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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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渝卫法监[2006]6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5.25【实施日期】2006.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失效依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法监〔2006〕6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贯彻实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我市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我局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放、延续、变更、填写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一)从事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城乡集市中有固定摊位的经营定型包装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贩。

(四)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二类:(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发放对象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餐饮业、学校食堂、单位内部食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有效期届满继续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渝卫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为确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相关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医疗机构首次执业登记,原则上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只核定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应主动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二级诊疗科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要求核准登记:1. 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科室(学科或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2. 开展的医疗技术在国家相关诊疗规范或指南中明确应增加二级诊疗科目的;(三)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四)医疗机构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第二类和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应当按要求办理相关技术备案后再行登记诊疗科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卫办医发[2014]21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渝卫办医发[2014]214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4〕2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
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按委领导要求,现将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工作进行如下要求:
(一)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等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接工作。

制定明确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开展具体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建立明确的违法、违规查处机制。

(三)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并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向市卫生计生委的备案等工作。

我委将适时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渝人社发〔2017〕72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社会保险局,相关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特病定点药房: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规范医患双方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合规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特病准入管理(一)认真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

按相应特病病种体检鉴定资质要求确定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指导医院成立特病体检鉴定专家组,加强责任落实和监督核查。

(二)要求特病体检鉴定医院认真核对参加特病体检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冒名顶替。

(三)特病体检鉴定医院须严格按照特病准入标准做好相关指标检查鉴定,及时、准确、完整上传体检鉴定资料及相关检查结果情况至医保信息系统,严防串通伪造检查结果、病历文书等行为发生。

(四)做好特病体检鉴定医院检查鉴定过程、检查鉴定依据及鉴定结论的核查,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确保特病准入和退出过程公平、公正,检查鉴定合规。

(五)做好特病体检鉴定资料存档。

特病体检鉴定医院和各级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32号)规定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应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及时把特殊疾病患者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病情报告等系列资料录入电脑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渝府令〔2021〕34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1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21年2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和修改:一、废止(一)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9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二)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三)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4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四)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10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

(五)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8年9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发布)。

二、集中修改(一)对《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的修改。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教育、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将第六条中的“消费市场”修改为“市场”。

将第十条修改为:“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等,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渝人社发〔2020〕110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20年7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0年12月8日第11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8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8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1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渝府发(1997)46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例》的实施,对于抓紧抓好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法治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相结合,要把《条例》纳入各级干部、群众“三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对于富民兴市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成人明白,规范行为,正确实施。

二、认真地贯彻《条例》。

要坚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根本转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社会制约与利益导向相结合,采综合措施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作为重点,坚决制止计划外生产。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要依法引导、教育、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又要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行。

三、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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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4.21
【实施日期】2015.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卫政法发〔201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直辖以来至2014年12月3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自2015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79件)
1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渝卫财[2000]184号
2关于印发重庆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2000]336号
3《关于印发重庆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细则的通
知》
渝卫基妇[2001]7号
4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新生儿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
渝卫[2007]87号
5关于下发重庆市救护专用车“120”免费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2000]65号
6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执法程序和法
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渝计生委发〔2002〕
109号
7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2006]59号
8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
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7〕67号
9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再生育特殊情形补充规定的
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10]84号
10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人口计生领[2004]1

11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
象确认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4]88号
12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严格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
象确认程序的紧急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4]95号
13重庆市关于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内院校加分确认条件有关问题的
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
[2005]31号
1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5〕47号
15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符合政策生育双女户纳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
〔2005〕101号
16重庆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
象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6〕38号
17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
扶助等对象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7〕25号
18重庆市关于提高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
准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
[2007]44号
19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7〕138号
20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8〕91号
21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奖励扶助等制度有关政
策口径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9〕20号
22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7〕141号
23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
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
〔2006〕132号
24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关于提高整合标准的奖励扶助对象扶
助金标准的通知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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