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和众筹平台与法律风险分析28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

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与风险防范股权众筹平台是一种创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及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的新兴市场。
然而,由于其相对较新的性质和高度复杂性,股权众筹平台也面临着种种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挑战。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合规监管合规监管对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至关重要,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投资风险,并促进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以下是一些股权众筹平台合规监管的主要考虑因素:1. 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金融监管机构应扮演着核心的角色,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和管理股权众筹平台的运作。
他们应确保平台提供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2. 信息披露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关于项目、风险、回报预期等方面的准确、全面的信息。
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基于充分的信息进行决策,并对自己的投资做出明智的判断。
3.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众筹平台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
只有符合一定资质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以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和亏损。
4. 资金监管和托管安排在资金管理方面,股权众筹平台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和托管安排。
这些安排可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平台运营方以及其他各方对投资者资金进行侵占或滥用。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防范除了合规监管之外,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1. 项目审查和评估股权众筹平台应对所推出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管理团队背景、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风险警示和提示平台应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风险警示和提示,明确告知投资者所参与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风险因素。
这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盲目投资或陷入风险陷阱。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与风险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与风险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逐渐成为投资者进行融资和投资的重要渠道。
然而,众筹在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问题。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措施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一、监管措施1.政府监管政府在股权众筹领域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
政府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法规和政策来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
在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
2.平台自律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加强自身的监管意识和能力,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营。
平台可以建立风控系统,对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减少投资者的风险。
同时,平台应加强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全面的项目信息。
3.第三方机构监管第三方监管机构的介入可以提高整个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效果。
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对平台的审核和评级,对项目的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平台和项目进行监管,减少潜在的风险。
二、风险管理1.项目风险在股权众筹中,项目风险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
平台应加强项目的尽职调查,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筛选,以降低项目风险。
此外,投资者也应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项目的市场前景和潜在风险。
2.平台风险平台的风险是指平台自身的运营风险,如运营能力不足、资金链断裂等。
为了降低平台风险,平台应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建立健全的风控体系,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3.信息不对称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平台应加强对项目信息的披露,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全面的信息。
同时,投资者也需要提高自身的信息获取能力,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4.市场风险股权众筹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市场风险是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
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意识,分散投资,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个项目或行业。
三、结论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是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融资的方式,以吸引大量散户投资者参与项目的融资活动。
这种方式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需求下,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与传统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息来了解项目的情况。
与传统的股权融资方式相比,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就使得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可能无法全面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导致投资者产生误解或遗漏。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往往是初创或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在经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能力相对较弱。
在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故意夸大项目的收益前景、隐瞒项目的风险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这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同时也损害了互联网平台的声誉。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面临监管空白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是一个比较新兴的融资方式,国内对其监管政策仍然不完善,存在着监管空白的情况。
这就意味着在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过程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可能存在滞后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的维权难度较大。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面临着项目质量和退出机制风险。
互联网平台上的股权众筹项目往往是初创或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风险较大,项目成功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还存在退出机制的问题,即投资者如何在项目成功后退出并实现收益。
对于一些项目而言,由于市场环境或企业经营等原因,可能出现退出困难的情况,投资者的资金可能无法及时兑现。
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虽然具有便捷、高效和低门槛的特点,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参与互联网平台股权众筹时,需要注意项目的信息披露、合规性、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

股权众筹运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解读作者:刘云龙公布时刻:14-06-12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进展,众筹作为主流模式之一,正在全国各地雨后春笋般呈现,特不是冠以“全民天使”之称的股权众筹,在进展过程中倍受争议。
