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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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众筹不同运营模式,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涉及最多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非法集资的红线,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展开: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法规避的。

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所以,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

股权众筹风险评估股权众筹的风险和挑战

股权众筹风险评估股权众筹的风险和挑战

股权众筹风险评估股权众筹的风险和挑战股权众筹风险评估股权众筹是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融资方式,它为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

然而,众筹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探讨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1. 法律合规风险股权众筹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各国的众筹法律法规不太完善,并且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此外,由于众筹涉及到股权转让和资金募集,需要确保合规的证券法规得到遵守,以防止出现非法证券发行的问题。

2. 投资风险股权众筹通常由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一定金额,并购买其股权。

投资者需要对企业的前景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定投资的风险和回报。

然而,由于初创企业的不确定性和高失败率,投资股权众筹项目存在较大的风险。

投资者需要具备充分的风险认知,并进行风险分散,以减少潜在的投资损失。

3.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股权众筹中,企业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以便投资者做出决策。

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企业有可能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导致投资者对项目的风险认识不足。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企业应该向投资者提供透明、准确和可靠的信息,以建立信任和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4. 竞争和市场风险众筹市场存在激烈的竞争,投资者有很多项目可以选择。

企业需要面对竞争对手的挑战,并确保自身的项目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市场风险也包括市场需求不理想和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

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以减少市场风险。

5. 战略风险众筹项目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执行。

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然而,由于企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战略风险是存在的。

企业需要灵活调整战略,并及时应对风险和挑战。

6. 退出风险投资者期望通过投资股权众筹项目获得回报。

然而,股权众筹项目的退出渠道有限。

企业需要提供一种合理的退出机制,以便投资者能够在合适的时机退出投资,实现资本回报。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众筹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也是未来发展空间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

面临两方面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证券类犯罪,归属受理管辖;非刑事法律风险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

目前在国内股权众筹模式中普遍采用的“领投-跟投”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合格投资者的审核、与集资的界限、领投人的角色。

(一)合格投资者的审核在实际操作中,股权众筹平台对于投资者的审核程度各不相同。

原始会和天使汇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审核也较为严格,而大家投则更接近“众筹”对的定位,要求和审核都相对较为宽松。

将不具备相应风险判断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这一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中,可能会对各方都产生不利的后果。

首先是投资者本身。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集资”的定义,“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不区分投资风险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广大的社会募集资金,是我国严令、严厉打击的集资行为。

如果不对投资者做好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纳入股权众筹平台,无疑将使其承受其不能预期和承载的风险。

其次是初创企业。

参与股权众筹的企业多是尚处于“摇篮期”的初创企业。

为了吸引投资,初创企业会将企业的项目创意和构想、商业企划书、运营概况等企业相关情况放到平台上资者查阅和选择。

但是在吸引投资的同时,初创企业也面临可能会泄露自身商业秘密的风险,如果被的投资者窃取挪作他用,将会对初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

因此,投资者审核也是对初创企业的客观要求。

最后是众筹平台本身。

如果平台的是不具备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不能帮助初创企业获得投资,反而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样的平台只会让经验丰富的优秀投资人和具备发展潜力的优秀初创企业远离。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

浅析股权型众筹及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股权型众筹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新兴方式。

股权型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发行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

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型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募集股权,降低了融资门槛,也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参与投资的渠道。

股权型众筹的优势首先,股权型众筹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相比于传统融资方式,股权型众筹无需承担高额的利息和债务,并且不需要像发行股票一样需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和管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股权型众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由于股权型众筹中的投资者也是股东,因此可以分享企业未来的发展红利,获得高额收益。

最后,股权型众筹可以加速企业的发展。

通过股权型众筹融资,企业可以得到大量的资金支持,加速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快速占领市场。

股权型众筹的法律风险但是,股权型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比如,股权型众筹平台一旦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投资者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其次,股权型众筹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导致投资者缺乏有效的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

一旦出现企业经营风险,投资者难以及时预警和避险。

再者,股权型众筹的融资方式比较灵活,但这也导致股权投资者难以卖出自己手中的股权份额。

尤其是股权型众筹的股权投资者为非上市公司股东,更加难以转让股权份额。

最后,股权型众筹平台的监管不够严格,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和法律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股权型众筹平台进行非法募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这些风险都给股权型众筹的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他们在投资中需要特别小心谨慎。

