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文档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实现家庭规模全面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人口总量和质量合理均衡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是坚持自然规律、促进和谐发展,确保人口在相对安全的水平上合理分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均衡发展的多部门国家政策,旨在推动社会福祉的提高和全面建设。
第三条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卫生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协调,在健全法制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高起点、定位高率的发展意识,推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国家责任,确保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各地实施体积规模和生育速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社会环境,保障人口合理分布,适应新形势和社会需要,建立多种职业、多种婚姻关系,鼓励家庭各种形式的正常建立和发展,采取不同政策措施,实现生育状况人口结构的适度调整。
第五条尊重和保护全体家庭的生育自由权利,保障家庭选择自主婚姻的权利,推出生育规划,并综合经济环境、社会文化、人口资源等因素,确定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规模规模政策,把生育决策权放到家庭自主决定。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尊重和保护每个家庭的生育自由权利,建立公平社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健全家庭规模和结构。
第七条旨在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健全计划生育法制和监督机制,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由上至下的原则,开展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立法,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组织。
第八条旨在加大政策落实实施工作强度,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当地区域人口结构、就业投资、社保、法律法规、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改善贫困家庭生育条件,最大限度解决贫困人口人口发展等问题。
第九条严格执行家庭规模、定距、就业能力等管理体制,健全市属产业发展和地方财政支出,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快推进“三低一高”的发展模式,促进社会环境革新,改善经济发展水平。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实施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人口发展情况,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形式,对人口数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利益与公民权益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律约束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生育政策目标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生育政策内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
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生育服务第六条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健全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生育政策咨询、生育指导、生育健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生育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生育权益保障第八条生育权益保障公民享有生育权利,国家保障公民生育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生育假期待遇职工依法享受生育假期待遇,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权益。
第十条生育就业保障国家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就业权益,禁止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生育政策的责任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侵害生育权益的责任侵害公民生育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是关于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正式法律文本为准。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of Guang dong Province in 2020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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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倡一孩化。
第三条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服务,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推广生育控制技术,提高生育率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育服务。
第五条婚育登记是国家计划生育的基本工作,所有夫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是国家计划生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加强对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宣传和服务,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政府要建立健全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夫妇的生育权利。
第八条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政府要提供相应的生育补贴和福利待遇,鼓励他们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第三章生育管理。
第九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制约。
第十条对于超生的家庭,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超生的情况,要进行严厉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拒绝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侵犯他人生育权利的行为,政府要依法进行保护和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政策和措施,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夫妇生育子女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生育补贴和福利待遇是指国家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提供的生育奖励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

2020年新版计划生育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属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与改善人口质量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计划生育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安全、可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和方法。
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卫生保健等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保守计划生育家庭的隐私。
第八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要求得到满足。
第三章生育保健第九条计划生育家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孕产妇健康服务项目和标准,接受孕产妇健康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新生儿健康服务项目和标准,接受新生儿健康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的孕育、分娩和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章强制避孕和堕胎的禁止第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婚姻、未婚、已婚的妇女实施避孕或者堕胎。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侮辱、责骂、恐吓等方式干涉、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歧视、限制、处罚、奖励等方式干涉、侵犯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扰、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根据最新的2020年计划生育法规,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和规定:
1. 生育权利保障:新式法规重视保障每个夫妻的生育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绝育或强制堕胎。
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的数量和时间。
2. 计划生育服务:政府将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提供更多的家庭规划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这些服务将包括提供避孕措施、不孕症治疗和生育健康指导等。
3. 奖励和补贴政策:为了鼓励合理生育,政府将实施一系列奖励和补贴政策。
例如,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产假津贴和子女教育补贴等。
4. 教育宣传:社会各界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公众对生育健康和家庭规划的认识。
这将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生育意识和计划生育知识。
5.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包括未经许可进行超生、进行非法终止妊娠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些新式计划生育法规的出台旨在保障夫妻的生育权利,提供更全面的计划生育服务,并鼓励合理生育。
同时,加强教育宣传和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口健康发展。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最新的2020年计划生育法规进行的概括,具体条款和细节请参阅法规正文以获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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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文档Complete document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 egulations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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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关于最新全国人口计划生育的条例。
下面一起跟小泰来了解一下吧!20xx年最新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