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股权型众筹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新兴方式。
股权型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发行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型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股权,降低了融资门槛,也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参与投资的渠道。
股权型众筹的优势首先,股权型众筹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股权型众筹无需承担高额的利息和债务,并且不需要像发行股票一样需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股权型众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由于股权型众筹中的投资者也是股东,因此可以分享企业未来的发展红利,获得高额收益。
最后,股权型众筹可以加速企业的发展。
通过股权型众筹融资,企业可以得到大量的资金支持,加速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快速占领市场。
股权型众筹的法律风险但是,股权型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比如,股权型众筹平台一旦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投资者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其次,股权型众筹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导致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
一旦出现企业经营风险,投资者难以及时预警和避险。
再者,股权型众筹的融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这也导致股权投资者难以卖出自己手中的股权份额。
尤其是股权型众筹的股权投资者为非上市公司股东,更加难以转让股权份额。
最后,股权型众筹平台的监管不够严格,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股权型众筹平台进行非法募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这些风险都给股权型众筹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他们在投资中需要特别小心谨慎。
总结股权型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具有较高的融资效率和投资收益率,但也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型众筹投资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和平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投资风险。
人人投简述股权众筹运营模式

概述: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翻译自国外的crowdfunding 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参照 Massolution 的一份报告,众筹可以分为四类: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
众筹一般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
一、股权众筹的定义和特征股权众筹是众筹的一种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以股权(股份)方式进行的大众筹资,具体而言就是指创业者向众多投资人融资,投资人主要用资金等作为对价换取创业企业的股权。
宽泛而言,在传统投资行业,投资者在新股 IPO(上市)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也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通过网络进行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对VC 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的主要特征为:1、项目发起的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实体店想开分店都可发起项目融资;2、投资人大众性,投资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众,但也有一定门槛,要求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该类项目通常要求较高回报,但风险也更高,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3、项目严格审核,如人人投平台的项目都是经过专业项目审核团队层层筛选而成的,投资人在投资之前会再次筛选,则通过两次筛选之后才投资人才进行投资;4、侧重解决初创型企业融资难,帮助初创型项目方融资,对社会经济推动起基础性作用。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参与方项目发起方:有项目缺乏资金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并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平台方:连接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国外股权众筹代表:FundersClub国内股权众筹代表:人人投[以投资实体店项目为主])第三方支付:将资金托管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双方利益。
(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双方利益)三、股权众筹的规则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 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投资者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3、投资者直接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或通过认购项目发起方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方式入股项目发起方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根据相关认购协议拥有发起方公司股权相关权益4、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发起方公司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项目发起方公司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四、兴起和发展股权众筹源于2012 年4 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 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OBS 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做出了一些保护项目支持者利益的规定。
股权众筹常见运作模式介绍

股权众筹常见运作模式介绍一、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Sourcing)”,但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刘云龙发布时刻:14-06-12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进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专门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进展进程中倍受争议。
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一、概念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普遍性不同,众筹要紧偏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忙。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世人的力量,集中大伙儿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开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必然比例的股分,面向一般投资者,投资者那么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取得以后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要紧指向较初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二、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不是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进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大体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按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效劳,尚未被多数平台同意。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要紧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份,部份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一般是指融资进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和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通常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自2011年进入中国到2016年被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以黑马姿态占据我国融资市场。
股权众筹的政策环境也从一味封杀到规范引导。
年初,在指导证监会全年工作的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明确提出将加快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工作,目前正在制定办法,积极研究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中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则是由“量化”到“质化”转变的关键。
但受制于传统金融体制弊端,中小微创新企业长久以来都面临融资“三高”之痛,民间借贷的高利息更是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资金瓶颈严重扼杀了企业的创新活力,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前进的步伐。
而股权众筹这种具有融资成本低、交易便捷、投资灵活和风险投资相对低等优势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不仅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还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人才、渠道等资源,释放了大众参与投资的热情,真正实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了国家经济发展实现质量、效率、动力的“三大变革”。
但是,我国股权众筹因起步较晚、制度缺失等原因,违法现象频发,市场生态有所恶化,实时监管难度加大。
我国法律对众筹尚无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缺失,加之融资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多门类、多形式的复杂性,特别是实践中经常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监管红线问题,导致实际操作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本论文在分析股权众筹的概念及运营模式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存在的具体问题,深入分析探讨现阶段股权众筹模式三大主体面临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监管角度提出防范股权众筹法律风险的对策与合理建议,进而完善股权众筹法律体系,使股权众筹能为创新企业打通关键的融资通道,使创新创业成果得以高效转化,顺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思路。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一、引言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随着股权众筹平台的兴起,法律责任和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展开探讨。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1. 信息披露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将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风险提示、财务状况等。
平台应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真实的信息做出决策。
2. 风险提示与监管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说明投资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
同时,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审核和风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3. 安全保障与资金监管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加强技术防护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同时,平台也应当与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投资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1. 市场风险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未来可能面临项目盈利不达预期、项目运营风险增加、市场波动等情况。
法律上,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2. 风险认知不足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相对年轻,许多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风险的判断存在偏差,增加了投资风险。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还不完善。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股权众筹的特点;另一方面,监管的空白和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也增加了法律风险。
四、风险应对与规避策略为了降低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风险应对与规避策略:1. 加强合规与自律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运营规范,增加自律性。
2. 优化信息披露平台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同时,向投资者提供全面、清晰的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

