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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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后续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首次

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后续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首次

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后续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首次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后续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示,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是我国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环境影响评价的首次公示,标志着项目在环保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项目概述方面,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总投资约200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约6000亩。

项目采用国际先进的煤气化技术,将煤炭转化为清洁能源,生产合成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等产品,实现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同时,项目还注重循环经济,利用废弃物生产建材,降低环境污染。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发现和预防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项目单位及时调整规划设计,使项目更加符合环保要求。

最后,环境影响评价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项目环保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此次环境影响评价的首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等。

公示期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了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项目后续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开展实地调查,收集环境基础数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最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二次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神华榆林循环经济煤炭综合利用项目(后续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首次公示,既是对项目环保工作的一次全面梳理,也是对公众环保权益的尊重。

我们期待在全体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支持下,项目能够顺利推进,为我国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同时,也希望公众能够积极参与到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榆林市12年能源类重点项目

榆林市12年能源类重点项目

榆林市是中国陕西省的一个地级市,位于该省北部。

该市在12年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能源类重点项目,以下是其中一些重点项目的介绍。

一、煤炭开采项目榆林市是中国重要的煤炭基地之一,因此在12年期间,该市开展了多个煤炭开采项目。

这些项目旨在提高煤炭开采效率,增加煤炭产量,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

其中,包括新建煤矿、煤矿现代化改造、探煤工程等。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榆林市煤炭产量得以大幅提升。

二、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榆林市在12年期间也加大了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力度。

该地区具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因此该市投资兴建了多个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这些项目的目标是提高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并满足国内其他地区的能源需求。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榆林市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有了显著的增长。

三、新能源项目榆林市在12年期间也积极推动新能源的发展。

该市利用丰富的风力、太阳能等自然资源,建设了多个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

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提供了清洁能源,还增加了就业机会,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榆林市的新能源产量得到了显著提升。

四、电力输送项目为了支持榆林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开发,该市在12年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电力输送项目。

这些项目的目标是提高电力输送能力,保证能源的高效输送和利用。

其中,包括电力变电站建设、输电线路改造、电缆敷设等工程。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榆林市的电力供应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

五、煤炭化工项目榆林市不仅仅是中国重要的煤炭基地,也是重要的煤炭化工产业基地。

在12年期间,该市加大了对煤炭化工项目的投资。

这些项目包括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等。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榆林市实现了由单一的煤炭生产转向煤炭化工产业的转型升级。

以上所列举的是榆林市在12年期间进行的能源类重点项目的一部分。

这些项目的实施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证能源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也为榆林市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能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新增榆林市境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能。

2.新增榆林市境内采空区的普查和治理职能。

(二)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市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核申报和年检工作。

2.取消提出煤炭行业使用煤炭价调基金的审核意见。

3.取消全市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4.取消对全市石油生产实施“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统一上缴税费”的管理。

5、取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审查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能源发展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能源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全市能源体制改革,协调全市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神木、府谷“两县”煤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权由“两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煤矿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县区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负责全市煤矿采空区的普查、规划和治理工作。

加强煤炭运销管理 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工作纪实

加强煤炭运销管理 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工作纪实
加强煤炭运销管理 服务 当地经济发展
榆林 市煤炭运销管理站工作纪 实
口文 /本刊记 者 东 昌
地 处 黄 土 高 原 和 毛 乌 素 大 沙 漠 交 界 地 带 的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以 其 丰 富 的 能 源 矿
目标 , 票 据 管理 为 主 线 , 稽 查执 法 为 以 以
加强理论武装
监 督 , 决杜 绝 门难 进 、 难 看 、 难 办 坚 脸 事
等现象 的发 生 ,在全 社会树立煤管干部 队伍文明 、 高效 、 热情的 良好形象。 三是
加 强 执 法 培 训 。对 新 进 人 员 重 点 进 行 执 法 培 训 培 训 结 束 后 , 有 人 员都 参 加 了 所 理 的 运 作 模 式 、 管理 方 法 进 行 了调 研 考
榆林境 内每 平方米土地平均蕴藏 的 煤炭储量高达 6 6 . 名副其实 的寸土 .吨 是 寸金之地 , 是西煤东运的重要源头。 0 6 20
年 1 月 .市委 、市政府从全市经济社会 1发展源自局着眼 .为确保全市 煤炭产业健
40 00万元 . 煤炭税收实现 8 . 亿元 同 56
比增加 9 2 亿元 ,得 到市委 、市政府 的 .7 充分肯定 。 短短 两年 时间内, 榆林市煤管 站被榆林 市人民政府授予 二oo八年
产资源 .被美誉 为中国的 科威特 ” ,是
正 在 建 设 的 国 家能 源 重 化 工 基 地 。
建设 一流队伍
“ 建设一支政治强 、业务精 、 作风正 的煤管干部队伍 是规范煤炭运销管理 秩 序 的根本保 证 。 站 长陈绥 云告诉记 者. 煤管站运行两年多来 . 结合全 站人 员
自学 ,要求干部职 工坚 持每天 自学时 间 不少于 1 小时 。 习的内容主要包括 中国 学 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 、 三个代 表”重要思 想、 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等。