总结股权型众筹是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具有较高的融资效率和投资收益率,但也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股权型众筹投资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和平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投资风险。

股权众筹及操作指南

股权众筹及操作指南

股权众筹及操作指南股权众筹及操作指南一、什么是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并将股权分配给投资者的融资模式。

众筹平台允许个人投资者以较小的金额购买或持有初创企业的股权,从而分享企业的成长和成功。

二、股权众筹的优势和风险2.1 优势2.1.1 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为初创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

2.1.2 相对传统融资方式更为便捷,能够吸引更多普通投资者参与。

2.1.3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分享企业成长和盈利,获得更高的回报。

2.2 风险2.2.1 投资者面临着企业失败或破产的风险,可能会丧失投资本金。

2.2.2 众筹平台属于新兴行业,监管尚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2.3 众筹项目信息披露可能不充分或不准确,投资者需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三、股权众筹的操作指南3.1 选择可靠的众筹平台3.1.1 检查平台的合法性,查证平台是否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注册。

3.1.2 研究平台的信誉和口碑,可以查阅其他投资者的评价或反馈。

3.1.3 对比不同平台的服务费用、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平台进行投资。

3.2 分散投资风险3.2.1 将投资分散到多个不同的项目上,降低单个项目的失败对整体投资的影响。

3.2.2 避免将过多资金投入到单一项目,以免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

3.3 进行尽职调查3.3.1 仔细研究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和相关法律文件。

3.3.2 多方面了解项目的创始团队、市场竞争情况和前景分析。

3.3.3 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辅助决策。

3.4 理性投资3.4.1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金额和期限。

3.4.2 对投资回报做出合理的预期,不盲目追求高回报而忽视风险。

3.5 定期跟踪投资3.5.1 关注项目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和问题。

3.5.2 参与项目方提供的投资者沟通活动,了解项目方对投资者的披露和回应。

四、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1、众筹平台选择评估表格2、尽职调查问题清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众筹平台:指提供股权众筹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以促进企业融资和个人投资为目的。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

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保护措施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与其潜在收益相伴随的是一系列风险,这些风险如何对投资者和创业者进行保护,成为了我们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投资风险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股权众筹的投资金额较小,且交易次数较少。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需要在投资期限之前提取资金,可能面临较高的退出成本和流动性困境。

其次,信息不对称是导致投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尽管众筹平台提供了大量的项目信息,但投资者仍然可能无法获得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项目的风险和潜在回报的判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

为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众筹平台应该积极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的商业计划、财务状况、团队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

二、项目风险除了投资风险外,创业者也需要面对项目本身的风险。

首先,创业者在发起股权众筹项目时,需要对自身的商业计划和项目前景进行准确的评估,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和竞争等因素的不确定性,项目的成功并不总是可以保证。

其次,创业者还需面对潜在的合作风险。

在股权众筹中,创业者需要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并实现商业价值的共享。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合作伙伴的信任问题、利益分配的纠纷等,这些问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项目风险,创业者需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商业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

此外,与投资者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也是重要的举措。

三、法律风险股权众筹作为一项涉及资金投资的活动,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欺诈和非法集资。

此外,股权众筹的合规性和监管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挑战。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该加强对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一、引言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随着股权众筹平台的兴起,法律责任和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就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与风险展开探讨。

二、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1. 信息披露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应将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风险提示、财务状况等。

平台应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真实的信息做出决策。

2. 风险提示与监管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明确说明投资存在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

同时,平台也应当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的审核和风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3. 安全保障与资金监管责任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加强技术防护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

同时,平台也应当与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对投资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1. 市场风险股权众筹市场存在着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未来可能面临项目盈利不达预期、项目运营风险增加、市场波动等情况。

法律上,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2. 风险认知不足由于股权众筹平台相对年轻,许多投资者对其风险认知不足。

这可能导致他们对风险的判断存在偏差,增加了投资风险。

3.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管还不完善。

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完全适应股权众筹的特点;另一方面,监管的空白和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也增加了法律风险。

四、风险应对与规避策略为了降低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风险应对与规避策略:1. 加强合规与自律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相关法规要求,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运营规范,增加自律性。

2. 优化信息披露平台应当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同时,向投资者提供全面、清晰的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对策一、引言: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挑战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它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还降低了投资门槛,让普通大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

随着股权众筹的普及,其法律风险和监管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探讨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核心观点一: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2.1 投资者保护不足股权众筹涉及大量非专业投资者,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容易受到欺诈或误导,导致投资损失。

