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位所有权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界定 法律意见书

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我们经过对贵公司涉及的产权界定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背景说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我们得知贵公司目前涉及一起产权界定纠纷的案件。
根据案件事实,涉及产权归属及使用权等问题。
在此次产权界定纠纷中,首要问题是确定产权归属,即确定该财产的所有权人。
次要问题是确定使用权,即确定贵公司是否拥有该财产的使用权。
二、法律依据针对产权界定纠纷,我国《民法典》第一卷第五章规定了财产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卷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财产权是公民、法人行使支配、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财产权可以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在产权界定纠纷中,首要问题是确定所有权人,即确定该财产的法定所有者。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对该财产的使用权,因此次要问题是确定使用权。
三、法律分析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我们对产权界定纠纷进行了仔细分析。
在确定所有权人方面,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财产的来源证明、权属登记、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等。
在确定使用权方面,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等。
四、法律建议根据我们的法律分析,我们向贵公司提出以下建议:1. 了解产权归属:贵公司应尽快查明产权归属,包括查看权属登记、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等,以确定财产的所有权人。
2. 查明使用权:贵公司应研究合同约定,查看合同是否授予贵公司对该财产的使用权,并结合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3. 协商解决:如果可能,贵公司可以与产权纠纷的各方进行协商,寻求和解或达成其他解决办法。
4.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产权界定纠纷,贵公司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论根据我们的法律分析及建议,贵公司在产权界定纠纷中应尽快查明产权归属,并根据合同约定查明使用权。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贵公司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我们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小区征求规划车位意见书

小区征求规划车位意见书
尊敬的小区业主: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向大家提出征求车位规划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小区业主数量的增加,车辆的数量也呈现上升趋势。
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我们计划对小区内的车位进行规划和管理。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积极反馈。
1. 增加车位数量
随着小区业主数量的增加,车位数量明显不足。
因此,我们计划扩建小区停车场,增加车位数量。
为了确保小区安全和环境卫生,我们计划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扩建,并保证新建车位的质量和舒适度。
2. 制定停车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车位使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计划制定停车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明确停车场使用规则、停车证发放条件和使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
希望大家对于该制度提出宝贵建议,以便制定一套合理且符合大家需求的规定。
3. 引入电子停车系统
为了提高停车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我们计划引入电子停车系统。
该系统将通过车辆识别技术,实现自动识别车辆及车位情
况。
这将极大地方便小区业主的停车,同时减轻物业管理人员的负担。
希望大家对于该系统的引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更好地选择合适的系统。
总之,停车位是小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小区的形象。
我们在制定和实施车位规划时,非常重视大家的意见和反馈。
希望大家能够踊跃提出宝贵建议,共同为小区停车难问题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谢谢大家的支持和合作!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敬上。
小区停车场建设及管理征求意见书

***小区停车场建设及管理
征求意见书
本小区全体业主:
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商讨(无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社区代行)向本小区全体业主提议如下:
1、同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小区权属范围内进行停车建设和管理;
2、同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对外经营停车服务;
3、同意***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拟定对外停车收费标准、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并将停车收费收入及支出按月在园区明显位置处向全体业主公告;。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

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车位归属问题研究报告范文一、引言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停车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尤其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人们对于停车位的需求与日俱增。
然而,停车位资源有限,车位归属问题逐渐凸显。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车位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二、车位归属问题的背景和现状1. 车位资源紧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及停车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不能满足需求,导致车位资源紧缺。
在大部分城市,特别是一线和二线城市,停车位需求量与供给量相差悬殊。
2. 车位归属权纠纷由于停车位资源紧缺,车位归属权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无法准确确定车位的归属权使得车主之间频繁发生冲突和纠纷。
车主之间对于车位归属的争议也常常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局面。
3. 政府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政府对于车位归属问题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往往没有明确的政策和规定来管理车位的归属权。
这为车位归属权纠纷的出现提供了保障。
三、车位归属问题的主要原因和影响1. 城市规划和管理的不完善城市在规划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未能及时预留足够的停车位资源,导致车位资源供给不足。
此外,市政府对停车位的管理工作也存在问题,管理手段不够先进和科学,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
2. 地上地下停车场建设滞后在一些城市,停车位主要依赖于地上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建设相对滞后。
地上停车位有限,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导致停车难的产生。
3. 车位归属权规定不明确车位归属权的规定模糊不清或者根本不存在,导致车位归属权纠纷频发。
车位是否属于小区物业、单元楼层车位的归属、车位进行租赁的合法性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四、车位归属问题的解决方案1. 完善城市规划和管理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力度,预留足够的空间建设停车位,确保停车位供给与需求相匹配。
建立完善的停车位规划和管理体系,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停车位资源的利用率。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