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股权众筹,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换取其对企业的股权或收益权的投资方式。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已经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包括平台选择、项目审核、投资者管理等方面。
一、平台选择股权众筹平台是股权众筹运营的关键环节,合理的平台选择能够为项目的成功募集资金提供有力支持。
在选择平台时,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平台声誉和知名度:选择知名度高并且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的平台,有助于提高项目的曝光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 平台规模和专业性:选择拥有较大规模并具备专业运营团队的平台,能够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投资者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平台费用和合作模式:了解平台收取的费用和合作模式,包括募资成功后的回报机制等,合理控制费用和风险。
二、项目审核为保证股权众筹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价值,平台必须对项目进行审核。
项目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背景和企业实力评估:对项目的背景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企业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情况、团队背景等,确保项目具备足够的发展潜力。
2. 技术与商业可行性评估: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产品研发进展、市场需求、盈利模式等,以确保项目具备商业运作能力。
3. 风险评估和披露: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披露,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让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三、投资者管理在股权众筹的运营模式中,投资者管理是一个重要环节。
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资者管理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体的投资者满意度。
1.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减少投资风险。
2.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平台应提供相关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降低投资风险。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平台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包括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争议解决等,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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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作者:刘云龙发布时间:14-06-12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发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特别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倍受争议。
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即将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主要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帮助。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说,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以及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
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
待筹资成功后,出资人获得创业企业或项目一定比例的股权。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选择,并在筹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督义务。
(4)托管人。
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以及出资人资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成功的及时返回,众筹平台一般都会指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款的截止日期。
(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
(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信息和融资信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成功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具体详见下文);筹资不成功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的天使汇至今,也就是三年左右的时间。
其间,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好投网、原始会、人人投、我爱创等。
2014年更是被称为中国众筹“元年”,5月22日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股权众筹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当下,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众筹从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下面逐一介绍: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013年3月,一植物护肤品牌“花草事”高调在淘宝网销售自己公司原始股:花草事品牌对公司未来1年的销售收入和品牌知名度进行估值并拆分为2000万股,每股作价1.8元,100股起开始认购,计划通过网络私募200万股。
股份以会员卡形式出售,每张会员卡面值人民币180元,每购买1张会员卡赠送股份100股,自然人每人最多认购100张。
稍在花草事之前,美微传媒也采用了大致相同的模式,都是出资人购买会员卡,公司附赠相应的原始股份,一度在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上述两个案例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个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
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6万元钱,花点小钱成为一个咖啡馆的股东,可以结交更多人脉,进行业务交流。
很快3W咖啡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小平数百位知名人士,股东阵容堪称华丽。
3W咖啡引爆了中国众筹式创业咖啡在2012年的流行。
没过多久,几乎每个规模城市都出现了众筹式的咖啡厅。
应当说,3W咖啡是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成功典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这种会籍式的咖啡厅,很少有出资人是奔着财务盈利的目的去的,更多股东在意的是其提供的人脉价值、投资机会和交流价值等。
3、天使式众筹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以大家投网站为例:假设某个创业企业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股份,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后,A做领投人,出资5万元,B、C、D、E、F做跟投人,分别出资20、10、3、50、12万元。
凑满融资额度后,所有出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业公司20%股份,然后再转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该项目融资计划就算胜利完成。
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
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
下文的法律风险及监管也会主要针对这一模式。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综合分析上述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❶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❷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
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
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处理。
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制定,历经3次修改,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首先必须提到的是,迄今为止,证券法并未对“证券”给出明确的定义,究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界仍有一定的争议,但前文提到的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显然主管部门更倾向于认定股权属于证券范畴。
针对证券法第十条,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如何认定公开发行,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二百人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①什么是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