当前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方面存在漏洞。

2.2 平台责任模糊股权众筹平台作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桥梁,其责任界定尚不明确。

一方面,平台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另一方面,平台在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责任也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2.3 监管滞后与法规空白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远超过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导致监管滞后和法规空白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如跨境众筹、智能合约等,尚未得到有效监管。

现有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重叠,影响监管效果。

三、数据统计分析一:股权众筹市场现状及问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股权众筹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但成功筹资的项目比例并不高。

许多项目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筹资目标,部分项目甚至涉嫌欺诈或违规。

这表明股权众筹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参与股权众筹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平均投资额相对较小,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和经验。

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

四、核心观点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4.1 明确监管原则与目标针对股权众筹的特点,应明确“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

监管目标应聚焦于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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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解析、操作技法及法律风险P2P金融最近几年在中国发展的风生水起,由于属于一个新生的行业,兼具了金融与互联网两种属性。

每一种新事物,都需要通过时间来检验,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必然的遇到正面与反面的评价。

在所有正面的评价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对于融资业务的绝对统治,特别是在中国这种金融环境下,中小企业似乎寻找到了新的路径来获得融资。

或许这种新的渠道所提供的融资成本稍高于传统金融,但至少这个渠道是可以尝试的,并且利率是有希望去改变的。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已经通过资金的需求方面明显的抢走了银行的存款资源,大量的储户开始将自己的资金从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中抽出来转而投向互联网金融,这些人有的是激进的看着投资回报的投资人,有的则是看重投资平台兼顾收益的稳健投资人。

这些都构成了互联网金融早期最为重要的客户基础,他们的流失也不得不让许多人惊呼互联网金融就是“银行杀手”。

但是,互联网金融并不可能终结银行,首先在中国非法集资监管甚严的环境下,一般的P2P企业不敢于自己建立资金池;另外像银行那样以短借长投的方式经营资金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一是这些新生企业缺少足够多的自有资本、准备金和风险拨备,二是他们无法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债权错配造成的资金流动性压力;第三则是P2P企业无法向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在现有法律理论和实务体系中得到应
有的制度保障;当然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更希望能够出现新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这个新生行业也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为此,安心研究就这样的现状提出P2P企业和投资人不得不面对的几个法律障碍。

一、信息的披露
我们知道,大多数的互联网平台都希望通过第三方的支付平台来实现资金的托管,而不是自己建立资金池,这样除了规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外,也是为了证明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的模式本身是要平台成为信息中介而非和银行一样的信用中介。

既然如此,作为一个信用中介自身并不是间接的借款人,然后像银行一样再放贷给次借款人,那么平台所产生压力就是:需要依据什么样的条件吸引投资人将资金借给一个投资人可能根本不认识的借款人?
参照现在企业债券发行和证券销售、二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规则,投资人只所以投入资金是因为两种原因,要么是保荐机构的保荐,这里相当于保荐机构为发行人背书了自己的信用;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发行人的信息是公开披露的,根据投资人对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长期股价的表现,他们足以相信购买发行人的债券或是股票是足够安全的。

相对于后者,这种纯粹依靠投资人基于信息判断做出的决策,才说明投资人是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一切基于他的决定而产生。

因此投资人最终不能因为自己的选择错误而归咎于交易所。

除非投资人有足够证据说明交易所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故意隐瞒或是诱
导投资人做出错误的选择。

那么P2P平台如果坚持去做一个信息中介,就必须要逐渐的建立信息披露的机制,这不仅仅是来自需要,也是经营的自觉。

否则,平台就不得不客观上被投资人看作是一个信用中介承担兜底责任,无论合同上如何说明,投资人都客观上在存在这样的理解。

而在现有中国的金融环境下,受政府颁发金融牌照、背书政府信用这种方式的长期影响,大多数投资人最终会将资金损失后的愤怒转向官方和中介。

但是面对这个问题单纯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自觉是无法
改变的,因为他们之间本身存在竞争,选择信息披露的最终可能会被选择信用中介提供本息保障的排挤掉,这就是中国长期畸形的金融环境造成的畸形的行业规则,那么最终互联网金融则可能会改变他们的
初衷,成为一家运行于互联网但却不自己控制资金的畸形银行,等待银行业将自己的业务放在互联网上开展而最终消灭他们。