陕西能源现状及相关政策的报告

陕西能源现状及相关政策的报告

陕西煤炭资源现状及相关政策的报告二○一一年三月目录序言 (4)第一部分陕西煤炭资源情况 (5)一、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 (5)二、资源勘查及开发情况 (8)第二部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情况 (13)一、陕北能源基地概况 (13)二、陕北能源基地的发展及规划 (15)三、陕西政府对陕北能源基地的政策支持 (18)第三部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22)一、企业概况 (22)二、企业发展规划 (29)第四部分陕西煤炭相关政策及煤炭企业整合情况 (30)一、陕西煤炭产业规划 (30)二、陕西政府对煤炭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政策支持 (31)三、榆林、延安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现状 (33)四、渭南市地方煤矿整合 (35)第五部分中央企业在陕北能源基地的情况 (36)一、神华 (36)二、国电 (39)三、中煤 (39)四、其他央企 (40)第六部分已考察或接触的项目 (41)一、正在接触的项目 (41)二、我司在陕西曾经接触过的其他项目列表 (47)第七部分进入路径及建议 (47)序言陕西是煤炭资源总量约4143亿吨,居全国第四;累计探明储量1707亿吨,居全国第三;保有资源储量1683亿吨。

陕北地区煤炭预测储量2714亿吨,占陕西省煤炭预测储量的65.48%。

陕北地区探明煤炭资源储量1460亿吨,占全省探明储量的86%,其中,榆林探明储量1420亿吨,延安探明储量40亿吨。

1998年陕北能源化工基地成立,目前,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已初具形态,正在按照“大煤田、大煤电、大化工、大载能”的要求,逐步打造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能源化工基地。

为了实现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目标,陕西正在倾全省之力支持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支持榆林的建设。

榆林已经成为陕西省政府十二五规划中经济发展的第二级。

已有10多家中央企业与陕西省政府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进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进入榆林,参与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建设。

本报告以陕西煤炭资源情况为基础,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为重点,从陕西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省政府对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的政策支持、央企进入陕北能源基地等方面对陕西煤炭资源现状和相关政策作如下报告:第一部分陕西煤炭资源情况一、陕西煤炭资源概况及矿区划分情况(一)陕西煤炭资源状况陕西预测煤炭资源总量为4143亿吨,仅次于新疆、内蒙和山西,居全国第四位。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榆政办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4月26日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推进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保护和2020年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淘汰过剩落后产能,为优质产能释放腾出环境容量和生产要素,推动兰炭行业升级改造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兰炭生产装置列入淘汰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2020年底前实施停产,2021年9月底前完成装置淘汰拆除;列入环保升级改造的兰炭及涉兰炭企业,2021年9月底前完成达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得到根本控制。

2021年9月底前所有兰炭及涉兰炭企业全面建成废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处理。

鼓励兰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升级改造。

推动兰炭、煤焦油、煤气向中高端深加工领域拓展,形成以煤炭分级分质利用为特色的现代煤化工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安全、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二、实施内容(一)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等产业政策,坚决淘汰单炉产能<7.5万吨/年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兰炭生产装置(含白灰、活性炭、高岭土、型煤等行业企业配套的兰炭制气工段)。

榆林市煤炭运销情况汇报

榆林市煤炭运销情况汇报

榆林市煤炭运销情况汇报榆林市位于陕西省北部,是中国重要的煤炭资源基地之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清洁能源的重视和环保政策的实施,煤炭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样的背景下,榆林市煤炭运销情况备受关注。

现就榆林市煤炭运销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产量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榆林市煤炭产量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

去年全市煤炭产量达到了XX万吨,比上年增长了X%。

其中,煤炭产量主要集中在榆阳区和神木市,占全市总产量的80%以上。

这主要得益于当地丰富的煤炭资源和良好的矿业开发环境。

二、销售情况。

随着国家对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煤炭市场需求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榆林市煤炭销售主要以国内市场为主,出口量较少。