本文从介绍股权众筹概况入手,归纳整理了当前股权众筹运营中的不同模式,并对其间蕴藏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最后对证监会立即出台的股权众筹监管政策试着给出一些建议。
股权众筹概述1、定义众筹(Crowd Funding)作为网络商业的一种新模式,来源于“众包(Crowd Sourcing)”,与“众包”的广泛性不同,众筹要紧侧重于资金方面的关心。
具体而言,众筹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传播的特性,发动众人的力量,集中大伙儿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一般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以后收益。
这种基于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客观地讲,股权众筹与投资者在新股IPO时申购股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不,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要紧指向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和VC的有力补充。
2、分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差不多上差不多上无担保股权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
这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数平台同意。
3、参与主体股权众筹运营当中,要紧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

股权众筹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概述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聚集起来,以集体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股权份额。
股权众筹的风险较大,需要投资者和企业充分了解和防范。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股权众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高,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真实的企业信息和财务状况。
同时,一些创业者也可能夸大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和经营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项目进行投资。
其次,股权众筹存在投资流动性风险。
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股权众筹往往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并且投资资金无法随时取出。
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退出或回收资金。
为应对这一风险,投资者需要明确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并在投资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
第三,股权众筹存在市场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模式,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监管不足,可能存在灰色地带。
此外,创业企业的市场风险本身就很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较低。
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经过认证和监管的平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减小投资风险。
最后,股权众筹存在经营风险。
创业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无法忽视,如果项目运营不善或者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有经验和专业团队管理的创业企业,同时了解项目运营计划和市场竞争情况。
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风险,投资者和企业都需要合理应对。
投资者应该充分了解项目和平台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同时,企业应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和规范,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股权众筹法律详解发布时间:2014-11-20 17:37:37 作者:吕小标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
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
然而,由于中外法律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
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

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法律风险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大量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来支持各种项目和创意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有多种运作模式,包括捐款型众筹、赞助型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等。
不同的众筹模式在运作方式和法律风险方面也存在差异。
捐款型众筹是最简单的一种模式,投资者将资金捐赠给创意人或项目,没有任何回报期望。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项目方可能滥用资金、项目没有实际可行性等。
赞助型众筹,投资者根据项目方提供的回报计划和级别,决定投入不同金额的资金。
回报通常是项目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是相关权益,例如首发产品、会员资格等。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较低,但需要确保项目方能够按照承诺提供回报,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型的众筹模式,投资者购买项目方的股权或股份,成为项目的股东。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证券交易和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
在一些国家,股权众筹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执照和许可证,并且需要遵守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规。
债权众筹是投资者向项目方提供借款,项目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
这种模式的法律风险也相对较高,因为涉及到借贷合同和债务违约等法律问题。
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项目方的还款能力和风险,以避免损失。
除了不同的众筹模式,众筹还面临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创意人在众筹平台上发布的项目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必须确保自己的项目不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是合规和监管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众筹平台和项目方的运作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在一些国家,众筹平台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证或注册,并遵守相关的监管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防止金融风险。
项目方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
此外,众筹还可能面临项目失败或虚假宣传的风险。
一些项目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损失。
此外,一些项目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但无法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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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创始人背景水平良莠不齐
国内众多股权众筹网站的创始人中,部分是拥有十余年金融工作经验的金融类 合作团队,有的是拥有互联网技术、欠缺金融工作经验的个人。个人为创始人的股 权众筹平台,项目运营及退出均无法实现规范管理,项目风控链条闭塞,投资人收 益无法保障,平台持久运营受到质疑。
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法
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律 条 文
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此类违法属非法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风
股权众筹应对措施:
险
1、选择不公开发行,只限于公司的注册会员;
应 2、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00名,或者采取措施进行规避;
对 3、以有限合伙形式进入,设置伞形(FOF)众筹结构,可以突破200人
的限制。
资金安全性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 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 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防范措施:拟引入平安银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
知情权和监督权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 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资网站,创业者将他的想法和设计原型以视频、图片和文字的方 式进行展示,假如投资人感觉这个想法很靠谱就可以把钱投给创 业者以换取相应的预期回报。这种商业模式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 大众投资者。