因此互联网金融如果要真正的改变现有的状况,就是首先要自觉的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其次,要建立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规则约束自身的信息披露准则,来保障投资人知道自己的投资到底是在做什么?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政府的参与建立起信息披露体系和法规,要求行业企业切实的保护投资人的自主决定权。

二、政府、司法机关如何面对刚性兑付问题?
笔者觉得这是一个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已经开始考验P2P和政府态度的问题了。

政府信托业违约面临需要刚性兑付问题时,P2P也面临这样的现状问题和未来风险,那么P2P到底是坚持做信用中介要求投资人自己承担后果,还是受迫于投资人、政府的压力选择刚性兑付?
我们假设一种可能,如果P2P企业一开始就很规范的坚持了以下些许原则,不存在自己管理资金建立资金池,不存在信息隐瞒(当然借款人隐私信息除外),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完全是自主决定或充分参考信息判断,则笔者会认为投资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诉诸于P2P平台来刚性兑付或者政府为此背书信用。

否则,投资人就还会像以前一样成为被长期惯坏的孩子,持续扰乱金融行业的正常逻辑。

而P2P行业必须要面来这样一个过程,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明
确的拒不对付,需要投资人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才是市场规则,才能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因此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保持执法和司法者应有的样子,确保在程序环节投资人是公平的,他们的知情权和决定权是自由自主的。

而司法的任务就是要坚持每个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敢于惩罚那些违反自身在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不作为或不当的P2P平台,而不是必须面对受损的投资人时满足他们的需求,惯坏他们。

三、谁来保障投资人?
这可能是P2P面对的最为技术性的一个问题。

如果P2P平台不是银行那样的信用中介,那么假设剔除担保公司等角色,谁来为投资人的损失兜底?或者说有没有其他的风险保障来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按照银行业的一般做法,都会寻找担保方特别是专业的担保公司为某笔贷款来担保,或借款人拿出自己的资产来做担保,比如房产抵押、车辆抵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

而在P2P行业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破解一个资产向多个投资人担保的问题。

或许担保公司可以很容易的出具一份保函,但是如何在一个资产上设定多个相同顺位的抵押权却是存在非常大的实务难度。

这涉及在办理登记时需要多个甚至数百个借款人到标的物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成本和效率是根本不可能控制的。

而且可能登记机关也无法操作。

而且如果这种模式增加了担保方,那么反担保如何做?现有的P2P平
台都是在资金募集结束后才生成的最终的借款合同,那么缺少主债权合同,根本不可能实现债权人的抵押权登记,更不可能实现担保公司来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等来落实自己的担保物权。

因此,等于在资金交割前,不存在任何一一对应的担保物及物权登记,除过保证担保之外,第二,即使存在担保物,也无法实现物权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实务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1、解决合同和资金交割的期限问题
假设所有的担保物权是可以实现登记的,即使合同成立,按照一般的模式登记也是在资金交割之前发生,那么合同成立到资金交割之前的期间是办理登记手续的合理期间。

问题是现有的物权登记手续极其混乱业也不好保障时效,那么在这个期间内投资人也就是债权人的资金利息由谁来承担,而借款人是没有实际收到资金的。

如果借款期限从资金募集满那天来算,而资金交割日期延后,则明显的减少了借款的实际利用期限。

因此法律实务中是否能够允许进行债权和物权预登记的,并留足相应的预登记日期否则,到期解除预登机。

2、物权的登记问题
现有的物权登记是需要有主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的,再一个需要抵押权人、抵押人或其委托人在场。

然而P2P业务的债权人遍布全国,如何能够能够轻易的要求他们到场或是提供委托是很难实现的。

因此,如果物权登记的权利人登记为债权人就需要法律创设一种方便,允许诸债权人设定电子委托,委托平台或一位共同认可的见证人为受托抵押权人,代为托管抵押物。

并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时,授权受托人代为诉讼,以解决可能存在的集体诉讼的问题。

3、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采纳问题
另外,如果借款人信用借款的形式向债权人借款,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那么借款人的资产作为担保物成为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就不存在上述的权利委托问题。

但仍然和上述情况都面临相同的障碍:登记如何接受电子合同作为主债务合同,如何来核实合同的真假。

是需要平台出局真实性的公证证明还是未来P2P平台的电子合同都接入公共的信息平台供登记机关查询?这都是一种思路,但一切需要技术和制度层面的完善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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