受到环保政策的影响,一些小煤矿关闭,大型煤矿扩大产能,煤炭销售市场逐渐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

同时,随着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清洁高效的煤炭产品得到了市场的认可,销售额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

三、运输情况。

榆林市煤炭主要通过铁路和公路进行运输。

铁路运输主要以榆林—西安铁路和榆林—宝鸡铁路为主,占全市煤炭运输量的70%以上。

而公路运输主要以榆林市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满足了部分小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的运输需求。

在运输过程中,榆林市加大了对煤炭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治理力度,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市场前景。

随着国家对清洁能源的推动,煤炭行业正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

榆林市煤炭行业将继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煤炭行业向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同时,加强与国内外清洁能源企业的合作,推动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绿色开采,为榆林市煤炭运销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综上所述,榆林市煤炭运销情况总体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机遇。

我们将继续加强煤炭行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煤炭行业朝着清洁、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为榆林市煤炭运销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榆政发[2012]1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1.09
【实施日期】2012.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榆政发[2012]1号)
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煤炭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开发,部分重点产煤区域出现了大面积采空区和自燃区,不仅对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也造成大量煤炭资源的浪费。

为了彻底消除采空区和自燃区安全隐患,充分回收利用煤炭资源,积极构建和谐矿区,省市先后召开会议,研究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省政府2011年第142次专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2011年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规范全市煤矿采空区和自燃隐患区综合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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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煤炭资源开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榆林市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榆林经济和谐、有序、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等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主管全市煤炭及伴生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煤炭及伴生资源属国家所有,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

(三)本实施意见发布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

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
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经勘查,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五)市财政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由市资源勘探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煤炭资源探矿权。

(六)对我市范围内尚未登记探矿权的煤炭及伴生资源,由市资源勘探公司积极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开展资源勘查工作。

(七)对我市范围内未设置矿权的找煤区,由市资源勘探公司积极申请登记探矿权并开展资源勘查工作。

(八)在我市已明确探矿权但未进行资源勘查的煤炭资源区块,由市资源勘探公司参股与原探矿权人合作进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

(九)市资源勘探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煤炭及伴生资源探矿权,但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源处置。

对未按规定自行对矿权进行转让和合作开发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开发利用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以下四种情况可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

1、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
2、经陕西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情况。

1、单套年产煤制甲醇100万吨及以上及其深加工项目;
2、300万吨及以上煤液化项目和100万吨及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液化项目;
3、省规划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燃煤坑口电源项目和大型外送电源项目;
4、此前省政府已经批准配套煤炭资源但矿权手续尚未办理的转化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5、投资额300亿元以上(含300亿元)的重大转化项目。

(三)除经中省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外,其它煤炭资源开发项目探矿权的出让,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有偿取得,未按规定采用市场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探矿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四)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的重大转化项目,其配套煤炭资源原则上要全部用于转化,井田规划开采规模超出转化项目实际用煤需要的,可吸纳地方国有企业共同参股开发。

由市有关煤炭企业和市创业投资集团公司联合代表市政府参股开发。

(五)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为转化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在规定时间内转化项目未履约建设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申请对煤炭资源
的矿业权进行重新配置,对原矿权人的投入补偿以实际投入加15%收益予以补偿。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23号)“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煤炭资源,应由国有资本控股开发”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商品煤开采,由市属国有企业控股开发,股权转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省政府批准交由榆林市组织开发的煤炭资源,重点安排南部六县转化项目用煤、公益性项目用煤和市政府承诺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

(八)市内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情况。

1、南部六县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转化项目;
2、承担榆林中心城市、县城供热的热电联产及供热项目;
3、市政府承诺配置煤炭资源的转化项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建设项目由国家和省两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业主在有偿取得资源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环保、水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用水、用电等方面意见后,经属地县区经济发展局(计
委)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项目核准。

项目核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竣工后,由煤炭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十)按照“开发一块、绿化一片”的原则,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林业部门根据井田面积和矿井设计规模划定绿化区块和任务,十年内完成绿化任务。

三、关于生产经营管理
(一)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
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煤矿应当安装坑口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定期进行资源储量检查和回采率评估。

(六)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七)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煤矿企业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八)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十)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

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十一)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十二)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建档管理。

主题词:能源煤炭管理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纪检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中省驻榆各单位。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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