2
众筹流程
创 业 者
投 资 者
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
购买模式
投资模式
捐赠模式 回报模式 股权模式 债权模式
4
国内各类型众筹平台代表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 防范措施:投资项目经理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筛选项目。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众筹平台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目前属于普通的互 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 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知,目前只 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服务,而众筹平台并 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出资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 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实质上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 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防范措施: 1、拟引入专业软件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踪,按月按季度进行项目汇报; 2、开发APP软件对接平台项目运营监控数据,让投资者随时掌握项目 动态。
股权份额的转让和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 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 回购;采用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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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创业者可以设置:投资人查看项目资料需 经创业者授权)
其它
专业投资人的圈子内众筹,草根参与较难
门槛较低,草根投资人容易参与
一些股权众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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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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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股权众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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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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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股权众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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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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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风险分析
• 运营平台合法合规性风险
费用
项目创业者1%的股权奖励;跟投 只有项目创业者的股权奖励,具体激励股数
人5%--20%投资收益
不限制,由领投人与创业者自行约定
平台收取投资收益5%
无任何费用,投资收益全归自己
资格
尚未具体公布
跟投人规则
平台收取投资收益5%
费用
领投人收取投资收益5%--20%
投资款拨付 一次性到账,没有银行托管
没有任何限制
10
国内众筹网站格局
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在线项目数统计
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众筹成功项目数统计 11
国内众筹网站格局
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 台募资金额饼图
2014上半年股 权众筹平台项 目数、支持人 数对比图
12
国内标杆股权众筹网站
对比项目
天使汇
大家投
项目定位 科技创新项目
科技,连锁服务
•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 年10月 上午1时 54分20 .10.160 1:54October 16, 2020
•
作业标准记得牢,驾轻就熟除烦恼。2 020年1 0月16 日星期 五1时54 分1秒0 1:54:01 16 October 2020
项目融资时 限
30天,允许超募
没有限制,不允许超募
项目资料完 善与估值
领投人协助完善项目资料与确定估值
平台方协助完善项目资料
估值先由创业者公开报价,议价由领投人负 责
投资人要求 要求有天使投资经验,审核非常严格
没有限制要求,不审核
资格
至少有1个项目退出的投资人方可 取得领投资格
有一定工作经验即可
激励 领投人规则
5
股权众筹
•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 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 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 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 是天使投资、VC的一个补充。
防范措施: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规避平台信用风险。
12月1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 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部分焦点条款
个人投资者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 低于50万元。
平台准入条件: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融资企业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 他合伙人。
防范措施: 1、设立伞形(FOF)有限合伙形式,规避200名股东人数限制; 2、有限合伙份额可以转让,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要在投 资协议书中确定好转让价格计算依据、转让触发条件和转让限制条款等。
应
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
对
3、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 点必须要做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和数量限制,
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
•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 1620.1 0.1601: 54:0101 :54:01 October 16, 2020
•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16 日上午1 时54分 20.10.1 620.10. 16
•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 020年1 0月16 日星期 五上午1 时54分 1秒01: 54:0120 .10.16
6
股权众筹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 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 和有担保股权众筹两大类。
无担保众筹
有担保众筹
投资人在进行众 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 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 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 任,目前国内基本上 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项目在进 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 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 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 期限的担保责任。
无任何费用,投资收益全归自己 可以分期拨付,兴业银行托管
手续办理 提供信息化文档服务
平台收费
项目方5%服务费; 投资人投资收益5%
项目信息披 露
非常简单,没有实现标准化
提供所有文档服务与所有工商手续代办服务, 还提供有限合伙5年报税与年审服务
只收项目方5%服务费;
对投资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完全实现标准化,要求项目信息披露非常详
律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条Leabharlann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文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类违法属于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公检法受理管辖。
•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1:54:01 01:54:0 101:54 10/16/2 020 1:54:01 AM
•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1601 :54:010 1:54Oct-2016-Oct-20
•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1: 54:0101 :54:010 1:54Fri day, October 16, 2020
7
股权众筹现状
• 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 募集资金1.88亿。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共430起,募 集资金1.56亿,占募资资金总额的83%,但是中小企 业融资缺口达2000亿,市场潜力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