。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3.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使用伪装、非法改装的车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2.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
3.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化品车辆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12分
1.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不按照相关规定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化学品残液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当事人存在偷盗、偷货、非法交易并经查实的;
4.发生交通事故、泄露事故不及时向地方政府、安监等部门报告,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危害、损失扩大的有责事故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6分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行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在运输过程中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6.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未按期审验的;
7.超过道路规定速度行驶的;
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凌晨2点到5点行驶的。

9.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d/file/p/20211117/12753291 />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扣3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6.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7.危化品车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
8.在未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车辆及罐体清洗的;
9.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停放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非指定停车场的。

第六条实行黑名单制度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安监、交通、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通过路面检查、电子抓拍、群众举报、行政处罚等途径,记录违规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并抄送危管办收集汇总。

(二)信息告知。

对信息采集到违章的企业,及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及时告知、约谈企业法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需在半个月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逾期视放弃申辩权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立刻进入黑名单。

(三)讨论审定。

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积分清零,拟列入黑名单,期限一个月。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危管办通知运输企业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向属地、交通及交警部门通报。

(五)信息删除。

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对其整改情况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所规定情形的,由危管办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通知企业。

第七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以下处理及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资格。

(二)暂时取消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在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的作业资格,同时企业进行整改,待整改考核达标后恢复;
(三)针对偷盗现象严重的驾驶员及押运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及押运员进行扣分,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镇)危化品道路运输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