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精编文档).doc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江西省工信委、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工信委(局)、环保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城乡统筹局: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进一步提升企业绿色生产水平,推动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工信委、省环保厅联合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6月20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整治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整治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整治范围为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整治任务及目标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及“三同时”制度,配套完善防尘设施,落实物料存放、装卸、运输、搅拌等工序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完善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加大对企业扬尘污染整治的查处力度,对环保手续不齐全的,一律停产并限期完善环保手续;对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一律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治;对通过整治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或拆除;对非法存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坚决取缔。
通过集中整治,明显提升行业扬尘污染治理、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

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1.工作目标我们要明确目标:减少扬尘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施工现场实施一系列措施,确保扬尘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成立扬尘治理小组为了更好地推进工作,我们要成立一个扬尘治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环保人员等担任成员。
这个小组要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扬尘治理方案。
3.扬尘治理措施(1)施工现场围挡施工现场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围挡材料要选用绿色环保、不易损坏的材料。
围挡上要设置喷淋系统,确保施工现场的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道路硬化施工现场内的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减少尘土飞扬。
硬化材料要选用绿色环保、耐磨的材料,同时要定期清扫、洒水。
(3)土方作业土方作业要采取湿法作业,使用雾炮机、洒水车等设备进行降尘。
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作业时要降低速度,减少扬尘。
(4)物料堆放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要合理规划,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
砂石、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采取封闭式存放。
(5)建筑垃圾处理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过程中要采取封闭式运输,防止沿途扬尘。
建筑垃圾要进行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6)绿化施工施工现场要进行绿化施工,增加绿化面积,提高空气质量。
绿化时要选用抗污染、生长快的植物,确保绿化效果。
4.监测与评估(1)扬尘监测施工现场要设置扬尘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施工现场的扬尘浓度。
监测数据要定期汇总、分析,为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2)评估与整改扬尘治理小组要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宣传与培训(1)宣传施工现场要开展扬尘治理宣传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2)培训施工现场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扬尘治理培训,使他们掌握扬尘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要包括扬尘治理措施、环保法律法规等。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案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案第1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案一、前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数量不断增加,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案。
二、治理目标1. 降低建筑工地扬尘排放浓度,确保施工现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 提高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水平,规范施工现场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3. 强化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
三、治理措施1. 封闭施工(1)建筑工地四周设置符合规定高度的围挡,围挡底部设置防尘网或绿化带。
(2)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
(3)施工现场采取分区施工,对易产生扬尘的区域进行封闭管理。
2. 洒水降尘(1)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洒水车辆和喷淋设备,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洒水降尘。
(2)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加大洒水频次。
(3)遇有风力较大天气,增加洒水频次,降低扬尘污染。
3. 覆盖防尘(1)施工现场裸露土方、砂石等材料及时进行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2)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物料,采用防尘网、篷布等进行覆盖。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对清运车辆进行覆盖。
4. 绿化种植(1)在建筑工地周边及内部空地,合理规划绿化带,种植乔灌木、草皮等植物。
(2)绿化带内设置喷灌设施,定期进行绿化养护,提高绿化效果。
5. 环保设施(1)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洗车台、沉淀池等设施,确保车辆冲洗干净。
(2)施工现场配备雾炮机、喷淋系统等降尘设备,有效降低扬尘污染。
四、组织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管理制度。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教育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五、监督与考核1. 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与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依法进行处罚。
(新)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同是寒窗苦读,怎愿甘拜下风! 1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扬尘治理制度范本

