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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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分类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分为三级: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等级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设备、技术和医护人员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五条一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具备相关医疗设备和人员。

二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一部分专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高等级的综合医疗和专业医疗服务,应当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级医疗机构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科室和病区,并配备相应的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医疗机构人员的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聘用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和组织体检。

第八条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了解其病情和治疗计划。

第四章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管理制度,准确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耗材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防范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事件和医疗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改。

第六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和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2023年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和备案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下列事项:一)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疗技术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床位数、医疗技术科目、服务范围等情况;三)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等情况;四)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医疗安全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管理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工作,加强医疗事故的管理和处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管理和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医疗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1987年1月29日XXX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法律法规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卫生法律法规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技术人员职务规定
卫生技术职务的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 辖市卫生厅(局) 行政领导对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 的、符合相应条件卫生技术人 员,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卫生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1.医(药、护、技)士 2.医(药、护、技)师 3.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4.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5.主任医师(药、护、技)师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的技术职称 2.中药、西药人员的技术职称 3.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法规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管理机构
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
2.中外合作、合资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
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 基本准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 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 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 和医疗设备方面的不足。
1.申请 2.审批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1.条件 3.加强医护质量管理 2.内容 4.出具执业证明和人员身份 3.变更登记 5.尊重服务对象权利 4.登记的校验 6.按法律法规对特殊患者的 处理 7.加强药品管理 8.合理合法收费 9.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10.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与灾害事故的应急调遣
医疗机构的工作制度
行政管理 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 室制度 2.请求报告制度 3.病历管理制度 4.职工培训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6.医德教育和医德考核 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医院应急管理制度 9.卫生技术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 10.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依法维护病人权利 的制度和患者知情同意 告知制度等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依法经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医疗服务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医疗机构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等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第四章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疗服务活动的合法、合规、透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政策,提供明确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

第五章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管理等制度。

《卫生法学》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卫生法学》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4、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5、期限: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三、登记执业和校验制度 实质----执业许可 (一)法律意义-----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权力;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登记的法律规定 1、条件 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 技术人员; 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不得申请的情形 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 人员。 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它情形。
2、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 ⑴不符合《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⑶投资不到位; ⑷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⑸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 机构正常运转; ⑹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⑺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现场抽查考核 不合格; 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 形。 3、登记期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45 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2、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则 (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 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 (3)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 的知情权利。 (4)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 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药 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 药品。 (6)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时间:1994-2-26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现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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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 一级综合医院 ✓ 一、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第一节 概述
第四章医疗机构管理 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机构的概念
✓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法定程序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含义:1.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2.医疗机构主要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紧急救护等活动的卫生服务机构。
检查室。
第一节 概述
✓ 三、人员: ✓ (一) 每床至少配有1.0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
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 (四) 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 (五) 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 (六) 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2.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在城市设置门诊的条件: ✓ (1)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一节 概述
✓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 4.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 5. 疗养院; ✓ 6.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 7.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第一节 概述
✓ 8.村卫生室(所); ✓ 9. 急救中心、急救站; ✓ 10.临床检验中心; ✓ 11.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 12. 护理院、护理站; ✓ 13. 其他诊疗机构。
第一节 概述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第一节 概述
村卫生室(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人员: 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
第一节 概述
✓ (二)按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2.营利性医疗机构 ✓ (三)按照投资主体是否有外国籍 ✓ 1.内资医疗机构 ✓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
✓ 二、科室设置: ✓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 三、人员: ✓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 (二)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 (三)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第一节 概述
✓ 三级中医医院 ✓ 一、床位: ✓ 住院床位总数300张以上。 ✓ 二、科室设置: ✓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
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 ✓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
✓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及审批 ✓ (一)申请 ✓ 1.条件 ✓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设置申请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具体: ✓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

3.我国医疗机构也是维护国家卫生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构

4.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等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第一节 概述
✓ 二、医疗机构的类别 ✓ (一)按照功能、任务、规模不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1994.8月 2006.11对第三条进行修订) ✓ 1.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 2. 妇幼保健院;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分三级
县级(规划重点为100张床位以下)
市级(省、县级规划以此为基础)
省级(规划重点为500张床位以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 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
第一节 概述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
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第一节 概述
✓ 二、人员: ✓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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