从法律角度看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问题近年来,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汽车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须,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汽车停放也带来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即归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所有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话题《物权法》第74条虽然做了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一、小区车位、车库的概述一小区车位、车库的定义及分类车位指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放机动车辆的属于开放式空间的场所。
车库指人们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的独立附属物。
车位是在地面简单划线而成,不具有建筑物特征,开发几乎不要成本:而车库具有建筑物的特征,有明确的位置,空间封闭,开发投入成本较高。
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立体停车位、地面停车位、首层架空层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楼房顶层停车位。
二小区车位、车库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判断小区某部分是否为专有部分的条件有:构造上具有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利用上具有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可知小区车位、车库具备这三个条件,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独立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车位、车库是附随小区建筑物而建造的,是整个住宅小区的组成部分:而且小区车位、车库能满足业主停车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小区物业价值,是现代小区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之一。
三小区车位、车库的现状现今的小区车位、车库权利归属是比较混乱的,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即《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个规定区分了小区内地面车位和车库的差异,在其产权归属问题上给予区别对待,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方式,但这一规定并未解决实际根本问题。
地下车位管理规定(3篇)

地下车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车位的管理,保障车位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车位的正常使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地下车位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各类场所。
第三条地下车位的管理包括车位指标管理、使用权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地下车位的管理由小区物业、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车位指标管理第五条地下车位的指标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住宅小区和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由相关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批。
第六条地下车位的指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划分地下车位指标的比例;(二)指标的分配原则;(三)使用权的规定。
第七条划分地下车位指标的比例应当合理、科学,并根据不同场所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地下车位指标的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住宅小区,优先分配给居民使用,再考虑商业单位、办公单位等的需求;(二)商业楼宇、办公楼等,优先分配给商业单位、办公单位使用。
第九条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分为代管使用权和产权使用权。
代管使用权指由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车位,产权使用权即车位的产权人享有的使用权。
第十条地下车位指标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各方利益。
第三章使用权管理第十一条代管使用权的地下车位由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进行管理,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签订车位使用合同;(二)制定车位使用规定;(三)收取车位使用费用;(四)进行车位使用权的调整。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车位使用合同,并确保所有车位使用者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车位使用规定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车位使用的时间限制;(二)车位使用者的义务;(三)车位使用者的禁止行为;(四)车位使用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车位使用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并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车位使用权进行调整,确保车位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使用效益。
XX小区公共停车位意见书

XXXXX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意见书
XXXX小区最近几年,家庭轿车越来越多,按照原小区规划,车位、车库数量严重不足,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非常突出,造成车辆进出不便,剐擦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不断,给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很大困扰,XX其他小区公共车位改造工作都已顺利完工,如XXXX等。
为此,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XXX拟在小区规划公共区域内,投资建设部分停车位,以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其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现标准为每个车位每月收费200元,以后随着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所收费用用于小区物业公共管理经费开支,同意的业主请在《XXX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意见书》签字。
附:《XXXXX住宅小区建设公共停车位意见征询书签字栏》
XXXX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模板

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
被征收产权:
审查申请文件:
法律问题: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我们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审查,并就产权界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案件事实和争议点
(简要陈述案件事实和争议点)
二、背景法律规定
(对于产权界定问题,列举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三、相关法律适用意见
(对于申请人的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适用意见)
四、结论及建议
(总结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点的分析,给出最终的结论,并对申请人提出建议)
以上是本意见书对产权界定问题的法律意见,请注意,本意见书仅根据目前提供的申请文件和所列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说明,可能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未列明或者未掌握的情况,因此,我们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使用,如有需要,请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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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位(库)所有权问题
法律意见书
一、未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车位(库)应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同所有。
我国法律实行“房地产权一致”的原则,在静态方面表现为房地产权主体一致,即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一致。
在动态方面表现为房地产权一同处分,即在房地产交易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交易的标的。
“房地产权一致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3款中得到了明显地体现,该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容积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是城市区划管理中所采用的一项重要指标。
并且,容积率是反映建筑物是否分摊到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概念,只有参加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的建筑物才能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6条规定,未计入容积率的建筑物不可能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其初始登记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计入容积率的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
综上所述,衡量车位(库)是否属于《物权法》第74条第3款中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关键在于其是否计入容积率。
如果计入容积率,则可以进行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取得
独立的产权证书,开发商可以保留其所有权,并不当然归属业主所有。
反之,如果没有计入容积率,则伴随着分摊了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的所有权出售给全部业主,这些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也转移给全部业主,进而占用了这些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库)的所有权亦应归业主共有。
二、地下车位(库)、地面车位(库)不计入建筑面积内,不分摊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份额。
对于建筑物是否计入容积率,在我国法律尚未做出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应参酌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而定。
根据《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地下室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内的;以及2014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无顶盖结构的地面车位(库)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内。
(由于计算标准的变化,具体情况应根据建设规划文件判定)
综上,地下车库、地面车位没有分摊土地使用面积份额,其应作为建筑的附属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开发商签订的车库出售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出租协议应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对于不能取得单独产权的车库(位),不能予以单独出售,合同自始无效;租赁协议由于开发商无处分权,其行为效力待定,如业主不追认,那么协议不具有效力。
PS:(1)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查到四川省和德阳市两级政府的规定,各地适用标准也不一,部分地区认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独立于地表和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部分地区(如彭州市)在其具体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地表和地下一体的建筑,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