扬尘治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护环境,提高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物料堆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
第二条组织机构1. 成立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扬尘治理工作。
2. 设立扬尘治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扬尘治理的日常工作和检查。
第三条扬尘治理措施1. 施工区域应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并进行绿化或覆盖。
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如洒水降尘、覆盖物料、使用防尘网等。
3. 施工机械设备应选用符合排放标准的低排放设备。
4. 施工场地内的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5. 物料堆放应整齐,高度不超过1.5米,并采取覆盖措施。
6. 施工场地应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冲洗后 clean 出场。
7.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条监管与考核1. 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2. 扬尘治理办公室应制定检查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对扬尘治理工作进行自检和互检。
4. 对未达到扬尘治理要求的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记录。
第五条培训与宣传1.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扬尘治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防治扬尘污染的能力。
2. 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应开展扬尘治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的认识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
第六条应急处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扬尘污染应急预案,遇有大风、干旱等特殊天气,应采取加强扬尘治理措施。
2. 扬尘治理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扬尘污染事故的及时处理。
第七条信息报送1.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扬尘治理办公室报送扬尘治理工作相关信息,包括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等。
2. 扬尘治理办公室应定期向扬尘治理领导小组报送扬尘治理工作进展和考核情况。
第八条制度修订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扬尘治理方案

宜春寺库跨境电商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扬尘防治实施方案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抚州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2月目录一、编制依据———————————————————————1二、指导思想———————————————————————1三、工程概况———————————————————————2四、工作目标和整治标准——————————————————3五、组织机构、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区域————————————5六、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6七、扬尘治理联合检查制度、罚则————————————— 14八、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影像资料—————————————— 16一、编制依据1、《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17]1号)3、《袁州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尘三烟三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5、本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宗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造福人民群众为着眼点,严格按照《袁州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四尘三烟三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并举,全面落实和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和宣传教育工作,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宜春市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宜春市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本工程为宜春寺库跨境电商智慧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地处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园区锦绣路东侧, 南邻创业路。
用地规划面积174468.38㎡,一期总建筑面积90392.31,由1#办公楼,2#专营店,3—8#厂房组成。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管理制度与网络建设四、施工现场扬尘主要来源五、现场扬尘控制目标六、扬尘防治措施七、扬尘防治的施工现场布置八、扬尘防治的承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为了全面落实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要求,特编制本工程防治方案。
一、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虹桥镇英雄大桥北侧。
由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筹建,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地质勘察,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
新力·龍湾项目:本工程总建筑面积:820000m2,其中地下面积为119.53m2,建筑占地面积;921.04m2。
地下1层、地上6、31、34层,建筑高度:地上主楼21.0m、98.6m,地下4.6m。
一层室内外高差0.45m。
本工程为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主楼烈度为六度,属一类高层建筑,建筑等级为一级,结构安全等及为二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防火设计的建筑分类为高层一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屋面防水等级为二级。
二、编制依据1、施工设计蓝图2、《施工组织设计》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5、《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6、南昌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文件、规定、条例7、公司安全环境控制文件三、管理制度与网络建设1、针对本工程特点及扬尘治理要求,由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牵领、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督,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力·龍湾项目部落实执行的三级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明确各级所承担的职责。
2、建立扬尘治理三级管理网络,在甲方工程部成立领导管理班组,落实责任人,定期针对现场实际工作情况召开工作会议,严格控制扬尘起源。
设立扬尘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电话:甲方负责人:监理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花俊斌3、除甲方、监理、施工方成立的领导小组外,施工方成立了新力·龍湾扬尘治理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整治,并随时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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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三)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四)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覆盖措施。
施工现场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五)建筑物内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七)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时,其搅拌场所应当采用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采用覆盖等措施。
(八)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创、切割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灰土和无机料应当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当洒水降尘。
(九)城镇、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燃煤和燃柴草。
(十)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并采用硬质围挡,减少施工作业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十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工地污水未经沉淀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十二)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十三)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十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当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减少或停止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作业记录台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自查自纠;在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也应纳入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监督公示牌,标明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期或空气质量指数达重度污染时,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采取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措施,净化空气质量。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至80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优良;检查考评时依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表》(见附件)【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进行评分,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约谈;对不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的、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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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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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检查评价表是以房屋建筑工程为对象制定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评价项目、评价标准及评价应得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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